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意在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司法保障我省中小微企業融資的職能作用,依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關於人民法院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廣東省《關於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的若干意見》等規範性檔案的要求,就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司法保障工作相關事宜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2-04-13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
去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持續影響,在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收緊、企業生產經營成本上漲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不暢等經濟、貨幣環境影響下,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面臨嚴峻形勢,其中尤以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為突出。
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司法保障我省中小微企業融資的職能作用,依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關於人民法院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廣東省《關於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的若干意見》等規範性檔案的要求,就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司法保障工作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具體內容

一、充分認識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義
中小微企業是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中小微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是我省長期位居全國經濟龍頭地位的重要支撐。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司法保障既是人民法院服務大局、能動司法的重要體現,也是人民法院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
面對遏制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的“融資難、融資貴、擔保難”問題,各級法院要充分認識司法工作在積極支持中小微企業應對生產經營困難,積極配合我省金融改革發展、積極參與金融風險防範化解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不斷增強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司法保障的責任感,要通過涉中小微企業融資案件的審理、執行工作以及在審理該類案件中司法延伸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主動為引導、規範中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上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司法保障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各級法院在審理、執行涉中小微企業融資案件中,要緊緊圍繞中央、省委、最高法院關於保障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措施,以最佳化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為目標,強化為中小微企業融資解困減壓理念,堅持以能動司法、服務大局的指導思想。實踐中具體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保障原則
在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司法保障工作中,應以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原則,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開展司法保障中小微企業融資的相關工作。
(二)能動保障原則
在審理、執行涉中小微企業的相關案件中,應當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能動服務、能動保障的司法職能作用,要在案件的處理和應對工作中積極主動地為中小微企業融資解困減壓提供司法保障。
(三)及時保障原則
要強化司法保障中小微企業融資工作的時效性,及時有效地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排困解憂,確保中小微企業不因司法保障工作的滯後性加劇融資難問題並直接影響企業生存發展機遇。
(四)全面保障原則
在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司法保障工作中,要注意從審判、執行工作中的各個環節著手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壓力;要注意既要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的暢通,同時也要積極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
三、依法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的多元化創新
各級法院要按照《廣東省關於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的若干意見》中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機構、保險機構科學發展、增強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能力;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間接融資的支持力度;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積極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發展融資性擔保機構等政策性規定,在司法工作中積極配合上述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政策的落實。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村鎮銀行、農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非傳統金融服務機構參與融資引發的糾紛案件,要堅持依法從寬掌握的標準和原則,在認真聽取金融監管機構意見的情況下,正確確認契約效力,妥善審理金融創新涉訴案件,依法支持非傳統金融服務機構的發展壯大和金融產品創新。
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依法支持合法民間資本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改制,參與或者是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信用擔保公司等非傳統金融服務機構設立,以解決非傳統金融服務機構信貸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促進融資渠道暢通。
四、依法確認涉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行為的效力
各級法院要按照《廣東省關於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的若干意見》中關於增強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能力的規定,圍繞涉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行為的效力問題,加大對新類型融資擔保行為引發糾紛案件的調研指導工作,引導和規範融資擔保服務方式的多元化發展。
對於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實踐中出現的股權質押、倉單質押、智慧財產權質押等擔保方式,各級法院要在認真審查擔保行為法律構成要件的基礎上,依法確認其擔保行為效力,大力促進傳統融資擔保方式發揮更大的融資擔保功能。
對於實踐中出現的以應收帳款質押、以企業生產訂單做擔保,以機器設備、廠房、商鋪等轉租權、繼租權用作質押、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村民分紅權作質押等非典型的融資擔保方式,各級法院要從暢通和創新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渠道的目標出發,在審查用以質押的權利具有可讓與性、具有交換價值的條件下,依法確認其法律效力,不宜簡單否定融資擔保方式的創新,鼓勵、引導和規範非典型融資擔保方式的發展壯大。
要按照國家七部委聯合下發的《融資擔保性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研究確認融資性擔保公司在融資擔保、訴訟保全擔保領域的法律效力,對於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費率標準以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為宜。對於實踐中出現的關聯中小微企業聯保、個人聯保、獨立保函、行業協會、商會聯保等新型信用擔保方式,應加強調研指導,在充分論證其法律效力的基礎上予以確認推廣。
探索試行在中小微企業涉財務風險糾紛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引入執行擔保機制,由第三方為涉訴中小微企業提供擔保同時解除執行強制措施,維繫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助推企業走出暫時性融資困境。
五、正確審理與中小微企業民間融資行為相關的糾紛案件
各級法院在審理與中小微企業民間融資行為相關的糾紛案件中,要正確把握和處理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暢通與維護正常金融經營秩序的關係。對於企業與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應依法確認其法律效力,但對其超出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利率範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
對於企業間借貸行為,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18號)中關於正確認定非金融借貸契約效力的規定,認真區分企業間借貸行為的具體情形,穩妥審理涉中小微企業間借貸契約糾紛案件,對於企業間以自有資金為資金來源,以緩解臨時性資金周轉困難、維繫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為目的、約定利率又不過高的短期借貸行為,要依法支持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充分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和企業間融資行為,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尤其是對於危困中小微企業為主體的民間融資行為,更宜審慎認定借貸契約的效力,保障和促進企業生存發展。
六、積極參與防範中小微企業融資系統風險
各級法院在審理、執行涉中小微企業融資糾紛案件中,要增強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繫金融穩定安全的意識,正確處理支持金融創新與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之間的關係。
在審理該類案件中,要認真查清資金來源、數額、融資期限長短、融資行為目的、融資行為性質、融資利率等融資行為的具體情形,對相關融資行為做出妥善認定和處理,鼓勵合法融資,堅決遏制民間借貸向高利貸化和投機化發展,金融傳銷、非法集資、農民資金互助組織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融資擔保公司面向社會變相集資甚至發放高利貸、插手民間借貸金融活動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等違法活動,防範融資和融資擔保風險向金融風險的轉化。對涉及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情況。
發現有犯罪線索的,應依法及時向偵查機關報告、移送。同時,應嚴格區分正常融資行為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的界限,避免將正常的融資行為以犯罪論處。
七、積極配合最佳化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各級法院要在審判實踐中及時總結金融機構及金融服務機構監管工作的漏洞及不足,及時總結融資和融資服務方式創新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相關金融機構及其監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引導建立合法規範的金融創新體系。
要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聯繫溝通,以實地走訪、召開座談會、聯席會議等形式,共同加強對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研判預測,提升相關金融和司法決策的科學性。
要以定期發布典型案例的形式統一中小微企業融資糾紛案件的裁判規則和尺度,加強對司法保障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新類型案例的宣傳,充分發揮司法工作的指引導向功能,為中小微企業融資行為提供規範的市場預期和指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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