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縣國土局

延津縣國土局

延津縣國土資源局,原名延津縣土地管理局,成立於1988年10月,正科級規格。根據中共延津縣委、延津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延津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延文〔2002〕11號),於2002年3月8日更名為延津縣國土資源局。機關駐新鄉市延津縣建設路中段226號。現內設14個職能科室,下設6個直屬單位、12個國土資源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津縣國土局
  • 內設機構:辦公室
  • 位於:河南省·延津縣
  • 類別:政府部門
機構職能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縣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政策和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它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審核鄉(鎮)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它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參與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
三、負責全縣土地的地政、地籍管理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全縣土地的調查、統計、測繪、確權、登記、發證、分等定級、動態監測等工作。
四、貫徹落實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保護;組織和指導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五、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制止和查處各類土地、礦產違法行為,依照規定做好信訪穩定工作。
六、負責全縣建設用地的轉用、徵收、劃撥工作,承辦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擬定全縣土地徵收、農地轉用補償補助標準、政策。
七、負責全縣土地市場管理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實施工作,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負責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出讓、轉讓、租賃、交易、授權經營等項工作,負責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測評及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負責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管理。
八、管理全縣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負責採礦權登記、變更、註銷等工作;負責審查地質、勘查單位和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格;負責地勘成果、礦產資源的儲量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等費的徵收工作;組織監測、防治建設用地地質災害;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九、負責全縣測繪管理工作;審查、報批測繪單位資格,監督全縣測繪市場,管理測繪成果。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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