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兒童免疫保償制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2]10號 【發布日期】1992-02-24 【生效日期】1992-02-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兒童免疫保償制管理辦法

(桂政發〔1992〕10號1992年2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兒童免疫保償制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實行兒童計畫免疫保償制是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關於“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制度”,執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充分調動和發揮各級醫療衛生人員責任心、積極性,確保兒童免疫接種質量,保護兒童身體健康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為加強全區兒童計畫免疫保償制(以下簡稱“保償制”)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償制是衛生部門、醫療衛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免疫程式,有計畫、保質保量完成對適齡兒童進行麻疹、脊髓灰質炎、百白破三聯混合製劑、卡介苗等四種疫苗的接種,提高兒童免疫力,預防麻疹、百日咳、白喉、破傷風、脊髓灰質炎、結核等六種傳染病(以下簡稱“六病”),兒童家長必須向承保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資金。兒童按計畫免疫程式接種了四種疫苗後,如發生“六病”,承保單位按保償契約規定給予一次性的賠償金。
第三條保償制在承保單位與兒童家長簽訂契約後生效。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計畫免疫保償工作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具體指導,鄉(鎮)衛生院組織實施,並充任承保單位。
第五條在市、縣衛生局領導下,各市、縣級成立有醫療、衛生防疫、婦幼保健等單位專家組成的“六病”診斷小組,負責“六病”的診斷鑑定工作。
第三章 保償對象與年限
第六條保償對象為轄區的零至四或零至七歲兒童,身體健康無嚴重器質性病變及過敏性體質等預防接種禁忌症者,以自願為原則,均可參加保償。
第七條凡符合入保條件的兒童,城鎮到指定的地段醫院、農村到指定的村衛生所或鄉衛生院辦理入保手續。保償期限從簽定契約之日算起,到四歲或七歲為止。
第八條參加保償後,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出,一律不退保償金。有正當理由經過申請可酌情退給部分保償金。
第四章 保償及賠償標準
第九條入保兒童應交納保償費。零至七歲一次性投保可收十二至十五元;零至四周歲一次性投保可收十至十二元;零至二周歲一次性投保可收八至十元。雙方簽訂契約一式三份(鄉(鎮)衛生院承保單位及責任醫生和兒童家長各一份)。防疫站負責供應接種證、保償規定的四種疫苗。入保兒童在保償期間接種“四苗”,不再另收取勞務費。
第十條保償費原則上一次交清。個別有困難的,可由鄉(鎮)衛生院醫證明,申請分期交款,但要求在小孩一歲內交清。
第十一條在保償期內兒童患“六病”任何一種,經“六病”診斷小組確診後,憑保償接種證領取一次性賠償金,未患“六病”者無權申請賠償。
第十二條賠償標準:脊髓灰質炎一百至三百元,白喉、破傷風各五十至一百五十元,結核五十至一百元,麻疹、百日咳各二十至三十元。
第十三條在保償期間兒童不按時接種或拒絕接種疫苗而造成發病者,承保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如因疫苗數量不足或質量下降而引起發病者,由防疫站或承保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如因責任醫生未進行接種或未按程式接種和規定接種而造成發病者,由承保單位承擔全部賠償後,再向責任醫生追究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未入保的兒童,也應給予預防接種,按規定收取注射費。杜絕出現“免疫空白”。
第五章 保償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條保償金的管理要嚴格設立專人專帳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不能挪作它用,收支帳目要清楚。
第十七條保償金實行統一管理,按5:3:2分配,即責任醫生為50%,作勞務補貼和發病賠償費;鄉(鎮)衛生院為30%,做好培訓、宣傳、獎勵活動費;防疫站為20%,作疾病賠償費、冷鏈維修、設備更新、運轉、預防接種材料消耗費。
第十八條賠償費比例:縣、鄉、村按5:3:2比例支付,即縣防疫站負責賠30%;鄉(鎮)衛生院負責賠償30%;責任醫生負責賠20%。
第十九條村醫收取兒童免疫保償金以及鄉(鎮)衛生院收繳各村保償金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款收據”由縣一級統一核發。保償金要單獨設帳、單獨核算,日清月結,並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每季度逐筆統計上報入保及收支保償金情況,受同級財政審計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
第二十條責任醫生應得的勞務補貼應在每年年初兌現。責任醫生應得的保償金不能當作獎金髮放,任何單位更不能平調。
第二十一條本年度的保償金要收支平衡,若有結餘,應轉入下一年繼續使用這些資金(包括結餘部分都不準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下一年的保償金不能提前使用。
第二十二條鄉(鎮)衛生院應在每年元月底以前向防疫站對上年度保償情況進行匯報,並逐村計算上年度收交保償金數額和用於上年保償金數額,按規定上交。
第二十三條防疫站每半年負責對各鄉(鎮)衛生院保償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嚴格檢查,對於制度健全、收支合理的鄉(鎮)衛生院給予表揚,對違反財經紀律和保償金管理制度,要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地、市、縣衛生行政部門,防疫站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管理辦法由自治區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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