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經濟適用住房實施方案

延吉市經濟適用住房實施方案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吉市經濟適用住房實施方案
  • 外文名:Yanji economic applicable housing scheme
  • 類別:行政檔案
  • 發布號:建住房〔2004〕77號令
  • 最終解釋權:延吉市房產管理局
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為指針,堅持政府提供政策優惠、單位支持、個人負擔的原則,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與房改、解危、解困及“安居工程”相結合,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快城鎮住房的商品化和社會化進程,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逐步建立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供給和分配體制。
二、優惠政策

(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收土地出讓金。
(二)為了支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確實降低其建設成本,促進中低收入家庭購房能力,根據吉價字〔1997〕10號和吉政發〔1999〕15號檔案精神,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2.減半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3.工程建設監理費按國家規定工程建設監理費標準下限的80%計收,對被評為省級以上工程的可按上限計收;規劃設計費、工程勘察設計費、拆遷安置服務費均按國家規定標準的80%計收。
4.住房建設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附屬設施建設費用以及未經招投標的建安工程費用,必須嚴格執行工程預算定額,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按其應收標準的80%-95%核准。
5.對經濟適用住房減半收取交易手續費。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配套費用及各項其他經費,先按照普通房地產開發標準收取,待住房分配方案出台,在向社會公示無問題的情況下,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認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性質後,再按經濟適用房的收費標準返還多收的部分。
(三)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做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四)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三、建設規模和標準

(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二)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應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三)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其中套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四、價格與銷售

(一)經濟適用住房是國家為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而推出的一項改革舉措,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2503號)精神,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應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七項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下列原則進行管理:
1.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在開發建設成本以及國家規定的費用和利潤限定的幅度內進行審定,銷售價格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價。
2.市價格主管部門審定的小區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含優質加價)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地收入比(即一套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上年度統計部門公布的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的6倍,不得超過省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最高限價,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改辦下達。對特殊情況須突破最高限價的,經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房改辦審核後,報省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3.市價格主管部門應定期將審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及開發商按照代數和屬於零的原則自行確定的朝向價、樓房差價一併向社會公布。
(二)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由市房改辦備案,未經市房改辦銷售審批,任何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都不得擅自銷售,否則取消一切減免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待遇,補交土地出讓金,追收各種稅費並加以處罰,同時給予單位負責人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五、交易和售後管理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1.有延吉市城鎮戶口(含符合延吉市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2.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
4.城區內的被拆遷戶;
5.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房改辦提出申請。
(三)市房改辦完成核查後,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籤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準。
(四)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檔案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准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買人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的處理辦法,由市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並公布(超面積部分的差價是指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同一時期同一地段商品房價格的差價,一般用於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建設)。
(五)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六)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年內不得出售;一年後出售時,應補交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
(七)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經濟適用住房的時價(現時的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六、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一)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畫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向職工或建成區內的農民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市財政和市房改辦的監督。
(四)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五)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七、監督管理

(一)成立市經濟適用住房領導小組,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有關部門要嚴厲查處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的,由市房改辦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市房改辦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三)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房改辦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房改辦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八、本方案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九、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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