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3日、4月21日、5月20日,廣西南寧富商徐某先後3次花巨資購買宰殺活虎一案,經廣西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於29日作出終審裁定,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55萬元,其他14名涉案人員也受到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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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2013年3月13日、4月21日、5月20日,廣西南寧富商徐某分別組織張某等人前往廣東雷州,賣家現場宰殺老虎,徐某等人當場購買了老虎肉塊、骨骼、內臟、老虎血酒等物。屠宰人員先將老虎電擊後宰殺肢解,後將整隻被肢解的老虎肉塊、骨骼、內臟、虎血分別裝進兩個泡沫箱和一個塑膠桶,由徐某等人帶走。 另據徐某指示,“如果有人查,就說是馬肉、牛肉或大貓肉”。
案件偵查
經警方調查,徐某等人3次非法運輸虎製品的總價值為144萬元。
2013年5月31日,廣西森林公安局從徐某家裡搜出21瓶藥酒,動物骨骼、動物肉塊8份。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其中部分動物骨骼、動物肉塊就是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老虎。同時,從中鑑定出大壁虎16隻、眼鏡蛇1條、虎鞭1條,其中大壁虎價值約1.34萬元、蛇價值約1.13萬元、虎鞭價值48萬元。
案件審理
2014年4月28日至30日,欽北區法院首次開庭,公開審理此案。
據公訴機關指控,徐某等15人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應當以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欽北區法院一審判處徐某13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55萬元;判處其他14人5年至6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萬元到5萬元不等。宣判後,徐某等15人均提出抗訴。
經兩次開庭審理後,2014年12月29日,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