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互查互助工作辦法(試行)》是廬江縣為確保政令暢通,強化責任意識,提高工作效率,促進互查互助工作制度化、程式化、規範化,結合本局實際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廬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互查互助工作辦法(試行)
- 地址:廬江縣
- 性質:行政管理
- 類型:工商
第一條 為確保政令暢通,強化責任意識,提高工作效率,促進互查互助工作制度化、程式化、規範化,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互查互助是由縣局組織工商所相互之間圍繞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中心工作、重點工作或關係到全局性重大事項落實情況開展的執法監管活動。其主要目的是督促工商所及時貫徹落實各項工作部署, 發現和制止違法、違規問題,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強工作執行力;促進工商所之間的互學互幫,相互總結交流經驗,創新監管執法機制,提高監管執法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三條 互查互助的主要方法是由縣局效能建設辦公室牽頭,抽調若干名縣局機關股、室、局和工商所業務骨幹組成檢查組,實行分組互查。堅持實地檢查與查閱台帳、資料相結合,以實地檢查為主;定點抽查和隨機抽查結合,以隨機抽查為主;互查與互助有機結合,以互查為手段,以互助為目的的工作方法。
第四條 互查互助的主要內容:
(一)經營主體監管情況;
(二)食品安全監管情況。
(三)市場規範監管情況。
(四)某一時期中心工作、重點工作的完成情況。
(五)上級部署和交辦事項的完成情況。
(六)其它需要互查的事項。
第五條 互查互助的工作機構是縣局效能建設辦公室,負責互查互助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具體事務的安排辦理。
第六條 互查互助的主要原則是實事求是,突出重點,講求實效。
第七條 互查互助的程式:
(一)擬定方案。互查互助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原則上定在4月下旬和10月下旬。由縣局效能建設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及時提出立項建議,就互查互助的目的、內容、方法、時限、標準、要求及互查互助人員組成等擬定方案,報局領導或局長辦公會批准。
(二)組織實施。縣局效能建設辦公室應做好檢查材料、車輛安排和抽調人員培訓等相關準備工作,認真組織實施互查互助工作。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應依法、按要求實施檢查,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三)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1、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原則上交由轄區工商所處理,重大問題或工商所處理確有困難的,由縣局帶回交相關職能股室局處理。
2、發現違法行為,檢查人員要依法製作現場材料,當場固定證據;依法應當採取強制措施的,要當場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四)反饋情況。檢查結束後,檢查人員應及時整理匯總檢查情況,由縣局效能建設辦公室集中反饋給相關工商所和結對包保部門。
(五)整改落實。相關工商所應及時整改互查互助中發現的問題,整改時限為10日。結對包保部門負責督促落實,並將整改情況上報。縣局效能建設辦公室應及時組織對整改情況進行督查,對督查中發現未整改到位的問題,列入縣局崗制和《廬江縣工商局格線化監管工作督查考核辦法》考評。
(六)通報結果。縣局效能建設辦公室要及時向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專題匯報互查互助工作情況和整改落實情況,編髮《互查互助情況通報》、《互查互助整改落實情況通報》。
第八條 互查互助的要求:
(一)互查互助工作人員要忠於職守,正確行使職權,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客觀真實地反映互查互助情況,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做到情況清楚,督查有力,反饋及時。
(二)各承辦部門應按要求積極辦理整改落實事項,不得延誤。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應及時申請延期,並按新批准的期限抓緊辦理。
(三)明確責任和獎懲措施。互查互助工作獎懲措施採取崗責扣分和經濟獎懲相結合;對在互查互助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縣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