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 號》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規定編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發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 最新淨值:1.075
  • 基金代碼:216271
  • 成立日期:2011-08-05
信息,認購費率,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基金分配原則,歷史沿革,

信息

廣發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162712)
晨星評級(三年):--
申購狀態:--贖回狀態:--
基金簡稱廣發聚利債券基金
基金全稱廣發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類型契約型封閉式(封閉期三年)(LOF)
投資目標分類債券型
存續期限不定店匪海雅期
基金管理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託管人建設銀行
基金經理代宇[簡歷|報告]信息披露人段西軍
發行方式網上、網下發行協調人
基金總份額335,745,622份流通份額335,745,622份

認購費率

認購金額(m)
場外認購費率
m<100萬元0.6%
100萬元≤m<200萬元0.4%
200萬元≤m<500萬元0.2%
m≥500萬元1000元/筆
場內認購費率由場內會員單位比照場外認購費率執行。

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m)申購費率
m<100萬元0.8%
100萬元≤m<200萬元0.5%
200萬元≤m<500萬元0.3%
m≥500萬元1000元/筆

贖回費率

贖回期限(N)場外贖回費率
N<1年0.1%
1年≤N<2年0.05%
N≥2年0
場內贖回費率為固定值0.1%。
會計師事務所深圳市鵬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基金髮槓埋乎起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資範圍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榜榆享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本基金主要投船汽微備資於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具體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券、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和債券回購,以及法律法規或戲照敬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固定收益類資產。本基金不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或權證,但可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股票增發和要約收購類股票投資,還可持有因可轉換債券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進行白巴刪股票配售及派發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資分離交易可轉債所形成的權證。
本基金各類資產的投資比例為:本基金對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權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20%;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本基金將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基金分配原則

1、本巴定基金在封閉期內,
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strong>(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方式;
(2)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1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9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本基金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期末(即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3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後的單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選擇紅利再投資方式的投資人其紅利所轉換的基金份額免收申購費用;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只能採取現金紅利的分配方式,投資人不能選擇其他的分紅方式,具體收益分配程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5)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歷史沿革

募集獲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1]668號文批准。
基金契約生效後三年內(含三年)為封閉期,封閉期間投資人不能申購贖回本基金份額,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基金份額;封閉期結束後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基金分配原則

1、本基金在封閉期內,
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strong>(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方式;
(2)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1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9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本基金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期末(即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3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後的單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選擇紅利再投資方式的投資人其紅利所轉換的基金份額免收申購費用;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只能採取現金紅利的分配方式,投資人不能選擇其他的分紅方式,具體收益分配程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5)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歷史沿革

募集獲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1]668號文批准。
基金契約生效後三年內(含三年)為封閉期,封閉期間投資人不能申購贖回本基金份額,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基金份額;封閉期結束後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