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案能手評選辦法(試行)

廬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案能手評選辦法(試行)是一部試行的地方法規,主要是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強化隊伍素質,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充分發揮辦案能手的榜樣作用和示範效應,鼓勵和帶動系統內執法人員強化自身素質,提升實際工作能力。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強化隊伍素質,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充分發揮辦案能手的榜樣作用和示範效應,鼓勵和帶動系統內執法人員強化自身素質,提升實際工作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選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全系統的行政處罰行為,提高行政處罰案件辦理質量和水平,推動市場監管和依法行政工作深入開展,促進職能到位。
二、評選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嚴要求、高標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
三、評選範圍
全縣系統內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直接從事行政處罰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切實履行《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制度》規定的七項職責的案件主辦人。
四、評選條件
一努力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熱愛工商行政管理事業,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工作作風,勤政廉潔,公正執法。
二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能準確掌握,融會貫通,科學運用,體現在案件辦理熟悉、熟練,執法辦案具有一定的技能、技巧。
三當年承辦的案件無錯案,主辦一般程式案件並已結案的案件數不少於10件,且案件類型呈現多樣化(至少有三種以上類型)。
四承辦的案件符合省局關於執法辦案制度的要求,包括《扣押、沒收物品管理辦法(試行)》、《行政強制措施管理辦法(試行)》、《行政處罰案件立、銷案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說理式執法文書製作規範(試行)》、《行政處罰案件評查標準(試行)》等。
五案件個案評分不低於90分,若出現立案、調查取證、核審、決定、送達、執行等程式違法情況,取消評選資格。
六本年度辦結的案件原則上沒有超過90日辦案期限,特殊情況除外。
七完成年度罰沒預算指標。
八辦理最新執法領域案件、大要案方面有突出表現的,不受第七項和第三項有關數量的限制。
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評選為辦案能手:
1、所辦案件因違法行政被行政複議撤銷或變更的;
2、所辦案件因違法行政導致行政訴訟敗訴的;
3、所辦案件因違法行政導致行政賠償的;
4、所辦案件達到追訴標準沒有移送司法機關的;
5、2年內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五、評選程式
一按照比例原則,由法規股根據案卷質量評查(35分)、辦案數量(15分)、案件罰沒入庫數額(20分)、典型案例(15分)、考試得分(15分)五個方面對案件主辦人進行綜合評分,提出初步意見。
1、案卷質量評查:將每個案件主辦人承辦的案件(當年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辦結的案件)對照《安徽省工商局機關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進行個案評分,計算出平均分,得分=35/平均分×100。
2、辦案數量得分=辦案數量(主辦)/機構平均案件數×15。
3、案件罰沒入庫數額得分=指定日期財務股出具的數額/年度應完成指標數額×20。
4、典型案例得分由縣局重大、疑難案件審理委員會綜合評定。
5、考試得分:案件主辦人參加縣局統一組織的辦案能手業務考試,按考試成績折合得分。考試卷面成績在OA公布,卷面成績低於60分(不含60分)的不公布,但取消評選資格。
二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六、表彰獎勵
一按照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對被評選出的辦案能手, 由縣局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適當物質獎勵。
二對被評選出的辦案能手,列入個人檔案,作為提拔任用和崗位交流的重要參考依據,促使其保持榮譽,不斷進步。
七、其他規定
一本辦法由縣局政策法規股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文印之日起施行,《廬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執法辦案工作若干規定》(廬工商辦字〔2009〕105號)檔案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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