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2012年6月29日,《建築火災逃生避難器材第4部分:逃生滑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2年12月1日實施。
檔案全文
1範圍
GB21976的本部分規定了逃生滑道(以下簡稱滑道)的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部分適用於建築火災發生時,使用者依靠自重以一定的速度在其內部滑降逃生,配置高度不高於
60m並能反覆使用的柔性滑道。
2規範性引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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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T528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 拉伸應力應變性能的測定
GB/T3512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 熱空氣加速老化和耐熱試驗
GB/T3917.3 紡織品織物撕破性能 第3部分:梯形試樣撕破強力的測定
GB/T3923.1 紡織品織物拉伸性能 第1部分:斷裂強力和斷裂伸長的測定 條樣法
GB/T5455 紡織品 燃燒性能試驗 垂直法
GB/T9969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
GB/T10125—1997人造氣氛腐蝕試驗 鹽霧試驗
GB/T13773.1 紡織品織物及其製品的接縫拉伸性能 第1部分:條樣法接縫強力的測定
FZ/T01034—2008紡織品 機織物拉伸彈性試驗方法
3型號
滑道產品型號由類組代號與主參數組成,其形式如下:
逃生滑道長度,單位為米(m)
逃生滑道逃生避難器材示例:
長度為20m的滑道,其型號為TD-20。
4技術要求
4.1 結構要求
4.1.1 滑道應由入口金屬框架、金屬連線件、滑道主體等構成。
4.1.2 滑道主體應由外層防護層、中間阻尼層和內層導滑層等三層材料組合製成,也可由外層防護層、內層阻尼導滑複合層二層材料組合製成。
4.1.3 滑道展開後,防護層的延伸長度應不超出阻尼層、導滑層或阻尼導滑複合層的延伸長度。
4.1.4 滑道主體與入口金屬框架的連線應牢固、可靠。
4.1.5 滑道出口端可設定保護墊或其他緩衝裝置。
4.1.6 滑道出口末端可配置適當重量的沙袋,以防止使用時滑道出口端產生飛揚、纏繞和捲曲等,並在滑道出口末端設定在其360°方位均可見的夜間識別和警示標誌。
4.2 外觀質量
滑道外觀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滑道主體組成材料在長度方向應勻質、連續;
b) 滑道各部位縫製線路應順直、整齊、平服、牢固、鬆緊適宜,縫線每30mm應不小於7針; c) 滑道金屬部件外表面應光滑,無鏽蝕、斑點、毛刺。
4.3 材質要求
4.3.1 阻燃性能
滑道防護層應按5.2.1規定的方法進行阻燃性能試驗,其損毀長度不應大於100mm,續燃時間和陰燃時間均應不大於2.0s,且不應有熔融、滴落現象。
4.3.2 斷裂強力
滑道防護層、導滑層或阻尼導滑複合層應按5.2.2規定的方法進行斷裂強力試驗,防護層的經、緯向斷裂強力應不小於785N。導滑層或阻尼導滑複合層的經、緯向斷裂強力應不小於981N。
4.3.3 撕破強力
滑道防護層、導滑層或阻尼導滑複合層應按5.2.3規定的方法進行撕破強力試驗,防護層的經、緯向撕破強力應不小於79N。導滑層或阻尼導滑複合層的經、緯向撕破強力應不小於118N。
4.3.4 接縫強力
滑道導滑層或阻尼導滑複合層應按5.2.4規定的方法進行接縫強力試驗,其接縫強力應不小於
650N。
4.3.5 拉伸彈性
對於彈性機織物製成的滑道阻尼層或阻尼導滑複合層應按5.2.5規定的方法進行拉伸彈性試驗, 其緯向伸長率應不小於25%、緯向變形率應不小於2%。
4.3.6 橡膠物理機械性能
對於含橡膠材料的滑道阻尼層或阻尼導滑複合層,應按表1規定的試驗項目和5.2.6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橡膠物理機械性能試驗。各項性能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4.4 性能要求
4.4.1 延長率
滑道主體應能經受5.3.1規定的延長率試驗,其延長率應不大於1.5%。
4.4.2 整體抗拉強度
滑道整體(包括入口金屬框架、金屬連線件、滑道主體等)應能經受5.3.2規定的整體抗拉強度試驗,試驗中滑道不應出現裂紋、斷裂、永久變形,各連線處不應出現鬆動、滑絲與損壞。
4.4.3 下滑速度
在表2規定的最小負荷、標準負荷和最大負荷狀態下,滑道內負荷的下滑速度應不大於4.0m/s。
4.4.4 著地速度
在表2規定的最小負荷、標準負荷和最大負荷狀態下,滑道內負荷的著地速度應不大於1.0m/s。
4.4.5 可靠性
在表2規定的最大負荷狀態下,滑道應按5.3.5規定的方法進行可靠性試驗,試驗中滑道不應出現裂紋、斷裂、永久變形,各連線處不應出現鬆動、滑絲與損壞。可靠性試驗後,滑道還應進行最小負荷、標準負荷和最大負荷的下滑速度及著地速度試驗,其下滑速度應不大於4.0m/s、著地速度應不大於
1.0m/s。
表2
4.4.6 耐腐蝕性能
滑道所有金屬部件應按5.3.6規定的方法進行鹽霧試驗,試驗後其外觀應無明顯的腐蝕現象。
5試驗方法
5.1 結構和外觀質量檢查
用目測和通用量具檢查滑道的結構、材料、縫製線和金屬部件等情況。
5.2 材質試驗
5.2.1 阻燃性能試驗
阻燃試驗方法按GB/T5455進行。
5.2.2 斷裂強力試驗
斷裂強力試驗方法按GB/T3923.1進行。
5.2.3 撕破強力試驗
撕破強力試驗方法按GB/T3917.3進行。
5.2.4 接縫強力試驗
接縫強力試驗方法按GB/T13773.1進行。
5.2.5 拉伸彈性試驗
5.2.5.1 緯向伸長率的測定按FZ/T01034—2008中8.3.1進行,定力值為25N。
5.2.5.2 緯向變形率的測定按FZ/T01034—2008中8.3.6進行,循環次數為10次。
5.2.6 橡膠物理機械性能試驗
5.2.6.1 拉伸強度的測定按GB/T528進行。
5.2.6.2 拉斷伸長率的測定按GB/T528進行。
5.2.6.3 300%定伸應力的測定按GB/T528進行。
5.2.6.4 耐熱老化試驗方法按GB/T3512進行。
5.3 性能試驗
5.3.1 延長率試驗
從試驗樣品上截取1m滑道主體部分(除外層防護層外),一端用專用夾具夾持,並垂直懸掛於固定支架上。按公式(1)計算拉力。在滑道主體上三個不同位置標註並測量不小於300mm的初始長度值L0,然後在滑道另一端用專用夾具夾持並施加25%F的拉力,再次測量滑道主體上三個不同位置
的長度值L1,按公式(2)計算延長率,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滑道延長率。
F=3×(687/5+9.8) …………………………(1)
式中:
———拉力,單位為牛頓(N);
———滑道主體長度,單位為米(m);
———滑道主體質量,單位為千克(kg)。
L=×100% …………………………(2)
式中:
L———延長率,%;
L0———滑道初始長度,單位為米(m);
L1———載入後的滑道長度,單位為米(m)。
5.3.2 整體抗拉強度試驗
從試驗樣品上截取2m滑道(其中應包含入口部分、連線件、滑道主體),將該滑道按正常使用狀態安裝於固定支架上並展開,滑道(除防護層外)的出口端用夾具夾持並施加拉力F,持續2min後釋放, 感官觀察滑道整體(包括入口金屬框架、金屬連線件、滑道主體等)情況。
5.3.3 下滑速度試驗
將滑道安裝於試驗高度上,滑道出口末端距地面1m,在滑道入口處按表2的規定放入用沙袋製成的各種負荷,使其滑至滑道出口端,用兩個計時器同時測量其在滑道內的下滑時間。按公式(3)計算下滑速度。下滑試驗應連續進行2次。
v1=(t1+t2)/2 …………………………(3)
式中:
v1 ———下滑速度,單位為米每秒(m/s);
———試驗高度,單位為米(m); t1、t2———下滑時間,單位為秒(s)。
5.3.4 著地速度試驗
將滑道安裝於試驗高度上,滑道出口端距地面1m,在滑道入口處按表2的規定放入用沙袋製成的各種負荷,使其滑至地面,用觸發精度達到1%s的計時器測量其下滑至地面最後0.5m行程的時間。按公式(4)計算著地速度。下滑試驗應連續進行2次。
v20t5 …………………………(4)
式中:
v2———著地速度,單位為米每秒(m/s);———下滑時間,單位為秒(s)。
5.3.5 可靠性試驗
按5.3.3的方法,在滑道入口處放入最大負荷的沙袋,使其滑降至地面。應連續進行100次下降試驗,每次試驗過程中觀察滑道是否出現裂紋、斷裂、永久變形、連線處鬆動、滑絲與損壞等情況。然後進行最小負荷、標準負荷和最大負荷的下滑速度及著地速度試驗。
5.3.6 耐腐蝕性能試驗
滑道金屬部件的耐腐蝕試驗按GB/T10125—1997中中性鹽霧試驗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周期為
120h。試驗後感官觀察試樣受腐蝕情況。
6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滑道的檢驗分為材料檢驗、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檢驗項目見表3。
6.2 材料檢驗
材料檢驗應包含滑道主體每層材料。各層材料檢驗按每批進廠數量抽檢,每1000m為一批次。
不足1000m的按實際長度作為一個批次,隨機抽取1m2,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接收。
6.3 出廠檢驗
每套滑道產品應由生產廠質檢部門檢驗合格並附有合格證,方可出廠。
6.4 型式檢驗
6.4.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新產品鑑定;
b) 正式生產後,若產品結構、材料、生產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產品長期停產後,恢復生產時; d) 連續生產滿三年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表3
6.4.2 型式檢驗的檢驗樣品,應從每批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抽樣數量為1套。
6.4.3 材料檢驗的試樣應從抽樣的滑道上截取。
6.5 判定規則
6.5.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應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如出現不合格時,該產品應經返工後方可重新提交檢驗。
6.5.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的結果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判為合格。
7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標誌
7.1.1 每套滑道應在滑道主體及其內包裝的明顯處,採用不易消失的方法,清晰標明以下內容:
a) 產品名稱、型號; b) 產品依據標準編號;
c) 生產日期;
d)製造商或授權代表的名稱、商標; e) 設定高度;
f) 使用說明(包括安裝方法);
g) 安全警示[包括滑道內同時使用人數的限定值(本部分建議該值為≤1人∕5m)、使用時應取下尖銳物品等內容]。
7.1.2 包裝箱上應標明以下內容:
a) 產品名稱、型號; b) 數量及總質量;
c) 包裝箱的外形尺寸;
d) 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
e) 標有防雨、防曬、防鉤掛等標誌,標誌應符合GB/T191的規定;
f) 批准檔案編號;
g) 製造商名稱、商標。
7.2 包裝
7.2.1 每套滑道應有內包裝,每1套滑道為一個包裝箱,外用木箱或紙箱包裝。
7.2.2 包裝箱內應隨帶以下檔案:
a) 產品合格證; b) 產品說明書; c) 裝箱單。
7.2.3 產品說明書的內容應符合GB/T9969的規定。產品說明書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 製造商或授權代表的名稱、商標和地址; b) 產品名稱、型號;
c) 使用指南(包括安裝和使用方法、操作程式); d) 安全注意事項; e) 自行檢查方法;
f) 清洗和維護保養的說明;
g) 壽命周期及報廢條件;
h) 保修信息(包括保修期限、保修內容、保修方法等);
i) 儲藏條件;
j) 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內容。
7.3 運輸和貯存
7.3.1 產品在裝卸和運輸過程中不可拋卸,應避免接觸腐蝕性物質,不得受到油、水玷污。
7.3.2 產品應貯存在室內乾燥通風處,避免日光直射,禁止與油脂、酸類及腐蝕性物品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