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工業節約原材料管理辦法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材工業節約原材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2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2月29日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建材企業、事業單位原材料管理水平,不斷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計委發布的《節約原材料管理暫行規定》,結合建材工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和建材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原材料是指通過技術進步和加強科學管理等各種途徑,直接或間接地降低單位產品的原材料消耗,以最小的原材料消耗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原材料是指在生產和建設過程中所消耗的鋼材、木材、有色金屬、化工原料和建築材料等。
第二章 節約原材料管理體系
第五條 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節約原材料(以下簡稱節材)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節材管理體系。
第六條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負責全行業節材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應指定主要負責人主管本地區行業內的節材工作,並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
第八條 建材企業、事業單位要有主要負責人主管節材工作,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工作制度。
第九條 各地區、各單位的節材工作,應實行責任制,各級節材管理機構,應配備有業務能力和熱心節材工作的幹部和技術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章 節材工作體系
第十條 國家建材局節材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以召開節材辦公會議的形式,研究、制定有關行業內重大的節材方針、政策、法規、計畫和改革措施等;部署和協調節材工作任務,並由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國家建材局根據國家節材統計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建立行業節材統計制度,做好本行業主要原材料消耗統計及分析工作。
第十二條 各地區建材行業主管部門節材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建材行業有關節材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等;召開節材辦公會議;制訂本地區建材行業的節材技術政策規劃;組織指導節材的技術開發、技術推廣和技術改造;檢查督促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節材管理工作,完成節材任務。
第十三條 各地區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建材局節材統計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建立本地區行業節材統計制度,做好本地區行業內原材料消耗統計以及合理利用情況和節材量的統計分析工作。
第十四條 建材企業、事業單位的節材管理工作主要內容是:負責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地方的有關節材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上級下達的節材計畫,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節材規劃、計畫、技術措施,完善原材料科學管理、降低產品單耗以及提高原材料利用率等工作。
第十五條 建材企業、事業單位要根據生產、建設實際,制訂本單位原材料節約管理辦法,建立原材料消耗原始記錄和節材統計台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有關規定定期向統計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原材料消耗統計報表。直屬直供企業的有關統計報表,應同時報送國家建材局和地方節材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各級建材行業節材管理部門對主要產品應制訂先進、合理的原材料消耗定額,要加強對節材計畫和原材料消耗定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建材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原材料節約計畫及經審批的消耗定額編制本單位節約計畫,同時進行目標分解,並具體落實。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單位,要積極採用新技術,不斷改進設計和施工工藝,加強對原材料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按工程項目核算材料消耗的制度,減少和杜絕浪費,降低原材料消耗。
第十九條 建材企業、事業單位對各種原材料加工的余料,要積極組織回收利用,對不能利用的廢舊材料,要按有關規定銷售給合法經營的物資回收再生部門。
第四章 節材技術進步
第二十條 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和建材企業、事業單位,都要依靠技術進步,積極組織開發和採用節材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降低原材料消耗。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降低原材料消耗的技術進步規劃,有計畫地建成一些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原材料消耗低的樣板企業和示範項目,並積極組成推廣。
第二十一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必須採用節材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加強原材料的綜合利用和合理代用,以降低工程建設中或投產後原材料的消耗。
第二十二條 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和建材企業,都要把節材降耗做為技術改造、技術進步的重要內容,認真做好節材降耗工作。各級節材主管部門應扶持一些節材效益顯著的示範項目。
第二十三條 列入節材範圍項目的工程,其單耗指標應達到國內平均先進水平,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要提出合理使用原材料的論證內容,審查時要把原材料消耗作為審查內容進行評審。
第二十四條 各級建材主管部門對列入國家計畫的節材項目,要做好項目的審批和管理工作。項目的承擔單位要認真組織實施,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項目完成後,要按照規定組織驗收,並將竣工報告和驗收檔案等上報國家建材局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引進國外工藝和設備,必須綜合考慮技術條件、經濟效益和原材料消耗水平。嚴格限制引進原材料消耗高的工藝和裝備。
第二十六條 各級建材科技主管部門和科研設計單位應圍繞提高原材料率(成品率)和利用率,降低廢品率,提高產品質量,增加材料的品種、規格、改進工藝,最佳化產品與工程設計,組織開展好節材套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要主動為企業提供節材的信息,積極開展節材技術的交流,及時淘汰高物耗的產品、工藝和設備。
第五章 節材宣傳和培訓
第二十八條 各級建材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要積極宣傳節材的方針、政策和科學知識,以提高建材職工的節材意識和科技知識水平。
第二十九條 各級節材管理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要廣泛開展民眾性的節材革新和合理化建議活動。同時,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對在節材降耗中取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及時予以宣傳、表彰。
第三十條 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節材管理人材的培養。充分利用大、中專院校的師資力量,積極培養從事節材工作的專門技術人才。同時,利用舉辦短期培訓班等方式,進行多層次的人才開發。
第三十一條 各級主管節材工作的領導和節材管理人員,以及主要耗材崗位的操作工人,都應當有計畫地接受節材的培訓。
第六章 獎罰
第三十二條 按照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國營工業、交通企業原材料、燃料節約獎試行辦法》,在建材行業中實行節材獎勵制度,對在節材降耗中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建材主管部門可會同物資管理部門按照節約效果提取相應獎金髮給企業和職工,並在分配原材料計畫時,適當獎勵計畫指標。
第三十三條 各級建材和主管部門和建材企業、事業單位對在節約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按國務院《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國家建材局對在節材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不定期地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於產品質量差、原材料消耗高、浪費嚴重的企業,應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節材管理機構和物資供應部門做出決定,限期進行整頓,直至緩供、少供、停供其計畫內原材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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