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協會的宗旨:
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下,為我區廣大計算機用戶的計算機網路安全服務,開展計算機網路安全學術交流活動,傳遞國內外計算機網路安全技術的最新信息,研究和提供計算機網路安全技術、法律和管理上的保護措施。
業務指導和監督: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提供的服務內容:
(一)計算機病毒防治服務 (二)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評估
(三)數據恢復及數據鑑定 (四)安全檢測及安全緊急事件回響服務
(五)安全培訓與資質認證 (六)安全技術及安全管理方案諮詢
(七)承辦安全技術交流會 (八)信息安全產品評測及產品推薦
(九)安全集成服務 (十)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事項
辦公地點、聯繫方式: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新民路34-52號
郵編:530012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廣西信息網路安全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GuangXi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 GXN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西行政區域內計算機安全領域的管理、科研與教育人員、企事業專業人士,計算機重點保護單位和計算機信息網路使用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為我區廣大計算機用戶的計算機安全服務,開展計算機安全學術交流活動,傳遞國內外計算機安全技術的最新信息,研究和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公共安全的技術、法律和管理上的保護措施。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西南寧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法律、法規,推廣、普及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知識,促進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行業自律,增強計算機信息網路用戶的安全意識和法律觀念;
2、協調、溝通信息網路安全行業與政府職能部門之間、信息網路用戶之間的關係,加強合作與交流,促進信息安全防範社會聯動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共同維護信息網路安全;
3、開展有關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諮詢、調研、認證、檢測、評審、鑑定等活動,促進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提供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維護及安全技術服務;
4、加強信息安全組織、信息安全隊伍建設,組織開展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培訓,提高有關單位、企業及計算機網路用戶的安全保護水平;
5、協助業務主管部門開展計算機網路安全管理和安全監控、信息網路安全漏洞檢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工作;
6、為法務部門對計算機及網路犯罪證據的認證、鑑別提供技術支持,為政府管理部門提供決策諮詢;
7、加強同國內外計算機及信息網路安全組織的聯繫,促進民間交流與合作,繁榮學術研究;
8、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 從事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相關業務,或熱心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技術的個人(申請成為個人會員);與本協會業務有關,並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生產、套用、傳媒以及企事業單位等(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工作或對計算機安全專業的發展做出貢獻者,有權享受協會給予的獎勵。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組織開展計算機安全理論學術研究活動;
(十一)組織評審上報論文和本會工作積極分子;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的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可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在2007年6月19日進行修改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