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2.根據全縣經濟布局,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交通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工作;指導全縣交通戰備工作。
3.負責全縣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及搬運裝卸的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培育和管理運輸市場;對公路、水路交通運輸供求進行巨觀調控;組織管理關係國計民生 的搶險救災等重點、緊急物資運輸和特種運輸。
4.負責全縣公路、水路及有關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負責公路、水路標誌、標線、航線及交通監控、通訊等附屬設施的設定和管理;檢查監督交通建設工程質量,會同有關部門培育和管理交通基礎設施建沒市場。
5.負責本轄區內河水上港航監督、船舶檢驗、證照發放、水上設施檢驗、水上打撈救助、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及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縣汽車維修市場、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和評審定級及車站、營業性停車場的行業管理;負責全縣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
7.負責全縣交通規費的徵收、稽查、管理;負責編制年度交通規費徵收計畫並對其實施監督和檢查;負責全縣交通對外合作和交流,做好融資、吸引外資工作,為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多渠道籌集資金。
8.負責編制全縣交通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引進和培養專業人才,指導全縣交通技術推廣、信息交流以及交通工業產品開發等行業管理工作。
直屬單位
職責:主要負責轄區幹線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和養路費徵收。
建湖縣交通運輸管理處:主任:朱消冰
職責: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縣交通局的委託,承擔全縣道路和水路運輸業、搬動裝卸業、運輸服務業和汽車維修市場的行業管理;承擔全縣運政管 理、 機動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管理;承擔全縣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汽車站、港口碼頭、營業性停車場站的行業管理等工作。
建湖縣地方海事處 處長:劉 偉
職責:負責水上安全監督、渡口安全監督、船舶進出港簽證,轄區內水域污染監督、水上事故調查處理及港務費的徵收管理。
建湖縣航道管理站 站長:肖鳳江
職責:負責轄區航道建設、管理、養護工作和航養費的徵收。
建湖縣建新公路實業公司 經理:張景杲
職責:負責公司下屬鹽淮收費站和建寶收費站的通行費徵收和管理工作。
建湖縣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 站長:胥蘭鳳
職責:主要承擔質量監督、交通建設安全管理、交通施工監理業管理等管理職能。
鹽城星宇集團建湖分公司 董事長:陳必新
職責:主要承擔縣內、縣際、市際、省際客車的旅客運輸、縣內公交線路的運營、駕駛員培訓和車輛大修。
建湖縣水泥廠 董事長:鮑安明
從事水泥生產銷售。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行政事務,組織協調機關部門工作;負責信息、機要、保密、檔案、年鑑擬稿工作;負責局綜合性文稿起草及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局重大活動的宣傳報導;負責機關創三優工作;負責縣直交通系統衛生城市創建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服務及全系統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黨委會和局務會決策、決定以及主要領導交辦事項實施情況的督查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本系統的宣傳、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保障、統戰、民政、教育工作;負責本系統的人事調配手續、工資調整、職稱評定的報批工作;負責黨員、幹部、勞資年統和老幹部工作;負責全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共青團、工會、信訪、理論教育工作和黨建及思想政治工作調研、黨委中心組學習等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
負責編制年度財務計畫、編制季(月)度財務及各種規費報表;負責各項交通規費結算和管理;負責交通建設資金調度並監督其使用;指導全縣交通行業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全系統財務審計及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經費收支結算工作;監督局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保值增值及醫療保險工作。
(四)綜合計畫科(掛“交通戰備辦公室”牌子)
負責擬定交通建設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畫;負責全縣公路、航道、港口、站埠等交通重點工程的立項、上報審批並組織實施;負責交通工程的養護、交通建設市場管理和綠化工作;負責編制重點工程進度報表和審核工程預(決)算及工程技術資料的蒐集、歸檔工作;參與對交通工程質量檢查和竣工驗收;組織全系統工程技術力量完成縣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和技術攻關任務;負責國防交通及本系統民兵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實施本地區的國防交通物資儲存計畫,調用國防交通物資;組織本縣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運用;履行上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縣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負責人大、政協提案、建議的承辦工作;負責交通企業工作。指導企業制訂發展規劃、年度生產計畫;督查考核企業質量、能源、環保、計量、改革、項目開發、技術改造工作和經濟目標完成情況;負責系統扶貧工作。
(五)安全監督科(掛“政策法規科”牌子)
負責全系統安全管理、監督工作;負責編制和實施全系統年度安全管理計畫,普法安全知識和法律知識,強化全員安全意識;指導基層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和內保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公路、內河、港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參與或組織交通重大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指導交通系統法制建設;負責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工作;承辦交通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及依法治縣工作;協助公安部門偵破和處理交通企、事業單位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