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和平委員會
- 外文名:Peacebuilding Commission
- 縮寫:PBC
- 建立時間:2005年12月20日
主要任務,結構,組織委員會,國別組合,經驗教訓工作組,
建設和平委員會是一個聯合國政府間諮詢機構,旨在支持衝突後國家的和平進程。該委員會是對國際社會實施其廣泛的和平議程能力的加強。
建設和平委員會可在以下三個方面發揮獨特作用:(1)匯聚所有相關的行為體,包括國際捐助者、國際金融機構、國家政府和部隊派遣國;(2)調集資源;(3)就衝突後建設和平與恢復綜合戰略提出諮詢和建議,並適當指出任何威脅破壞和平的差距。
主要任務
建設和平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包括:
(1) 調動所有相關的行為體,協力籌集資源,就衝突後建設和平及復原工作提供諮詢意見和提出綜合戰略;
(2) 集中關注衝突後復原所必需的重建和體制建設工作,支持制定綜合戰略,為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3) 提供建議和信息,改善聯合國內外各相關行為體之間的協調,訂立最佳做法,協助確保為早期復原活動籌措可預測的資金,使國際社會長期關注衝突後復原問題。
結構
建和委主要通過三種方式調集安排國際社會可使用的資源和為擺脫衝突國家的衝突後建設和平提出綜合戰略:
- 組織委員會
- 國別組合
- 經驗教訓工作組
民間社會可以通過不同方式參與建設和平委員會及其相關活動。在聯合國總部,鼓勵民間社會組織參加建和委的會議,它們還可以通過向建和委成員及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提供書面檔案非正式地為建和委的工作做出貢獻。 民間社會組織也可以參加建和委某些國別組合,這些會議通常稱之為“非政府組織非正式通報會”。
接受建和委諮詢意見的國家,其境內國家和當地民間組織受鼓勵參加有關建設和平框架問題的協商。 民間社會的代表也可以定期參加建和委的會議和成為監督建設和平基金的聯合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組織委員會
組織委員會(Organizational Committee)是建設和平委員會的常設機構,由31個成員國組成。組織委員會為建和委制定工作議程,包括為建和委的廣泛活動制定中期時間表,以及制定建設和平綜合戰略。在建立建設和平委員會的授權決議中,即2005年12月20日的第60/180號和第1645(2005)號決議,聯合國大會和安全理事會決定,組織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期滿可視情況再續。
組織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 大會選出的7名成員
- 安全理事會選出的7名成員,其中包括五個常任理事國
-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選出的7名成員
- 向聯合國各特派團派遣軍事人員和民警人數最多的5名成員
- 向聯合國預算以及志願向聯合國各類基金、方案和機構,包括向常設建設和平基金捐款最多的5個成員
國別組合
建和委國別組合討論針對具體國家的問題,聚集在紐約的與會者,通過視頻通訊與實地的夥伴連線起來,在總部召開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會議,或向實地派出實地訪問團。國別組合成員包括:
- 審議中的國家
- 區域內參與衝突後進程的國家和參與救濟工作和(或)政治對話的其他國家、以及相關的區域和次區域組織
- 參加復原工作的主要資金捐助者、部隊派遣國和民警派遣國
- 聯合國在實地的高級代表以及其他相關的聯合國代表
- 相關的區域和國際金融機構
在設立建設和平委員會時,根據2005年12月20日大會第60/180號決議和安理會第1645(2005)號決議,聯合國大會和安全理事會決定根據下列各點確定委員會的議程:
- 安全理事會要求提供諮詢意見
- 對於安全理事會未予處理的即將陷入或再度陷入衝突的特殊局勢,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或大會可徵得處於這種局勢的會員國同意,根據《憲章》第十二條要求提供諮詢意見
- 處於尚未列入安全理事會議程的即將陷入或再度陷入衝突的特殊局勢的會員國要求提供諮詢意見
- 秘書長要求提供諮詢意見
委員會側重剛剛擺脫衝突、締結和平協定並擁有最低程度安全的國家。這些國家需要向建和委提出請求,不經過該國政府同意將無法部署行動。
經驗教訓工作組
建和委設立了一個經驗教訓工作組,從以往衝突後接觸行動中的國家和國際經歷中汲取經驗教訓。其會議為今後汲取經驗教訓並提出衝突後戰略及其執行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