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標準設計及其套用的規定
(1)建築構配件(包括建築、結構和建築設備)、建築物、構築物、公用設施以及單項上程項目等的設計,凡是通用性強而又具備條件的,都應編制建築標準設計。建築標準設計一經批准頒發,就是具有技術立法性質的設計檔案。各設計、生產、施工和建設單位都必須因地制宜地積極採用凡無特殊原因不得另行設計。
(2)成套的建築標準設計,必須由設計單位選用。如因條件限制確實需要進行局部修改時,則應由選用的設計單位負責修改、並負修改的技術責任。
(3)非設計單位或個人,對現行的建築標準設計不得擅自修改、凡擅自修改造成不良後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4)建築標準設計圖紙的著作權.原則上屬各級建築設計管理部門所有未經建築標準設計批准機關和出版發行部門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翻印或複製,違者應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建築標準設計有關問題的解釋,由主管部門或指定編制單位負責。為有利於重複使用和防止浪費,凡已正式出版的建築配件標準圖紙,一律由施工單位購置。
(5)設計單位必須把積極推廣建築標準設計列入有關管理制度、認真組織實施,並把採用建築標準設計作為考核評比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編制適用本地區的建築構配件產品目錄以利於工業化生產和推廣使用。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還應對建築標準設計的推廣採用進行監督。
建築標準設計的分類和審批的規定
建築標準設計分為全國通用和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兩類:
(1)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是指對全國建築工程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在全國范制內統的建築標準設計。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是指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需要統一的建築標準設計。凡已編有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的,原則上不再另行編制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
(2)有些建築標準設計圖集,因受使用範圍、技術條件等限制、或因標準化、系列化程度不夠,可暫作試用圖使用。
(3)全國通用和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編制任務,分別由建設部和各省、自治區轄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下達,並由主編單位提出設計送審檔案,分別報送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的編制計畫和經批准的設計檔案,還應送建設部備案。各類建築標準設計的廢止,應由原審批部門批准公布。
建築標準設計的管理機構及職責的規定
(1)全國建築標準設計工作由建設部主管。有關建築標準設計的具體管理和研究設計工作,則由建設部建築設計研究所負責,它還是全國建築標準設計的研究中心和技術歸口單位。
(2)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築標準設計辦公室(院、所)則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接領導下的具體負責建築標準設計管理的工作機構。
(3)建設部負責組織制定全國建築標準設計管理制度;組織制定並批准下達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的規劃和計畫:負責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的審批、頒發和管理;組織評選全國優秀建築標準設計項目;並組織和協調國務院各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築標準設計工作。
(4)建設部建築標準設計研究所具體負責擬訂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的規劃和計畫:制定建築標準設計的圖面格式和代號等統一規定;具體承擔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主要項目的研究和設計任務,同時負責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圖集的推廣使用及出版發行工作;負責組織與協調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技術條件和圖集的技術審查、審定工作:負責國內外有關建築標準設計的情報收集和交流工作以及組織技術交流的工作。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並頒發本地區的建築標準設計管理制度;組織制定並批准下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的規劃和計畫,對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負責審批、頒發及管理;組織評選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優秀建築標準設計項目和個人。
(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築標準設計辦公室(院、所)具體負責擬訂本地區的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的規劃和計畫:負責組織對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檔案的審查及建築標準設計圖紙的出版發行和供應工作;負責組織建築標準設計的方案競賽和評選活動、向國家推薦優秀標準設計:組織建築標準設計的技術交流和情報活動;附有設計、研究力量的單位應承擔部分建築標準設計的研究、設計任務。
(7)大區建築標準設計協作辦公室是大區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築標準設計的協作組織。它在建設部和大區建築標準設計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辦理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協調大區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築標準設計項目和組織建築標準設計的情報及經驗交流;組織評選建築標準設計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並向國家推薦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