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浙江商會

廣西浙江商會,成立於2005年4月28日,根據商會《章程》規定,每屆5年。已在2009年6月28日召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產生了新一屆商會領導班子,並經廣西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登記機關批准。 廣西浙江商會現有會員企業1228個,主要分布在南寧、玉林、河池、憑祥市和扶綏縣;梧州、賀州、百色三個市也各有幾個企業參加商會。在商會領導班子中,現任會長鄭祥福,還有常務副會長14人,副會長48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浙江商會
  • 成立:2005年4月28日
  • 會員企業:1228個
  • 性質:省級商會
商會簡介,業務範圍,商會章程,商會地址,

商會簡介

廣西舟匪膠浙江商會成立於2005年4月28日,是落戶廣西的四個省級商會之一(其他幾個商會是廣東商會、福建商會、四川商臘祝會)。廣西浙江商會是在浙桂兩省區簽訂了加強兩省區經濟粹任憑框架協定,廣西區黨委和廣西區人民政府把2005年確定為“浙江投資年”、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啟動、浙江省委、政府提出“跳出浙江、發展浙江”的戰略,兩省區經濟技術合作展現出廣闊發展前景的大好形勢下成立的。
據初步統計,目前在桂投資和經營的浙商已達30萬人。會員企業經營的項目510個。主要有:房地產、工業、建材、有色金屬、市政建設、建築業、電器設備、電器電纜、農業加工、林業加工、交通運輸、汽車銷售、公路橋樑、港口、醫藥、礦產想鑽葛記品、五金百貨、餐飲娛樂、現代物流、超市、印刷服務、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
廣西浙商在積極投身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不僅在項目開發中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也為廣西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在廣西的浙商已經成為參與廣西經濟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2005年6月5日在杭州舉行的“浙商論壇2005峰會”上,由浙江省有關部門組織評出30家“西部開發功勳獎”民營企業驗格犁,其中在廣西的浙商就占了5家;在2005年度廣西“百企入桂”表彰大會上,有7家浙江企業受到表彰。
廣大浙商在勤勞致富的同時還熱心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用實際行動來回報社會。2005年78月許可證部分地區遭受嚴重的洪澇災害,損失慘重。廣西浙江商發動廣大會員發揚“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精神,迅速捐助價值40多萬元的救災款物。2005年11月份,當廣西浙江商會的商務考察團獲悉廣西象州縣部分貧困家庭的中小學生面臨失學威脅的情況後,當即現場結對救助了116名中小學生,首期捐款數額達到20多萬。
廣西浙江商會的宗旨是:商會的所有活動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為浙江企業服務,溝通信息、了解政策、加強交流與合作,密切企業和政府的聯繫,維護浙江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浙江企業守法經營、健康發展,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浙江企業形象;組織浙江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優勢,大力推進浙桂兩省區全方位、多層次的經濟合作,更好地嬸洪求為西部大開發服務,為廣西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同時吸引更多的浙江企業來廣西發展,使其成為廣西和浙江兩省區經濟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業務範圍

商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有以下七個方面:
1、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調查研究貫徹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2、收集、整理和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和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3、組織協調浙江企業開展與省內外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4、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員付阿,受政府委託,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5、組織浙江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開展有益於提高浙商整體地位,樹立浙江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6、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來廣西投資發展。
7、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廣西浙江商會將大力弘揚“自強不息、堅韌不拔、勇於創新、講求實效”的浙江精神,以“外樹形象、內聚人心、服務浙商、政府橋樑”為宗旨,充分發揮浙商群體綜合優勢,吸引更多的浙商來廣西投資開發。在提升商會形象、促進浙桂兩地經濟發展與繁榮,增強商會的親和力、吸引力、凝聚力等方面做更多的務實工作。

商會章程

廣西浙江商會章 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西浙江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廣西浙江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西部大開發的需要,在政府職能部紙祖宙槳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廣西參與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業自願聯合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聯合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廣西浙江商會的所有活動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為浙江企業服務,溝通信息、了解政策,加強交流與合作,密切企業和政府的聯繫,維護浙江企業和浙商的合法權益;引導浙江企業守法經營、健康發展,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浙江企業形象;組織浙江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優勢,大力推進浙桂兩省全方位、多層次的經濟合作,更好地為西部大開發服務,為廣西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吸引更多的浙江企業到廣西來發展,並成為浙桂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自治區招商促進局業務指導,接受廣西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浙江省經協辦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在廣西南寧市長湖路50號廣西三月花國際大酒店11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組織協調浙江企業開展與省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託,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組織浙江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浙江整體地位,樹立浙江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六)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來廣西投資發展。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制。凡成為會員的同時自動成為理事。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浙江籍法人或自然人在桂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或營業執照的各類民營工商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業務範圍內的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本會組織有關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相關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西自治區招商促進局審查並經廣西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三分之二副會長以上領導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會長辦公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必要,也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活動能力的;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西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廣西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本會還設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西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廣西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提名秘書長人選,有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換屆選舉前,提名下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候選人名單交會長辦公會審核通過後交常務理事會表決。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三十條 為加強本會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財務部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主任列席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提請常務理事會予以罷免;
監督本會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按規定收取的會費;
企業及個人的捐贈;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銀行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社團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時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西自治區民政廳和廣西自治區招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西自治區招商局審查同意,並報廣西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西自治區招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西自治區招商促進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廣西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西自治區招商促進局和廣西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19日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廣西自治區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地址

商會地址:南寧市長湖路50號廣西三月花國際大酒店11樓
4、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託,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5、組織浙江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開展有益於提高浙商整體地位,樹立浙江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6、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來廣西投資發展。
7、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廣西浙江商會將大力弘揚“自強不息、堅韌不拔、勇於創新、講求實效”的浙江精神,以“外樹形象、內聚人心、服務浙商、政府橋樑”為宗旨,充分發揮浙商群體綜合優勢,吸引更多的浙商來廣西投資開發。在提升商會形象、促進浙桂兩地經濟發展與繁榮,增強商會的親和力、吸引力、凝聚力等方面做更多的務實工作。

商會章程

廣西浙江商會章 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西浙江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廣西浙江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西部大開發的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廣西參與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業自願聯合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聯合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廣西浙江商會的所有活動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為浙江企業服務,溝通信息、了解政策,加強交流與合作,密切企業和政府的聯繫,維護浙江企業和浙商的合法權益;引導浙江企業守法經營、健康發展,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浙江企業形象;組織浙江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優勢,大力推進浙桂兩省全方位、多層次的經濟合作,更好地為西部大開發服務,為廣西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吸引更多的浙江企業到廣西來發展,並成為浙桂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自治區招商促進局業務指導,接受廣西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浙江省經協辦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在廣西南寧市長湖路50號廣西三月花國際大酒店11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組織協調浙江企業開展與省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託,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組織浙江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浙江整體地位,樹立浙江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六)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來廣西投資發展。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制。凡成為會員的同時自動成為理事。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浙江籍法人或自然人在桂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或營業執照的各類民營工商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業務範圍內的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本會組織有關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相關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西自治區招商促進局審查並經廣西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三分之二副會長以上領導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會長辦公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必要,也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活動能力的;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西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廣西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本會還設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西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廣西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提名秘書長人選,有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換屆選舉前,提名下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候選人名單交會長辦公會審核通過後交常務理事會表決。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三十條 為加強本會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財務部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主任列席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提請常務理事會予以罷免;
監督本會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按規定收取的會費;
企業及個人的捐贈;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銀行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社團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時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西自治區民政廳和廣西自治區招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西自治區招商局審查同意,並報廣西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西自治區招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西自治區招商促進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廣西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西自治區招商促進局和廣西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19日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廣西自治區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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