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簡介
詳細經過
8月30日,伍某與黃某舉行婚禮,阮某為
伴郎,當晚阮某住在伍某家。因鄉下條件所限,一家只設一個公共
衛生間,房間也只用門帘掛起,不設木門。大約2:00許,黃某內急
如廁回來誤入阮某的房間上床與阮某同眠,發生了
性關係後,兩人甜蜜入睡。第二天一早,發現實情的黃某與丈夫向
派出所報案。民警趕來了解事情的前因後果後,認為不是
強姦,不立案。黃某與丈夫咽不下這口氣,將阮某告上了
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後認為,雖然這個行為明顯屬黃某錯認對象,但黃某的行為是屬自願的、主動的,不存在任何抗拒或反抗的行為,不屬
強姦的因素。黃某對自己的行為結果,應自行承擔責任。阮某的行為,雖然存在一定的過錯,屬於違反道德
倫理的行為,但不構成
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