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

《陝西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行為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檔案內容,相關報導,貫徹落實通知,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行為,有效提供公共服務,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陝西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申請,對市場主體之間因商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產生的糾紛,依法進行調解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價格爭議調解處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價格認定機構承擔。
第六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價格爭議調解處理範圍:
(一)屬於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
(二)涉嫌價格違法,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
(三)價格爭議及其相關事項已提起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複議的;
(四)爭議產生超過一年的;
(五)其他不應作為價格爭議調解處理的情形。
第七條 申請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具體的價格爭議事項;
(二)與價格爭議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
(三)有具體的價格爭議調解請求;
(四)爭議各方同意接受調解處理。
第八條 申請調解處理價格爭議, 應當向所在地價格認定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價格爭議調解請求、事實及理由;
(三)價格爭議涉及的有關證據,如票據、憑證、協定等;
(四)其他價格爭議調解所需的相關資料。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不予受理:
(一)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
(二)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條件的;
(三)當事人無法提供價格爭議相關資料的;
(四)其他無法受理的情形。
第十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和參加調解處理。委託代理人代理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載明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聯繫方式、委託期限和代理許可權。
第十一條 價格認定機構收到價格爭議調解處理申請後,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爭議調解處理申請資料進行審核,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補正。補正時間不計入受理期限,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二條 價格認定機構受理價格爭議申請後,應當指定兩名及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解。對專業性較強的價格爭議事項,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聘請專業人員參加調解。
第十三條 價格爭議調解一般採用當面調解的方式,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價格認定機構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採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
第十四條 價格認定機構調解價格爭議時,應當向當事人闡明有關法律和政策,告知其權利和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核實相關事實,依法說服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
第十五條 調解人員與價格爭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應當自行申請迴避;當事人認為調解人員與價格爭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迴避申請。
調解人員是否迴避,由價格認定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其主張負有舉證義務,並對舉證事實負責。
第十七條 價格爭議調解需要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價格爭議調解處理過程中,需要進行質量、技術等專業檢測、鑑定的,由當事人約定,委託有關法定或者專門機構進行檢測、鑑定,其結論可作為價格爭議調解處理的依據。
質量、技術等專業檢測和鑑定,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所需時間不計入調解處理時限。
第十九條 價格認定機構在價格爭議調解處理過程中,發現調解事項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當事人自願撤回申請的,應當終止調解,製作終止調解書並送達。
涉嫌價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價格行政執法機構處理。
第二十條 經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定的,應當簽訂調解協定書並自覺履行協定內容。
無法達成調解協定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
第二十一條 由於當事人不配合等原因,調解未能按期辦結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二十二條 受理價格爭議調解處理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經價格認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價格爭議調解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聘請其他專業人員參加調解所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價格爭議調解處理的文書格式,由省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陝西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政府2016年10月10日常務會議通過,並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陝西省價格工作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和《中共陝西省委、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的重要成果。
一、《辦法》出台的重要意義
(一)《辦法》的制定出台是構建陝西價格法規體系的又一力作。近年來,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支持下,陝西省價格法規體系日益完善,為推進依法治價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辦法》的出台,開闢了歷史的先河,成為全國第一部價格爭議調解處理的省政府規章,為構建具有陝西特色的價格法規體系增添了新的篇章。
(二)《辦法》的制定出台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價格是市場經濟的“晴雨表”,價格爭議調解處理事關民眾切身利益。在社會利益格局趨於多元化、複雜化的今天,民眾法治意識和維權意識顯著增強,物價部門融入“大調解”工作體系,妥善化解價格爭議、處理價格糾紛,消除價格問題引發的利益衝突和矛盾,有利於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辦法》的制定出台是強化價格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創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已經實行市場調節價,物價部門對放開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開展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途徑,是創新價格監管方式的有益探索,對於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四)《辦法》的制定出台是高效提供價格公共服務的有力保障。在建設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的服務型政府大背景下,制定出台《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價格公共服務體系,促進了物價系統服務理念的提升、服務職能的強化、服務方式的豐富,是為民服務宗旨落實的有力保障。
二、《辦法》的獨到創新之處
《辦法》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立法精神,體現了價格公共服務工作的實踐探索,是對《價格法》和《陝西省價格條例》的補充與深化,具有諸多亮點和創新之處。
(一)原則明確。《辦法》明確,價格爭議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則。即由爭議各方自願向縣級以上物價部門提出申請,有申請才有調解。
(二)範圍廣泛。針對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涉及領域多、範圍廣的特點,《辦法》僅對不屬於價格爭議調解範圍作了規定。即除政府定價管理的、涉嫌價格違法立案查處的、已提起訴訟、仲裁或行政複議的、爭議超過一年的以外,物價部門均可開展價格爭議調解。
(三)調解免費。《辦法》規定,價格爭議調解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這將有效節省當事人各方解決爭議糾紛的經濟成本,也符合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需要。
(四)時限具體。《辦法》要求,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可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這一規定,可避免物價部門在調解過程中出現不作為。
三、抓好《辦法》的貫徹落實
立法是基礎,落實是關鍵。下一步,陝西省各級物價部門將把學習、宣傳、實施《辦法》作為推動物價事業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紮實開展宣傳活動,制定價格爭議調解處理實施細則,統一文書格式,強化培訓,保證《辦法》落地生根、開花結果。

貫徹落實通知

各縣(區)物價局:
為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高效提供價格公共服務,健全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機制,規範價格爭議調解爭議處理工作,按照省政府《陝西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91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要求。為全面提高我市價格爭議調解處理工作水平,現就認真貫徹落實《辦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辦法》的知曉率
要通過向廣大民眾印發《辦法》,上街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政府入口網站、電信運營企業等媒體網路,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和幫助民眾了解和認識《辦法》,進一步增強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二、積極開展協調溝通,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
要加強與相關部門單位的溝通和協調。採取上門走訪、召開座談會等形式,探討問題,多聽取意見和建議,爭取得到各方面的支持。
三、精心組織學習,全面理解掌握《辦法》的內容
要認真組織從業人員採取培訓、專題講座、模擬演練等方式,深入開展學習活動,全面掌握《辦法》的基本要求,熟練掌握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流程,切實增強價格爭議調解處理工作能力,提高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案件的準確性、時效性和權威性。
四、認真貫徹落實《辦法》,紮實有效開展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物價局要高度重視價格爭議調解處理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建立和完善工作流程,完善相關制度和文書格式,確保價格爭議調解處理工作順利開展。
(二)嚴格工作程式。價格爭議調解處理工作要嚴格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由當事人或委託代理人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據材料,填寫當事人基本信息、調解請求、事實及理由等信息,再由認定機構審核,成立價格爭議調解處理工作小組,通過調解,依法說服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縣區物價局要按照要求,加強貫徹落實《辦法》及價格爭議調解處理工作。市物價局將定期組織人員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各縣區對《辦法》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建議,要及時向市物價局匯報。
延安市物價局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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