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分類
場地土系指構造物所在地的土層。可分為四類:
Ⅰ類場地土:岩石,緊密的碎石土。
Ⅱ類場地土:中密、鬆散的碎石土,密實、中密的礫、粗、中砂;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150kPa的粘性土。
Ⅲ類場地土:鬆散的礫、粗、中砂,密實、中密的細、粉砂,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 ≤150kPa的粘性土和[σ0]≥130kPa的填土。
Ⅳ類場地土:淤泥質土,鬆散的細、粉砂,新近沉積的粘性土;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130kPa的填土。
場地類別分類
與場地土類型
1、根據《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年版4.1.6條:建築場地的類別劃分,應以土層等效剪下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為準。同時4.1.6條具體規定了根據“土層等效剪下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雙參數劃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等四個類別的定值範圍(其中Ⅰ類可分為Ⅰ
o、Ⅰ
1兩個亞類)。這是與GBJ11-89規範的一個明顯區別(GBJ11-89第3.1.5條規定:建設場地的類別,應根據建築場地土類型和
場地覆蓋層厚度劃分為四類)。
4.1.4 建築場地覆蓋層厚度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況下,應按地面至剪下波速大於500m/s且其下臥各層岩土的剪下波速均不小於500m/s的土層頂面的距離確定。
2 當地面5m以下存在剪下波速大於其上部各土層剪下波速2.5倍的土層,且該層及其下臥各層岩土的剪下波速均不小於400m/s時,可按地面至該土層頂面的距離確定。
3 剪下波速大於500m/s的孤石、透鏡體,應視同周圍土層。
4
土層中的火山岩硬夾層,應視為剛體,其厚度應從覆蓋土層中扣除。
場地等級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2008版GB 50021-2001、3.1.2 根據場地的複雜程度,可按下列規定分為三個場地等級:
一級場地(複雜場地)
一級場地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場地(複雜場地):
1)對建築抗震危險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強烈發育;
3)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強烈破壞;
4) 地形地貌複雜;
5)有影響工程的多層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質條件複雜,需專門研究的場地。
二級場地(中等複雜場地)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場地(中等複雜場地):
1)對建築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一般發育;
3)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壞;
4)地形地貌較複雜;
5)基礎位於地下水位以下的場地。
三級場地(簡單場地)
3 符合下列條件者為三級場地(簡單場地):
1)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小於6 度,或對建築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不發育;
3)地質環境基本未受破壞;
4)地形地貌簡單;
5)地下水對工程無影響。
註:1 從一級開始,向二級、三級推定,以最先滿足的為準;第3.1.3 條亦按本方法確定地基等級;
2 對建築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險地段的劃分,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的規定確定。
地基等級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2008版GB 50021-2001第3.1.3條根據地基的複雜程度,可按下列規定分為三個地基等級:
一級地基
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地基(複雜地基):
1)岩土種類多,很不均勻,性質變化大,需特殊處理;
2)嚴重濕陷、膨脹、鹽漬、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況複雜,需作專門處理的岩土。
二級地基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地基(中等複雜地基):
1)岩土種類較多,不均勻,性質變化較大;
2)除本條第1 款規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三級地基
3 符合下列條件者為三級地基(簡單地基):
1)岩土種類單一,均勻,性質變化不大;
2)無特殊性岩土。
勘察等級
簡介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2008版GB 50021-20013.1.4 根據工程重要性等級、場地複雜程度等級和地基複雜程度等級,可按下列條件劃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級。
甲級
在工程重要性、場地複雜程度和地基複雜程度等級中,有一項或多項為一級;
乙級
除勘察等級為甲級和丙級以外的勘察項目;
丙級
工程重要性、場地複雜程度和地基複雜程度等級均為三級。
註:建築在岩質地基上的一級工程,當場地複雜程度等級和地基複雜程度等級均為三級時,岩土工程勘察等級可定為乙級。
舉例:擬建物重要性等級為二級,地基等級為三級,場地等級為二級,綜合確定該岩土工程勘察等級為乙級。場地內未發現斷層等不良地質構造,現場地的整體穩定性較好,不存在大的嚴重威脅場地和工程安全的工程地質災害。場地內無河道、溝浜、墓穴、防空洞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適宜本工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