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桂林會仙喀斯特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廣西桂林會仙喀斯特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維護生態平衡,保護濕地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障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人居環境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和《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臨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濕地公園範圍包括以眭洞湖為中心的湖泊沼澤濕地及龍頭山、分水塘、獅子山及馮家魚塘與分水塘至相思江之間的古桂柳運河等,東抵分水塘東渠,西接相思江,南至七星村,北至獅子山後山漁場。具體界線詳見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圖(附圖1)。
在濕地公園內從事與濕地保護和利用有關的各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臨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為濕地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和林業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臨桂區發改、財政、水利、農業、國土資源、住建、環保、交通運輸、水產畜牧獸醫、旅遊等有關部門以及濕地公園所在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公園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臨桂區人民政府將濕地公園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濕地保護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與濕地保護相關的科研、教育、宣傳等活動。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濕地公園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廣西桂林會仙喀斯特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以下簡稱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是濕地公園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
笫七條濕地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濕地公園修建性詳細規劃,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濕地公園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八條有關單位在組織編制涉及濕地公園範圍的其他規劃時,應當徵求濕地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有關行政審批機關在審批涉及濕地公園範圍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徵求濕地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保建設項目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經依法批准在濕地公園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濕地風景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十一條濕地公園內的水體、野生動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態環境,均屬濕地公園的生態資源,應當嚴格保護。
第十二條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分為保護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以及管理服務區。各區域具體範圍見(附圖2)。
保護保育區內除保護、監測以外禁止進行任何與濕地公園保護無關的活動,恢復重建區只能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宣教展示區內可以開展生態展示、科普教育活動,合理利用區可以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旅遊等活動,管理服務區可以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十三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濕地公園分區管理範圍,設定保護標識、界碑(標、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標識、界碑(標、樁)。
第十四條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圍墾、填埋、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
(二)擅自挖塘、開礦、采砂、採石、取土、燒荒、修墳、採集泥炭以及生產性放牧;
(三)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堵截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通道;
(四)採集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抓捕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撿拾、損壞鳥卵和鳥巢;
(五)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動物的重要繁殖區及棲息地;
(六)使用電魚、地籠、捕鳥網等破壞濕地生態資源的方法捕撈魚類以及其他水生動物;
(七)投放有毒有害物質、傾倒廢棄物和污染物或者排放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污水;
(八)投放有害物種或者擅自引入外來物種;
(九)破壞濕地保護設施設備;
(十)擅自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十一)商品性採伐林木;
(十二)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第十五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動物救護機制,及時受理有關救護報告,對受傷、擱淺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動物採取緊急救護措施。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在濕地公園內採集植物資源。確需在濕地公園內採集植物物種、標本、藥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產品的,應當經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後,在指定的範圍、地點限量採集。
第十七條濕地公園內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蹟、古樹名木等,實行掛牌保護制度。
第十八條開發利用濕地資源必須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修建詳細性規劃,保護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十九條開發利用濕地公園的生態資源,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
第二十條開發利用濕地公園的人文歷史風貌資源應當以參觀、遊覽和科學考察等為主,嚴格限制商業活動。
第二十一條在濕地公園內進行科學調查、研究觀測、科普教育等教學科研活動的,應當事先向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入園。從事科研活動取得的成果,其副本應當提交給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所取得的數據、成果應當與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共享。
第二十二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組織開展濕地公園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濕地公園保護及利用技術推廣體系,推動濕地公園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三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濕地公園在科普宣傳、生態保護等方面的作用,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
對於依託濕地公園開展的宣傳活動,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濕地公園保護的法律、技術規範和標準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實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濕地公園資源的調查和環境監測工作,並對濕地公園資源的調查、環境監測數據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進行分類歸檔,建立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檔案。
第二十六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火災、溺水、極端天氣等應急預案,設定各種必要的安全設施。發生安全事故時,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救援措施。
第二十七條濕地公園內水上運輸經營、船舶和船員的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監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濕地公園環境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發布相關信息,並及時向濕地公園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妨礙濕地公園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糾正;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進入濕地公園從事科學調查、研究觀測、科普教育或不按規定向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有權要求其改正;造成濕地公園資源和有關設施毀損的,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