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山市扶貧辦公室

廬山市扶貧辦公室

廬山市扶貧辦公室,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九江市市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贛廳字〔2018〕90號)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廬山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廬辦發﹝2019﹞1號)精神,市扶貧辦公室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廬山市扶貧辦公室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九江市委關於脫貧攻堅和移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脫貧攻堅和移民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廬山市扶貧辦公室
  • 外文名:Lushan City Poverty Alleviation Office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脫貧攻堅和移民工作的重要舉措,負責全市脫貧攻堅和移民工作政策的調查研究和檢查落實,負責全市扶貧和移民統計監測工作,負責指導扶貧對象動態管理工作。
(二)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定全市貧因地區扶貧開發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和年度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按許可權審核全市深山區移民、災後移民、工程移民和新建大中型水庫(水電站)移民等各種移民安置規劃。
(三)負責全市脫貧攻堅和移民項目的管理,對全市脫貧攻堅和移民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制定全市脫貧攻堅和移民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負責市本級扶貧資金分配,負責管理使用移民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脫貧攻堅和移民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稽查審計和監督、檢查。
(五)負責貧困地區科技扶貧的培訓、示範、推廣工作,組織開展移民的生產技術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扶貧幹部分級分類教育培訓。
(六)指導推進貧困村村莊整治、異地扶貧搬遷,會同有關部門對搬遷扶貧項目實施及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指導全市貧困地區開展有關扶貧方面的橫向經濟協作、招商引資工作,動員、協調、組織黨政機關和社會各界開展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工作,協助貧困地區開展對外聯絡;按規定接受境外政府、非政府組織和社會各界捐贈援助,負責扶貧款項的引進、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國家扶貧日等脫貧攻堅系列活動。
(八)負責移民解困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政務服務股)
1、負責文電、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和綜合性會議的組織;負責擬訂全市扶貧工作政策;負責宣傳、政策法規等調研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的統一組織協調,組織實施許可權內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工作。
2、負責擬定全市扶貧開發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進行績效考評;擬訂市級財政扶貧資金分配計畫;指導財政扶貧資金項目庫建設和管理;負責機關財務會計工作。
3、負責擬訂並落實全市黨政機關、社會各界開展定點扶貧工作計畫;按規定接受境外政府、非政府組織和社會各界的捐贈援助;負責指導和協助貧困地區開展對外交流;負責指導全市電商扶貧以及國家扶貧日相關活動開展工作;承擔對市派單位定點扶貧年度考核工作。
(二)扶貧移民股
1、負責指導制定搬遷扶貧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並督促實施;負責對搬遷扶貧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負責指導搬遷後續幫扶和集中安置點社區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貧困村村莊整治建設的項目實施及管理;負責指導制定深度貧困地區、老區建設規劃以及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協助指導貧困地區安居扶貧工作;指導全市扶貧開發統計監測以及貧困人口建檔立卡工作。
2、負責對產業扶貧項目進行備案並指導督促落實;負責指導小額信貨等金融扶貧工作;負責協助指導貧困地區農村致富帶頭人培育工作。
3、負責承擔對扶貧和移民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負責承擔上級對本級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評;負責對有脫貧攻堅任務的鄉(鎮)、沙湖山管理處及相關部門脫貧攻堅工作成效評估;負責扶貧有關的信訪協調社會輿情處理;負責貧困退出以及組織重要政策措施第三方評估等日常工作。
4、負責指導全市開展“雨露計畫”和水庫移民培訓工作;負責全市扶貧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協助指導開展教育、就業、健康扶貧等工作。
5、負責承擔編制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小型水庫移民解困工作規劃等;負責移民現金直補發放以及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的動態管理;負責後期扶持資金、庫區基金項目匯總備案並督促落實;負責指導三峽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以及三峽後期規劃項目管理;對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驗收。
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市扶貧辦公室行政編制5名,工勤編制1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股級職數2名。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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