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都安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於1989年7月11日都安瑤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2002年1月19日都安瑤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正 2002年5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2015年2月6日都安瑤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15年5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都安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 地點:廣西壯族自治區
- 性質:自治條例
- 發布日期:1989-12-02
【發布單位】82022
【生效日期】1989-1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生效日期】1989-1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都安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1989年7月11日都安瑤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1989年12月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自治機關
第三章 幹部工人和專業人才管理
第四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五章 經濟建設
第六章 財政與金融
第七章 教育科技和文化衛生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自治機關
第三章 幹部工人和專業人才管理
第四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五章 經濟建設
第六章 財政與金融
第七章 教育科技和文化衛生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都安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瑤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境內還聚居著壯族、漢族、苗族、毛南族、仫佬族、水族等民族。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駐安陽鎮。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駐安陽鎮。
第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團結各族人民,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精神,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把自治縣建設成為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共同繁榮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地區的遵守和執行。
自治機關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自治機關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自治縣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
自治機關在貫徹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時,如遇有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相牴觸的,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執行,報上級國家機關備案;如有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自治機關在貫徹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時,如遇有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相牴觸的,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執行,報上級國家機關備案;如有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積極開展政治思想、科學文化和民族政策等方面的教育,不斷提高各族人民的社會主義覺悟和科學文化水平,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
第八條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堅持在公民中廣泛地進行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宣傳教育,保護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懲處一切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分子,打擊一切經濟犯罪和刑事犯罪活動。
第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相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第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自治縣各族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自治縣各族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第二章 自治機關
第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
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十二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中,瑤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瑤族所占的比例應高於其人口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應當有適當的名額。應當有瑤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中,瑤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瑤族所占的比例應高於其人口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應當有適當的名額。應當有瑤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它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主任、局長組成。自治縣縣長由瑤族的公民擔任。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主持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瑤族所占比例應高於其人口所占的比例。自治縣所屬工作部門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瑤族人員。
自治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主任、局長組成。自治縣縣長由瑤族的公民擔任。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主持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瑤族所占比例應高於其人口所占的比例。自治縣所屬工作部門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瑤族人員。
第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上級國家機關規定的總編制人員內,按照自治縣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本地方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和編制定額,報上級國家機關備案。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編制內的自然減員缺額,由自治縣自行安排補充。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編制內的自然減員缺額,由自治縣自行安排補充。
第三章 幹部工人和專業人才管理
第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採取各種積極措施,大力培養少數民族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經濟管理等專業人才。要重視培養瑤族、苗族、毛南族、仫佬族、水族等民族幹部和婦女幹部。
自治機關在上級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分配給自治縣使用的招工招乾指標中,可以確定從各民族中和農村中招收的名額。招收瑤族、苗族、毛南族、仫佬族、水族等少數民族幹部或工人,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自治縣內隸屬上級國家機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招工招乾時,應當優先在自治縣內招收,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自治機關在上級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分配給自治縣使用的招工招乾指標中,可以確定從各民族中和農村中招收的名額。招收瑤族、苗族、毛南族、仫佬族、水族等少數民族幹部或工人,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自治縣內隸屬上級國家機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招工招乾時,應當優先在自治縣內招收,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山區的特點和財政情況,對參加自治縣各項建設事業的幹部、工人,在生活福利方面給予適當優待,對有顯著成績或創造發明的授予榮譽稱號和給予物質獎勵。
自治機關歡迎外地各種專業人才參加自治縣的各項建設工作,生活待遇從優。子女入學和就業方面,給予照顧。
自治機關歡迎外地各種專業人才參加自治縣的各項建設工作,生活待遇從優。子女入學和就業方面,給予照顧。
第四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條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自治縣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副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中,應當有瑤族公民。其他人員中,應當有瑤族人員。
自治縣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副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中,應當有瑤族公民。其他人員中,應當有瑤族人員。
第十八條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和審查案件時,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第五章 經濟建設
第十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的指導下,根據本縣溶岩石山地區、人多地少、缺土缺水、交通不便、自然條件很差、經濟文化落後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方針、政策和計畫,安排和管理自治縣的經濟建設事業。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發揚艱苦奮鬥精神,在堅持自力更生與國家扶持相結合的前提下,把扶貧工作擺到重要的位置。
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指導下,根據自治縣的財力、物力和其他具體條件,自主地安排本地方基本建設項目。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發揚艱苦奮鬥精神,在堅持自力更生與國家扶持相結合的前提下,把扶貧工作擺到重要的位置。
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指導下,根據自治縣的財力、物力和其他具體條件,自主地安排本地方基本建設項目。
第二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以農業為基礎,在抓好糧食生產的同時,積極發展多種經營,努力辦好國營骨幹工業和鄉鎮企業,擴大商品生產,加速民族經濟的全面發展。
第二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水旱結合、主雜糧並舉的方針,大力發展雜交水稻、雜交玉米,實行科學種植,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努力多產糧食。
第二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不放鬆糧食生產的前提下,堅持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多種多樣,積極發展旱藕、貓豆、野生纖維和水果等經濟作物,努力增加人民的經濟收入。
第二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扶持以養豬、養羊為主的畜牧業,建立健全各種服務體系,加速畜牧業生產的發展。
第二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加強土地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嚴禁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
自治機關所徵收的耕地占用稅,除上交中央的外,留歸自治縣用於發展農業。
自治機關在上級國家機關的扶持下,加強農田水利、砌牆保土等農業基礎建設,對破壞水利設施者要依法懲處。
自治機關所徵收的耕地占用稅,除上交中央的外,留歸自治縣用於發展農業。
自治機關在上級國家機關的扶持下,加強農田水利、砌牆保土等農業基礎建設,對破壞水利設施者要依法懲處。
第二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與防火護林相結合的方針,因地制宜地發展以沙皮樹和油桐為主的經濟林和用材林,改變大石山區面貌。
自治機關鼓勵集體、聯戶和個人承包荒山荒坡植樹造林,誰種誰有,長期經營,允許活立木繼承和轉讓。農民在自留山、自留地邊、房前屋後或者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果樹歸個人所有。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侵占、哄搶和破壞。
自治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加強森林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嚴格控制木材採伐量,禁止亂砍濫伐、毀林開荒、非法販運木材等行為。
自治機關自主制定自治縣的木材經營管理辦法。除完成木材上調任務外,其餘木材由自治縣自主安排經營和加工。對林區中的殘次木及木頭木尾和間伐材,經縣林業部門批准,允許在當地加工林產品自主銷售,不列為計畫內指標。
自治縣國營森工企業經營木材的稅後利潤,納入縣財政,主要用於發展林業。自治縣內徵收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資金和林政管理費,留歸自治縣的比例,高於一般縣,作為發展林業生產使用。
自治機關在木材經營中要減輕林農負擔,切實保障林農利益,由自治機關規定收購的最低保護價。
自治機關鼓勵集體、聯戶和個人承包荒山荒坡植樹造林,誰種誰有,長期經營,允許活立木繼承和轉讓。農民在自留山、自留地邊、房前屋後或者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果樹歸個人所有。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侵占、哄搶和破壞。
自治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加強森林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嚴格控制木材採伐量,禁止亂砍濫伐、毀林開荒、非法販運木材等行為。
自治機關自主制定自治縣的木材經營管理辦法。除完成木材上調任務外,其餘木材由自治縣自主安排經營和加工。對林區中的殘次木及木頭木尾和間伐材,經縣林業部門批准,允許在當地加工林產品自主銷售,不列為計畫內指標。
自治縣國營森工企業經營木材的稅後利潤,納入縣財政,主要用於發展林業。自治縣內徵收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資金和林政管理費,留歸自治縣的比例,高於一般縣,作為發展林業生產使用。
自治機關在木材經營中要減輕林農負擔,切實保障林農利益,由自治機關規定收購的最低保護價。
第二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的指導下,充分利用本地資源,採取多種形式,發展水電、建材、造紙、食品等工業。
第二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以鄉鎮企業作為發展農村商品生產的重要途徑,貫徹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在信貸、人才、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持,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交通運輸和郵電通訊事業,加強對公路運輸、郵電通訊設施的保護、改造和利用。
自治機關在國家的幫助下,採取民辦公助等辦法,擴建新建鄉村公路,擴大運輸能力,促進商品流通。
自治機關在國家的幫助下,採取民辦公助等辦法,擴建新建鄉村公路,擴大運輸能力,促進商品流通。
第二十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建立健全國營商業為主的多種商品流通體系,積極參與市場調節,充分發揮主渠道的作用。
自治縣的商業、供銷、醫藥企業,在自有資金、利潤留成、運費補貼等方面,享受國家民族貿易政策的優惠照顧。
自治機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業合法經營,保護其合法權益。
自治機關採取多種渠道籌集資金,有計畫地進行集市建設,發展農貿市場,扶持貧困山區開展集市貿易,促進農村商品流通。
自治縣的商業、供銷、醫藥企業,在自有資金、利潤留成、運費補貼等方面,享受國家民族貿易政策的優惠照顧。
自治機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業合法經營,保護其合法權益。
自治機關採取多種渠道籌集資金,有計畫地進行集市建設,發展農貿市場,扶持貧困山區開展集市貿易,促進農村商品流通。
第三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外貿政策,積極開展對外貿易。對出口商品、進口物資的配額,享受國家的優惠照顧。自治縣所創貿易外匯和非貿易外匯收入,屬自治區安排的部分,全部留自治縣安排使用。
第三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縣內的礦藏、水源、山嶺等自然資源,實行統一管理、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或破壞。
第三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自治縣開發的資源優先開發利用。
自治縣自治機關支持上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本縣開發資源,興辦企業、事業。依照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對自治縣的利益和當地民眾的生產生活應當給予照顧。
在自治縣內興辦企業、事業因工程建設需要民眾搬遷或影響民眾生產生活的,興辦單位應對民眾進行開發性生產安排和生活安排;建設電站,要照顧當地生產、生活用電。
自治縣自治機關支持上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本縣開發資源,興辦企業、事業。依照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對自治縣的利益和當地民眾的生產生活應當給予照顧。
在自治縣內興辦企業、事業因工程建設需要民眾搬遷或影響民眾生產生活的,興辦單位應對民眾進行開發性生產安排和生活安排;建設電站,要照顧當地生產、生活用電。
第三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引進資金、技術、設備,加速自治縣的經濟建設。對外地在自治縣內依法開發資源、興辦企業、事業的單位或個人,給予優惠和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採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從人力、物力、財力上扶持貧困地區發展經濟。
自治機關管好用好扶貧的各項資金和各種物資,根據自治縣的具體情況,有計畫地扶持辦好重點企業項目,扶持貧困地區人民發展種植業和養殖業。
自治機關採取措施提高勞動者素質,利用本縣充裕的勞動力資源,有計畫地組織各種形式的勞務輸出,積極創造各種就業條件和拓寬生產途徑。
自治機關對那些土地少、水源缺、民眾溫飽難以解決的村、屯,在上級國家機關的統一領導和幫助下,有計畫地組織搬遷,實行異地開發。
自治機關對貧困地區給予優惠照顧,適當減輕各種負擔,以利民眾休養生息。
自治機關對乾旱缺水特別嚴重的地方實行重點扶持,努力修建山塘、水櫃,解決農業用水和人畜飲水問題。
自治機關管好用好扶貧的各項資金和各種物資,根據自治縣的具體情況,有計畫地扶持辦好重點企業項目,扶持貧困地區人民發展種植業和養殖業。
自治機關採取措施提高勞動者素質,利用本縣充裕的勞動力資源,有計畫地組織各種形式的勞務輸出,積極創造各種就業條件和拓寬生產途徑。
自治機關對那些土地少、水源缺、民眾溫飽難以解決的村、屯,在上級國家機關的統一領導和幫助下,有計畫地組織搬遷,實行異地開發。
自治機關對貧困地區給予優惠照顧,適當減輕各種負擔,以利民眾休養生息。
自治機關對乾旱缺水特別嚴重的地方實行重點扶持,努力修建山塘、水櫃,解決農業用水和人畜飲水問題。
第三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環境保護和治理,防止污染和公害。任何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建設或生產時,必須搞好環境的綜合處理,誰污染,誰負責治理。
第六章 財政與金融
第三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管理本地方財政的自治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凡屬於自治縣的財政收入,由自治機關自主安排使用。自治縣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的項目,享受上級國家機關的優待。
自治機關加強財政管理,建立健全審計、會計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自治機關加強財政管理,建立健全審計、會計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第三十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年度預決算須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在執行財政預算中,如需要部分變更的,須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
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如因國家財政體制的變動,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係的改變或因重大自然災害,導致自治縣財政發生重大減收或增支時,報請上級國家財政部門給予增加補貼。
自治縣的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機動金和預備費,由上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撥給。
自治縣徵集的能源、交通建設基金,除上交中央部分外,全部留給自治縣使用。
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如因國家財政體制的變動,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係的改變或因重大自然災害,導致自治縣財政發生重大減收或增支時,報請上級國家財政部門給予增加補貼。
自治縣的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機動金和預備費,由上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撥給。
自治縣徵集的能源、交通建設基金,除上交中央部分外,全部留給自治縣使用。
第三十八條凡國家給予自治縣的各項專用資金和民族補助專款,任何部門不得扣減、截留或挪用,不得用於頂替正常的財政預算收支。
第三十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對金融部門的指導,搞好儲蓄存款和信貸工作,多存多貸,為發展自治縣生產建設提供資金。
自治機關享受國家給予民族地區的無息貸款、貼息貸款和低息貸款的優惠,並充分發揮其效益。
自治機關享受國家給予民族地區的無息貸款、貼息貸款和低息貸款的優惠,並充分發揮其效益。
第七章 教育科技和文化衛生
第四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自主管理和發展自治縣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
第四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和國家教育方針,結合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制定教育規劃,決定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第四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用於教育經費的增長比例應高於自治縣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自治機關堅持以國家辦學為主,同時鼓勵社會集資辦學、捐資助學和私人辦學。
自治縣自治機關逐步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制,加速基礎教育的發展。
自治機關堅持以國家辦學為主,同時鼓勵社會集資辦學、捐資助學和私人辦學。
自治縣自治機關逐步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制,加速基礎教育的發展。
第四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的扶持和幫助下,積極發展民族教育,辦好瑤族中學、國小。對邊遠貧困山區,逐步擴大以寄宿為主和助學金為主的民族高小班、民族國中班。
自治縣在招收國中、高中學生時,對瑤族、苗族、仫佬族、毛南族、水族等民族的錄取條件要適當放寬。
自治縣在招收國中、高中學生時,對瑤族、苗族、仫佬族、毛南族、水族等民族的錄取條件要適當放寬。
第四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培養民族師資,努力辦好教師進修學校,加強師資培訓,提高師資素質。
自治機關在發展普通教育的同時,積極發展職業教育,辦好職業技術學校,對未能升學的國中、高中畢業生有計畫地開辦職業技術培訓班,培養城鄉經濟建設需要的專業實用人才。
自治機關努力發展幼兒教育和成人業餘教育,逐步掃除文盲。
自治機關在發展普通教育的同時,積極發展職業教育,辦好職業技術學校,對未能升學的國中、高中畢業生有計畫地開辦職業技術培訓班,培養城鄉經濟建設需要的專業實用人才。
自治機關努力發展幼兒教育和成人業餘教育,逐步掃除文盲。
第四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經濟建設需要,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各種技術諮詢服務機構,培訓、引進各種科學技術人才。
自治機關積極做好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工作,增加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經費,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和科技進步獎,加速自治縣科學技術的發展。
自治機關積極做好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工作,增加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經費,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和科技進步獎,加速自治縣科學技術的發展。
第四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具有民族特點的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文化事業,豐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機關努力發掘、整理優秀的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名勝古蹟、珍貴的革命文物和歷史文物。
自治機關努力發掘、整理優秀的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名勝古蹟、珍貴的革命文物和歷史文物。
第四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研究、發展現代醫藥和民族醫藥,積極防治地方病、傳染病和流行性疾病。
自治機關加強邊遠山區的醫療衛生網點建設。對少數民族山區、貧困地區的特別困難戶,要分別不同情況,實行減費或免費醫療。經衛生部門批准的民間醫生,允許正當行醫。
自治機關要加強藥品管理、食品衛生監督,切實保障各族人民的身體健康。
自治機關加強邊遠山區的醫療衛生網點建設。對少數民族山區、貧困地區的特別困難戶,要分別不同情況,實行減費或免費醫療。經衛生部門批准的民間醫生,允許正當行醫。
自治機關要加強藥品管理、食品衛生監督,切實保障各族人民的身體健康。
第四十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開展計畫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嚴格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
第四十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體育事業,廣泛開展民眾性的體育運動和民族傳統體育活動,努力培養體育人才,增強各族人民體質。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自治縣成立紀念日定於每年12月15日。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屬於政府職權範圍內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