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抗旱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抗旱條例》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5月25日通過不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抗旱條例
  • 發布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
  • 發布時間:2017年5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7年7月1日
公告發布,條例全文,相關報導,

公告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
(十二屆第7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抗旱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5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5月25日

條例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抗旱條例
(2017年5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輕乾旱災害及其造成的損失,保障生活用水,協調生產、生態用水,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預防和減輕乾旱災害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乾旱災害按照區域耕地和作物受旱的面積與程度以及因乾旱導致飲水困難人口的數量,依法劃分為輕度乾旱、中度乾旱、嚴重乾旱、特大幹旱四級。
第三條抗旱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抗結合和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產、生態用水。
自治區建立政府主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開源與節流相結合、最佳化水資源配置與調整產業結構相結合、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的抗旱長效機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抗旱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統一指揮、部門協作、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的抗旱工作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抗旱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具體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抗旱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抗旱工作。
乾旱災害頻繁發生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抗旱工作需要,明確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乾旱災害預防和抗旱減災的組織協調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抗旱服務組織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抗旱減災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抗旱減災要求相適應的資金投入機制,將抗旱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開展。
發生嚴重乾旱和特大幹旱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增加抗旱減災資金。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建立抗旱督察體系,完善抗旱督察工作制度。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和牆報、板報等方式開展乾旱預防、抗旱節水、抗旱減災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活動,推廣抗旱新技術,普及乾旱災害防禦知識,增強全社會抗旱減災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抗旱應急演練和抗旱業務培訓,提高抗旱減災能力。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抗旱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抗旱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乾旱災害分布和發生、發展規律及現狀;
(二)抗旱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三)抗旱指揮調度系統和旱情監測、預警網路;
(四)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及評價;
(五)抗旱應急水源、應急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
(六)抗旱物資儲備與調度;
(七)抗旱服務組織建設;
(八)保障措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乾旱特點、水資源條件、水工程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用水需求等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抗旱預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查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抗旱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成員單位職責;
(二)乾旱災害的預警機制;
(三)乾旱等級劃分;
(四)旱情、乾旱災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
(五)抗旱預案的啟動程式;
(六)不同乾旱等級的應急回響措施;
(七)旱情緊急情況下水量調度預案;
(八)災後評估和恢復;
(九)保障措施。
抗旱預案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城鄉供水工程、抗旱應急水源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與改造,重點推進供水水源、水源連通、循環用水等工程建設,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資源利用效率。
乾旱災害頻繁發生地區和缺水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供水保證率低或者無供水設施的地方,因地制宜組織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地下水水源保護,保證在抗旱應急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能夠正常使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地下水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引導、資金補助等形式,鼓勵、扶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建設、經營、管理抗旱工程設施。
抗旱設施、設備和工程的管理者應當加強對抗旱設施、設備、工程的巡查、監測、維修和養護,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行業用水定額,建立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合理配置水資源。
乾旱災害頻繁發生地區,應當限制發展高耗水項目。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工程、設施建設和工藝技術推廣,鼓勵和支持社會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旱情的實際情況,積極推廣農作物耐旱品種、抗旱耕作技術、節水灌溉技術和生態養殖技術。
工業、服務業、城鄉居民生活和生態用水應當採用先進節水技術和設備,推行污水再生利用。
城鄉供水管網應當加強維護、管理和技術改造,降低水的漏失率。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根據成員單位提供的天氣、雨情、水情、水質、墒情、農情和供水用水等信息,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旱情、災情會商,對旱情、災情發展趨勢作出預測和評估,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發生乾旱災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抗旱預案規定的許可權,啟動抗旱預案,採取相應乾旱等級的抗旱應急回響措施,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旱情緩解或者解除後,應當及時降低應急回響措施級別或者解除抗旱應急回響措施,並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抗旱預案啟動後,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其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抗旱減災工作。
氣象、水文、水利、環境保護、農業、衛生計生、民政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天氣、水量、水質、墒情、農情、災情的監測和分析,提高預測、預報頻率,為抗旱減災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八條發生乾旱災害時,為保障抗旱用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權統一調度轄區內的水庫、水電站、閘壩、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按照抗旱預案的規定製訂抗旱應急水量調度實施方案,具體明確調度水源、水量、時間、路線及沿線相關單位的職責。
跨行政區域調水的抗旱應急水量調度實施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制訂。
抗旱應急水量調度實施方案發布後,水庫、水電站、閘壩、湖泊、應急儲備水源的管理單位和建有自備水源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流域梯級水電站的管理單位必須保證必要的下泄流量,保障下游抗旱用水。
第十九條發生輕度乾旱和中度乾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抗旱預案的規定啟動以下應急回響措施:
(一)啟用應急備用水源或者應急打井、挖泉,興建蓄水池、水窖、水櫃等;
(二)設定臨時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或者臨時在江河溝渠內截水,以及通過管網連通補水;
(三)使用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規水源,組織實施人工增雨;
(四)組織向人畜飲水困難地區送水;
(五)有利於緩解旱情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發生嚴重乾旱和特大幹旱,採取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措施仍不足以應對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除採取國家規定的應急回響措施外,還可以採取與乾旱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範圍相適應的下列措施:
(一)在保證水工程設施安全的前提下,適量取用水庫死庫容水量;
(二)實行臨時階梯水價;
(三)暫停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審批;
(四)限制市政環境用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提前三天發布公告,告知相關單位和用水戶。
第二十一條發生特大幹旱,嚴重危及城鄉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安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自治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相關行政區域進入緊急抗旱期,採取緊急抗旱措施,並及時報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緊急抗旱期應當以公告形式發布。公告內容包括實施緊急抗旱期的原因、範圍、起始時間、批准機關、實施機關、採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特大幹旱旱情緩解後,有關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及時歸還緊急抗旱期內徵用的抗旱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並根據損耗程度和使用時間等因素,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補償。
統一調度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備水源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乾旱災害頻繁發生地的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一專多能、專兼併存、行動快捷、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抗旱服務組織。
抗旱服務組織主要承擔下列抗旱任務:
(一)為臨時性飲水困難地區送水;
(二)開展流動抗旱灌溉服務;
(三)採取臨時措施解決抗旱應急水源;
(四)抗旱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五)抗旱先進技術的諮詢和示範推廣;
(六)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抗旱任務。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扶持、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抗旱服務組織,參與抗旱減災工作。
乾旱災害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採取政府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定向委託等方式,向社會抗旱服務組織購買抗旱服務。
第二十五條乾旱災害頻繁發生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抗旱工作需要,儲備必要的應急找水、抽水、供水、送水等抗旱設備、物資。
使用財政資金購置的抗旱物資、設施、設備,由政府抗旱服務組織保管、使用和維護。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抗旱送水、打井、抽水等抗旱設備可以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有償使用,但不得影響抗旱工作。所得收益專項用於抗旱服務和抗旱設施、設備的建設、添置和維修、保養,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抗旱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保障運送抗旱救災物資和人員的交通工具優先通行,電力企業應當保障抗旱救災和應急救援所需的供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應急打井、挖泉等抗旱用電用油方面給予補貼。
第二十七條鼓勵和支持政策性農業保險將乾旱災害納入責任範圍。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展保障乾旱災害的相關保險業務。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執行,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水庫、水電站、閘壩、湖泊、應急儲備水源等水工程的管理單位和建有自備水源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拒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的;
(二)流域梯級水電站的管理單位不按照調度指令保證必需的下泄流量的。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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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和減輕乾旱災害及其造成的損失,保障生活用水,協調生產、生態用水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協調發展,5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抗旱條例》,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地方性法規的出台,將對指導廣西依法抗旱、科學抗旱、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經歷了兩年多的立法進程,多次在區內外進行專題調研,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立法論證;徵求了21個區直有關部門和14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以及國有企業的意見和建議;《條例》認真回應了人民民眾的關切,並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法律責任,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為確保有效貫徹實施,《條例》在很多方面進行了制度設計和創新。
一是明晰了抗旱工作原則和長效機制。《條例》明確了“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抗結合、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產生態用水;建立政府主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開源與節流相結合、最佳化水資源配置與調整產業結構相結合、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的長效機制。
二是理順了抗旱工作機構職責和工作機制。《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內的抗旱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具體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內抗旱指導、監督和管理;此外,還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構建了多層級多部門全方位立體的抗旱工作群,從而保障抗旱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是設定了抗旱規劃和抗旱預案的編制規程。《條例》對抗旱規劃和抗旱預案的編制設定了具體要求,明確了抗旱規劃和抗旱預案的報批程式,為科學抗旱提供了依據和支撐。
四是強化了抗旱工程設施保護和用水控制和節水措施。《條例》規定要加強了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城鄉供水工程、抗旱應急水源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與改造,限制發展高耗水項目,推廣節水工程、設施和工藝技術,鼓勵和支持社會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五是細化了抗旱應急回響和應急措施。《條例》抗旱預案的啟動,乾旱等級的抗旱應急回響措施實施,抗旱相關信息的發布作了詳細規定;《條例》對水量調度方案、緊急抗旱期、抗旱徵用補償、抗旱社會服務、抗旱服務組織建設、抗旱物資管理等方面作了硬性規定。
六是強化了法律責任。為保障《條例》得以有效實施,《條例》加強了對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的違法行為的懲治,賦予了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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