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火災逃生避難器材第7部分: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是為適用於發生火災時空氣中氧氣濃度不低於17%的場所中,供人員逃生時佩戴的一次性使用的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而制定的本標準。
2012年11月5日,《建築火災逃生避難器材第7部分: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3年6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火災逃生避難器材第7部分: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 頒布時間:2012年11月5日
- 實施時間:2013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檔案發布,內容摘要,
檔案發布
2012年11月5日,《建築火災逃生避難器材第7部分: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3年6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1範圍
GB21976的本部分規定了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型式、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
本部分適用於發生火災時空氣中氧氣濃度不低於17%的場所中,供人員逃生時佩戴的一次性使用的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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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6—2006 呼吸防護用品 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
GB2890—2009 呼吸防護 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
GB14866—2006 個人用眼護具技術要求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filteringrespiratoryprotectivedevicesforself-rescuefromfire
一種通過過濾裝置吸附、吸收、催化及直接過濾等作用去除一氧化碳、煙霧等有害氣體,供人員在發
生火災時逃生用的呼吸器。
3.2 半面罩 halfmask
與面部密合,能遮蓋口和鼻,或覆蓋口、鼻和下頜的面罩。
3.3
透過濃度 penetratingconcentration 介質氣體通過過濾裝置後測出的濃度。
3.4 防護時間 protectivetime
在規定測試條件下,介質氣體自開始通入過濾裝置至透過的介質氣體濃度達到限定值時的時間。
3.5
吸氣溫度 inhalationtemperature
在規定測試條件下,距離試樣的過濾裝置40mm處測得的吸氣氣流的溫度。
3.6
吸氣阻力 inhalationresistance
在規定測試條件下,試驗裝置的吸氣口與環境大氣之間的吸氣瞬時壓力差。
3.7
呼氣阻力 exhalationresistance
在規定測試條件下,試驗裝置的呼氣口與環境大氣之間的呼氣瞬時壓力差。
4型式、型號
4.1 型式
按呼吸器的備用狀態分為:存放型和攜帶型。存放型省略表示,攜帶型用D表示。
按呼吸器的額定防護時間分為:15min、20min、25min和30min。
4.2 型號
呼吸器型號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示例:TZL15表示額定防護時間為15min的存放型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5技術要求
5.1 結構
5.1.1 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以下簡稱“呼吸器”)應由防護頭罩、過濾裝置和半面罩組成,或由防護
頭罩和過濾裝置組成。
5.1.2 呼吸器的基本設計尺寸應為成人使用。
5.1.3 呼吸器應在防護頭罩的額部設定環繞頭部一周的反游標志。只有採用具有反光特性材料製造的防護頭罩,才允許不設定反游標志。
5.1.4 過濾裝置與防護頭罩間的連線應牢固可靠。
5.1.5 呼吸器的密封一經打開,應無法恢復原樣。
5.2 佩戴質量
呼吸器的佩戴質量不應大於1000g。
5.3 材料
5.3.1 金屬材料表面質量
呼吸器的所有金屬零部件應經過耐腐蝕處理,其表面應無龜裂、皺摺、毛刺等缺陷。
5.3.2 橡塑材料老化性能
呼吸器使用的橡塑材料在高、低溫試驗後,不應出現明顯的變形、破損、粘附、龜裂、硬化以及其他異常現象。
5.3.3 材料阻燃性能
呼吸器在阻燃試驗後,所有可能接觸到火焰的材料均不應出現持續燃燒、熔融等現象,不應對人體產生附加的傷害。
5.3.4 包裝材料強度
呼吸器應密封包裝,包裝材料應有足夠的牢度,在進行抗跌落、抗穿孔、撕裂性能試驗後,不應出現損壞現象。
5.4 抗機械碰撞及環境變化性能
呼吸器對於規定的機械負荷、環境溫度和濕度變化,應具有足夠的穩定性,不應有裂紋、爆開、破碎等導致失效的損壞,且應符合5.5~5.8的要求。
5.5 防護性能
5.5.1 一氧化碳防護性能
在額定防護時間內,任何單個5min過程中,一氧化碳透過濃度的時間加權平均值不應大於
200mL/m3,吸氣溫度不應大於65℃,吸氣阻力不應大於800Pa,呼氣阻力不應大於300Pa。
5.5.2 濾煙性能
濾煙效率不應小於95%。
5.6 防護頭罩
5.6.1 漏氣係數
防護頭罩眼區的漏氣係數不應大於20%,呼吸區的漏氣係數不應大於5%。若呼吸器中不設半面罩,則防護頭罩的漏氣係數不應大於5%。
5.6.2 視野
防護頭罩的總視野不應小於70%,雙目視野不應小於55%,下方視野不應小於35°。
5.6.3 吸入氣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
吸入氣體中的二氧化碳的含量按體積計算不應大於2%。
5.6.4 透光率
視窗的透光率不應小於85%。
5.7 高濃度一氧化碳時呼吸器的機械結構完整性
在高濃度一氧化碳條件下,呼吸器應保持其機械結構完整性,不對佩戴者形成危害。
5.8 連線強度
過濾裝置與防護頭罩間的連線能承受的軸向拉力不應小於50N。
5.9 人員佩戴適用性
在不藉助工具的情況下應能快速打開呼吸器過濾裝置的密封;佩戴應迅速、簡便;系帶應能快速拉緊且脫缷方便;若設有半面罩,則半面罩與人員的臉部貼合應緊密、舒適。
人員佩戴呼吸器後,應對行動無明顯影響;接觸佩戴者皮膚的材料不應刺激皮膚,不應造成對健康不利的影響;接觸佩戴者的部件均應無銳邊、毛刺等缺陷;視窗不應因上霧而影響視覺,且視覺不應模糊不清。
6試驗方法
6.1 結構檢查
用目測法和主觀感受測定。
6.2 佩戴質量測定
用量程為0g~3000g、準確度為Ⅲ級的電子秤測定呼吸器的佩戴質量。
6.3 材料試驗
6.3.1 金屬材料表面質量用目測法測定。
6.3.2 橡塑材料老化性能試驗
橡塑材料經過下列試驗後,用目測法測定:
70℃±3℃72h;
b) -30℃±3℃24h。
6.3.3 材料阻燃性能試驗
GB2626—20066.15.2、6.15.3。
6.3.4 包裝材料強度試驗
6.3.4.1 抗跌落性能試驗
將帶包裝的攜帶型呼吸器(存放型呼吸器不做此項試驗)以不同方位角度從1.5m的高度墜落到平整的混凝土地面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