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縣環保局是延津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環保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局長:許洪濤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全縣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協同有關部門擬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協調對全縣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或組織擬訂、監督實施由國家、省、市及縣確定的全縣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全縣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資源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制定工作。
(三)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和協調全縣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生態保護以及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工程、環境優美鎮、生態文明村建設。
(五)管理全縣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組織、監督各類污染源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情況;調查處理或協助處理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參與協調解決全縣各地方、各部門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負責全縣電磁輻射源、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廢物的監控和處置管理;參與全縣核安全監督管理和核污染、輻射污染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系統行政執法監督。
(六)編制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計畫;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管理全縣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和環境保護資質制度執行情況檢查;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業政策,指導並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七)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縣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國家、省、縣和地方環境保護基金投資項目和污染治理項目的專項投資管理、核查、審計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負責實施管理全縣環境監測制度的規範,統一管理全縣環境統計、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監測,負責編報全縣《環境監測通報》。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負責縣環境保護局系統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實行雙重領導。
(十一)承辦縣政府及上級環境保護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或組織擬訂、監督實施由國家、省、市及縣確定的全縣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全縣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資源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制定工作。
(三)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和協調全縣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生態保護以及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工程、環境優美鎮、生態文明村建設。
(五)管理全縣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組織、監督各類污染源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情況;調查處理或協助處理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參與協調解決全縣各地方、各部門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負責全縣電磁輻射源、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廢物的監控和處置管理;參與全縣核安全監督管理和核污染、輻射污染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系統行政執法監督。
(六)編制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計畫;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管理全縣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和環境保護資質制度執行情況檢查;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業政策,指導並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七)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縣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國家、省、縣和地方環境保護基金投資項目和污染治理項目的專項投資管理、核查、審計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負責實施管理全縣環境監測制度的規範,統一管理全縣環境統計、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監測,負責編報全縣《環境監測通報》。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負責縣環境保護局系統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實行雙重領導。
(十一)承辦縣政府及上級環境保護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