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引

《廣東省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引》是為深入紮實推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制定的指引。

2024年,廣東省應急管理廳發布《廣東省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引
  • 發布單位: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4年,廣東省應急管理廳發布《廣東省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引》。

內容解讀

指引提出,非煤礦山企業要建立健全並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建檔、整改、驗收、銷號等制度。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所有從業人員要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將查處重大事故隱患作為檢查重點。
指引明確,非煤礦山企業要每月向負責日常安全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每月匯總、上報轄區內重大事故排查治理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責令非煤礦山企業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同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進行立案調查。非煤礦山企業要主動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自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和調查處理情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檢查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非煤礦山企業,要實行“一案雙罰”。非煤礦山企業要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情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進行掛牌督辦。
指引提出,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採取“四不兩直”檢查、明查暗訪、視頻調度、駐礦盯守等方式實施全過程監管,推進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銷號。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非煤礦山企業,復工復產要落實“三個方案”“四級驗收”“五個到位”措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復工復產。
此外,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且依法應當關閉的,或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180日內3次或者1年內4次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非煤礦山企業,有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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