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政治權利,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第四章 勞動權益,第五章 財產權益,第六章 人身權利,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婦女各項合法權益。
第三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是代表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應當聽取和反映婦女的意見和建議,為婦女提供法律服務,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工會、共青團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婦女應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遵守社會公德,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支持婦女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健全婦女合法權益保障機構,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工作,對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六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的領導成員候選人中應當有女性候選人。
自治區應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婦女幹部。自治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民族鄉的領導成員,應當有少數民族婦女。
第七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任用幹部時,應當重視選拔婦女。
第八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成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婦女幹部。對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的推薦意見,有關部門應予重視。
第九條 企業事業的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應當有代表參加企業事業管理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應當尊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意見,並為女職工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十一條 適齡女童必須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迫使適齡女童輟學。
適齡女童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經鄉(鎮)或者轄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女童難以繳納書雜費的,當地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門、學校應當視情況,給予減免或者適當補助。
第十三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錄取新生,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提高女考生的錄取分數線,限制其入學升學。
學校應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加強生理、心理衛生知識和法制教育,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掃除婦女文盲、半文盲工作,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和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規劃。採取多種形式為婦女學文化、學科學、學管理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對婦女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通過各種形式對城鄉婦女進行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城鄉婦女的勞動技能。
第四章 勞動權益
第十六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或者提高婦女的錄用標準。
女性畢業生與男性畢業生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接收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女性畢業生。
第十七條 企業在勞動用工、勞動工資、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下崗的女職工要妥善安置並為其重新上崗創造條件。
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解除勞動契約或者開除女職工。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八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九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和哺乳期一年內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對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和哺乳期一年內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二十條 禁止招收、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
專業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女性未成年人的,須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出租公房或者出售公房,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夫妻雙方均無住房的,女方有租房和購房的權利。
未婚及離異、喪偶的婦女享有同等租房、購房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搞好衛生保健。女職工較多的應當建立女職工衛生沖洗間、淋浴室、孕婦休息室和哺乳室。
第二十三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對女職工進行婦女病普查。
衛生保健部門應當重視農村的婦女病普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重視發展和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逐步設定敬老院、托老院,為年老、患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提供必要的物質生活條件和醫療保障。
第二十五條 實行女職工生育保險制度。逐步建立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二十六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二十七條 農村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耕地、林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任何組織不得侵害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農村婦女結婚到男方落戶的,男方所在地沒有調整耕地、林地承包經營權之前,其婚前所在地所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應允許繼續承包經營,如其不再承包經營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依法有償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等。
第二十九條 離異、喪偶的農村婦女,其所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和使用的宅基地及其附屬物不得侵犯。
第三十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徵用後的土地補償費和青苗費,未遷出戶口的結婚、離異、喪偶的婦女及其子女均享有同等的份額。
第三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離異、喪偶婦女有權處分依法所得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婦女身體,不得以任何理由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婦女。
第三十三條 禁止使用醫學技術及其他辦法鑑別胎兒性別,有遺傳病史等特殊情況確需鑑別的,須經縣以上醫療單位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女孩和不生育的婦女。不準遺棄年老、有病或者未成年的女性。
禁止溺殺、遺棄女嬰或者出賣女嬰、女童。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兒童福利院或者通過其他方法妥善安置失散或者被遺棄、無人收養的女嬰、幼兒、兒童。
民政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流浪乞討和痴呆婦女的救助工作。
第三十六條 禁止拐賣、綁架和買賣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採取措施及時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拐賣的婦女。
不準向被拐賣婦女的家屬索取賠償。
第三十七條 婦女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書報、雜誌及其他形式使用婦女肖像;不得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第三十八條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雇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三十九條 婦女的婚姻自主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婦女結婚、離婚的自由。
禁止早婚、包辦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錢財。
第四十條 婦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虐待、侮辱、毆打婦女。
第四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買或者新建的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離婚分割財產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裁決。
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離婚後女方單位應幫助其解決住房問題。
第四十二條 房屋居住權或者承租權歸男方所有的,離婚時,女方無住處男方又有條件的,應當準予女方暫住,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離婚時,可以認定女方與男方享有平等的承租權:
1、婚前由一方向房管部門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五年以上的;
2、婚後一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取得承租權的;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拆遷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4、夫妻雙方為同一單位職工租住本單位房屋的;
5、其他應當認為夫妻雙方都有承租權的情況。
第四十四條 夫妻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或者剝奪婦女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第四十五條 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離婚時,要求撫養子女而又有撫養能力的,應當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禁止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人民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婦女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並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非法所得五倍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