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民族教育發展基金會

廣西民族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出資成立的公益性組織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民族教育發展基金會
  • 基金會簡介:廣西民族教育發展基金會是
  • 基金會宗旨:弘揚尊師重教的良好社會風
  • 業務範圍:獎勵大、中、國小校優秀教師
基金會簡介,基金會宗旨,業務範圍,管理辦法,

基金會簡介

廣西民族教育發展基金會旨在弘揚尊師重教的良好社會風尚,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集資辦學,捐資助學,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促進我區教育事業的發展。其業務範圍是接受政府、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委託管理用於我區教育事業的資金,獎勵各類學校優秀教師、學生,支持少數民族地區學校建設。

基金會宗旨

弘揚尊師重教的良好社會風尚,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集資辦學,捐資助學,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促進我區教育事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

獎勵大、中、國小校優秀教師、學生,支持和扶助少數民族貧困地區學校建設,接受政府、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委託管理用於我區教育事業的資金,開展與國內外友好團體、人士的往來交流。

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廣西民族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廣西民族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基金的來源。本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收入主要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資金和財產收入;
(二)政府的資助、撥款或由政府委託管理的資金;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益;
(六)投資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條 基金募集要依法進行,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二)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四)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五)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六)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 第三條 基金的使用。本基金會募集到的資金和財產主要用於以下公益事業:
(一)獎勵廣西區內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教育工作者及品學兼優的大中小學生 ;
(二)扶持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品學兼優的學生完成相應階段學業;
(三)資助各種有利於教師、教育工作者提高政治和業務水平的培訓、學術交流和海內外友好往來及合作;
(四)支持和扶持少數民族貧困地區學校建設,改善辦學條件。
(五)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捐贈者有約定的情況除外)。
(六)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條 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一)基金會要加強基金募集的宣傳工作。宣傳黨和政府有關教育募捐的方針、政策;宣傳我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教育落後的現狀及需要資助的有關信息。通過多種渠道面向海內外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募捐活動;接受政府委託和指定開展的與教育或其他有關與廣西教育事業相關的各類扶持、資助項目等,爭取社會各界加大對我區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斷擴大教育基金的來源渠道。
(二)基金會依法加強對基金存款的管理工作,基金會在國家認可的銀行開設基本戶,確保基金的安全。
(三)基金會要加強對短期投資、長期投資項目的論證、審定及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基金會的收益。做好對有價證券的購入及本利回收,以確保基金的安全、可靠、保值和增值。
(四)每年按投資淨收入的3%計提基金(捐贈者有特殊約定的除外),逐年擴大基金會的基本金。
(五)基金會可安排使用的資金,年終如有結餘,按結餘金額的10%計提基金,以增大基金會的基本金。
第五條 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會在國家銀行設立專用賬戶進行管理。
(二)基金會設立財務管理部門,並按要求配備有從業資格的財務人員負責財務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基金的支付實行計畫管理,年度要編制基金支出預算。
(四)基金支出預算,報基金會常務理事會審定批准。
(五)基金支出預算的調整,報基金會常務理事會審定,基金年度支出決算,要報理事會全體會議審議。
第六條 財務核算和財務報告。基金會按照財政部印發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要求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
(一)進行會計核算時,要按照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信息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二)會計核算要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三)會計核算要遵循謹慎性原則
(四)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五)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六)會計報表是基金會財務收支計畫完成情況和財務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要按制度規定認真、如實、按時編報。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 業務活動表》、《 現金流量表》三張報表,並編寫財務情況說明書。
(七)財務報表由基金會財務部(室)負責編制,報表經領導審核後,報送基金會理事會、自治區民政廳和教育廳等有關部門。
第七條 財務監督。
(一)基金會實施的所有項目,承辦單位必須管好、用好資金,防止流失。項目完成後,要寫出專題匯報,基金會有權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違反規定,基金會有權停止或收回扶持的基金。
(二)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要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指導、檢查和監督,確保財務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三)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結合本單位的業務活動特點,制定相適應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以加強內部會計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管理水平。
(四)基金會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情況。基金會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和執行情況。接受社會和捐贈者的監督。
(五)基金會的財務行為接受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民政廳、審計廳、基金會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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