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實施方案

《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實施方案》是為進一步完善我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結合前期試點工作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2022年12月5日,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司法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銀保監局發布《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司法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銀保監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各銀保監分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及各地市保險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在總結前期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廣東銀保監局聯合對2018年印發的《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實施方案》作了修訂。現將新修訂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銀保監局
2022年12月5日

內容全文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結合前期試點工作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建立政府和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含進口疫苗代理企業,以下簡稱疫苗企業)出資,政府、社會、企業、家庭風險共擔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提高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障水平,有效減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病例特別是重症病例的家庭負擔。
  二、基本原則
  (一)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堅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政府為補償保險的穩定運行營造良好的政策制度和監督實施環境,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導保險機構(含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積極參與補償保險機制建立工作,最佳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流程、提升補償水平。
  (二)保持保險補償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充分發揮保險機構在風險管理、服務能力和營業網點等方面的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相關政策規定設計相應保險產品;建立補償保險工作動態調整長效機制,按市場規則保本微利經營,避免供求失衡、保險中斷以及補償水平異常下降等情況。
  (三)堅持政府指導、監督和評估。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積極主動推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工作實施,並對保險公司、疫苗企業、接種單位等利益主體開展的工作進行監督、評估,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引導補償保險工作健康發展。
  三、適用範圍
  本方案適用於廣東省範圍內,由政府公開招標確定保險公司為免疫規劃疫苗和非免疫規劃疫苗所引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提供的風險保障。疫苗企業自願購買其他商業非免疫規劃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的,不適用本方案。
  四、保險機制
  (一)投保主體。免疫規劃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由政府統一購買,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付保險費。非免疫規劃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由在我省銷售非免疫規劃疫苗的疫苗企業自主自願購買、支付保險費。
  (二)承保機構。省疾控中心組織對承擔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的保險公司進行招標。中標保險公司負責提供保險產品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理賠。為保持保險補償工作的持續性,省疾控中心每三年組織一次招標,保險費率根據實施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三)保險顧問服務。通過社會公開遴選引入保險經紀公司提供專業保險顧問服務,協助開展補償保險方案設計、承保機構招標、方案實施和調整、投保及理賠等工作。
  (四)糾紛調解服務。疫苗企業、接種單位、受種方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而產生糾紛的,可通過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司法行政部門要會同衛生健康、財政、民政、銀保監等單位加強監督指導。
  五、保障範圍和標準
  保障範圍包含但不限於《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和《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實施細則》規定的補償項目。同時,鼓勵保險公司擴大保險保障範圍。
  (一)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國家出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標準前,廣東省補償保險產品的保險金金額不得低於本方案實施前同類型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金額,具體給付保險金以保險契約最終約定為準。國家出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標準後,按國家規定執行。若受種者仍處於治療階段且尚未作出異常反應調查診斷或鑑定結論的,保險公司可對受種者的醫療費用進行預付,待其病情穩定和作出異常反應調查診斷或鑑定結論後再核報相關醫療費用。
  (二)屬於不能排除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經調查診斷或鑑定後,不能排除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個案,按照與預防接種因果關係的關聯程度給予相應比例的補償,具體按照保險契約約定執行。
  (三)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屍體解剖等費用。接種疫苗後死亡的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個案,為明確受種者死亡原因已經屍體解剖的,其屍體解剖等費用憑據支付。
  (四)人道主義救助金。預防接種後72小時內發生的死亡個案,臨床無法排除與疫苗相關且受種方同意屍體解剖以明確死因的,給予3萬元人道主義救助。
  (五)勘查費用。為查明和確定保險個案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鑑定費、遺體轉運費、冰凍費(10天為限)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憑據支付。
  六、保險理賠辦理
  (一)保險報案。縣級疾控中心接到接種單位或受種方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報告後,對於不能排除異常反應或受種方、接種單位、疫苗企業等任一方有異議,需要申請補償的,將報告信息同步傳遞給保險經紀公司。保險經紀公司負責引導和協助受種方、接種單位和疫苗企業進行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或鑑定,並協助開展補償保險理賠。保險公司應認可疾控中心繫統登記信息,視為保險報案。
  (二)調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取得受種方、接種單位、疫苗企業等各方當事人同意後,方可受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糾紛,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相關調解工作。必要時人民調解組織可以向疾控中心等有關單位調查核實。
  (三)調查診斷及鑑定。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和鑑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辦法》《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全國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方案》《廣東省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工作指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範圍參考目錄及說明》等相關規定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如有變更,按新規定執行。
  (四)保險核補結算。
  1.經調查診斷或鑑定明確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個案及不能排除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個案,保險經紀公司根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書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書、保險條款對補償保險金額提出初步建議,並收集及整理符合補償範圍的相關資料,推送給保險公司。
  2.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理算保險金金額,確定保險金金額後由保險經紀公司協助受種方簽訂補償協定書,保險金由保險公司直接撥付至受種方。相關保險核補結算工作自出具調查診斷結論或鑑定結論並按要求提供理賠資料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3.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個案屍體解剖費等費用,由預防接種單位墊付,由保險經紀公司協助收集解剖結論書和發票等資料後推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審核後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保險契約約定直接撥付至墊支單位賬戶。
  4.人道主義救助金由保險經紀公司協助受種方簽訂人道主義救助協定書,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契約約定,自協定書籤訂後10個工作日內向受種方支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建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的重要意義,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貫徹落實。縣級以上衛生健康、民政、司法行政、財政、銀保監等單位要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共同推進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工作。
  (二)加強監督與評估。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和廣東銀保監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督指導,並適時組織開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工作評估。接種單位、疾控中心、疫苗企業、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司和人民調解組織等單位要做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有關工作,嚴格保護個人隱私。
  (三)強化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主動做好補償保險方案宣傳工作,統一宣傳口徑,依託媒介媒體開展多渠道宣傳,全面準確解讀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及相關利民政策,提高公眾知曉度與接受度,穩妥組織實施異常反應補償工作。
  八、其他事項
  (一)本方案自本檔案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每半年向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和廣東銀保監局報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工作情況(含匯總統計信息和相關個案信息等情況),並抄送省疾控中心和各有關企業;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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