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價局

延安市物價局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延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方案》(延市發〔2010〕6號),設立延安市物價局,掛靠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物價局
  • 所屬地區:延安市
  • 管理範圍:物價
  • 屬性:政府機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局屬單位,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價格巨觀調控職能和對資源、環境、公用事業、公益事業、經營性服務、商品市場等價格的監督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省關於物價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市價格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二)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監督執行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商品價格。
(三)制定市政府責令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目錄、作價辦法,對商品和服務項目進行成本審核,提出定價、調價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
(四)管理資源價格、環境價格、公用事業價格、公益事業價格和經營性服務價格;負責商品市場價格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監測分析市場價格變化情況,防止價格壟斷、價格異常波動和通貨膨脹。
(五)協調處理各類商品價格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和糾紛;嘗遷敬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處理價格違法案件,受理價格行政複議案件。
(六)執行中、省關於收費工作的政策,監督執行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性項目的收費標準;負責全市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性收費許可證的發放、變更、註銷、年審等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負責徵收價格調節基金,提出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建議。
(八)研究提出中、省委託精洪和市政府責令管理的項目收費標準及經營性服務價格的調整建議;負責組織清理亂收費工作;協調處理各類收費爭議和糾紛。
(九)指導、協調行業價格;規範、引導、協調各類放開的有形、無形商品價格。
(十)承辦市政府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物價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政秘科
負責局機關黨政日常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及離退休人員管理;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元精再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保衛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報賬、後勤管理和本系統國有資產監管。
(二)法制與調研科
負責價格調查研究、信息收集工作;編制價格改革規劃,起草價格方面的有關規範性檔案;指導物價系統幹部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價格行政執法檢查,負責價格違法案件的審理和查處;受理價格複議和申訴案件。
(三)價格管理科
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擬定國家、省委託和市政府責令管理的商品價格目錄、作價辦法,對商品和服務成本進行初步審核,提出定價調價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協調各類商品價格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和糾紛;負責指導、協調行業價格,規範、引導、協調放開的各種有形、無形商品價格。
(四)收費管理科
執行國家收費工作政策,監督執行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性項目收費標準;承辦全市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性收費許可證的發放、變更、註銷、年審等事宜;提出國家、省委託和市政府責令管理的收費項目標準及公益事業價格的調整建議;組織清理亂收費工作;協調各類收費爭議和糾紛。
(五)價格調節基金管理科
(市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價格調節基金政策,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制度;負責市級事業性收費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工作;編制價格調節基金年度徵收和使用計畫,指雅套霉去導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研究並提出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具體項目建議;根據市場價格波動情況,及時提出投放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市場價格的具體方案;監督檢查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情況。
(六)價格監測科(市價格監測中心)
擬訂綜合性價格調控政策,編制年度價格調整計畫;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完善控制價格目標責任體系;負責價格監測工作,定期對重要商品價格、生產資料價格、重要農副產品價格進行采價、報價和監測分析;負責分析市場價格形勢和對價格異常波動的預測預警、應急處置工作;厚促背負責價格統計、自編指數的測算、分析;負責價格信息員管理、網路建設和價格信息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局屬單位

延安市物價局共轄三個下屬單位。
(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原物價檢查所): 副縣級建制行政單位
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定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計畫;負責對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負責對國家行政機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亂收費行為進行處罰;負責全市催敬碑頁反價格欺詐、反價格壟斷、反牟取暴利的工作,依法對不正當行為進行查處,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負責全市明碼標價工作,同意規範商品標價簽,對明碼標價規定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社會價格監督工作;組織、盼習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價格、計量信得過”活動,並定期組織考核評比。指導各縣(區)物價檢查工作;負責全市價格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知道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價格與收費的自我約束監督機制。
(二)成本監審分局(原成本調查隊): 正科級建制事業單位
對農產品、副食品、工業品的生產成本價格收益進行調查研究;對市列名管理的農產品、副食品、商品、服務項目收費調定價前的成本審核;對農民的負擔、種植意向、購買、售糧等情況進行專項調查研究;對生產、經營、市場供求形勢的價格成本調查檢測和分析。
(三)價格認證分局(原價格認證中心): 正科級建制事業單位
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委託,對刑事、民事、行政、經濟等案件中設計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鑑定。接受當事人委託,對訴訟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認證及價格糾紛調解。接受市場主體提出的各類有形無形資產、各類商品和服務價格認證。接受單位或當事人委託,對各類中介價格評估機構的結論進行論證。為生產經營者等各類組織和公民提供關於價格認證有關政策法規、市場行情、價格預測等資訊;接受委託為部門、行業或企業的調定價工作提供前期調研和可行性研究資訊;為政府價格管理和經濟決策提供服務。協調、知道本行政區內價格認證機構的業務工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委託或上級價格認證機構的授權,對本行政區內價格認證機構的價格鑑定、認證、評估結論進行覆核裁定。

人員編制

市物價局核定事業編制2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經濟師1名;科長6名,副科長4名。
延安市物價局
執行國家收費工作政策,監督執行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性項目收費標準;承辦全市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性收費許可證的發放、變更、註銷、年審等事宜;提出國家、省委託和市政府責令管理的收費項目標準及公益事業價格的調整建議;組織清理亂收費工作;協調各類收費爭議和糾紛。
(五)價格調節基金管理科
(市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價格調節基金政策,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制度;負責市級事業性收費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工作;編制價格調節基金年度徵收和使用計畫,指導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研究並提出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具體項目建議;根據市場價格波動情況,及時提出投放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市場價格的具體方案;監督檢查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情況。
(六)價格監測科(市價格監測中心)
擬訂綜合性價格調控政策,編制年度價格調整計畫;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完善控制價格目標責任體系;負責價格監測工作,定期對重要商品價格、生產資料價格、重要農副產品價格進行采價、報價和監測分析;負責分析市場價格形勢和對價格異常波動的預測預警、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價格統計、自編指數的測算、分析;負責價格信息員管理、網路建設和價格信息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局屬單位

延安市物價局共轄三個下屬單位。
(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原物價檢查所): 副縣級建制行政單位
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定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計畫;負責對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負責對國家行政機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亂收費行為進行處罰;負責全市反價格欺詐、反價格壟斷、反牟取暴利的工作,依法對不正當行為進行查處,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負責全市明碼標價工作,同意規範商品標價簽,對明碼標價規定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社會價格監督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價格、計量信得過”活動,並定期組織考核評比。指導各縣(區)物價檢查工作;負責全市價格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知道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價格與收費的自我約束監督機制。
(二)成本監審分局(原成本調查隊): 正科級建制事業單位
對農產品、副食品、工業品的生產成本價格收益進行調查研究;對市列名管理的農產品、副食品、商品、服務項目收費調定價前的成本審核;對農民的負擔、種植意向、購買、售糧等情況進行專項調查研究;對生產、經營、市場供求形勢的價格成本調查檢測和分析。
(三)價格認證分局(原價格認證中心): 正科級建制事業單位
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委託,對刑事、民事、行政、經濟等案件中設計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鑑定。接受當事人委託,對訴訟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認證及價格糾紛調解。接受市場主體提出的各類有形無形資產、各類商品和服務價格認證。接受單位或當事人委託,對各類中介價格評估機構的結論進行論證。為生產經營者等各類組織和公民提供關於價格認證有關政策法規、市場行情、價格預測等資訊;接受委託為部門、行業或企業的調定價工作提供前期調研和可行性研究資訊;為政府價格管理和經濟決策提供服務。協調、知道本行政區內價格認證機構的業務工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委託或上級價格認證機構的授權,對本行政區內價格認證機構的價格鑑定、認證、評估結論進行覆核裁定。

人員編制

市物價局核定事業編制2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經濟師1名;科長6名,副科長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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