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於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有償使用試行辦法

為貫徹黨的十四大精神,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充分體現互惠、公平、合理、擇優選擇的原則,促使粵港澳公路運輸業更趨向於良性循環,特制定此辦法。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2-21
【生效日期】1992-12-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有償使用試行辦法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廣東省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黨的十四大精神,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充分體現互惠、公平、合理、擇優選擇的原則,促使粵港澳公路運輸業更趨向於良性循環,特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實行有償使用,採用公開競投的辦法。具體工作由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省口岸辦、公安廳、交通廳組織實施,公證部門參與鑑證。
第三條凡在港澳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均有申請參加競投的資格。競投者可採取獨資或與內地單位合作方式參加競投。
第四條試行有償使用的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目前暫限於新增部分,已批准運營的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待條件成熟時,將逐步向公開競投過渡。以後,對原批准的直通貨運車輛採取公開競投時,凡經營效益好,遵紀守法的企業,如原合作雙方要求繼續經營,可按競投時的平均價給原經營者繼續經營;凡經營不正常的企業,收回車輛指標,由省統一公開招標。
第二章 指標使用權競投
第五條有償使用的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數量,每個年度要有指標限額,並予以公布。
第六條公開競投的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每年分一批或幾批進行。公開招標的車輛指標使用權底價,由競投主持人在招標開始時公布。
第七條參加競投的企業,需先到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申請,填報《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使用權競投申請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書及競投人所在地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二、運輸企業經營資金的銀行證明(即資信證明)或貸款擔保書;
三、外方或中方單位經營二年以上運輸業的證明檔案。
經審查後,取得資格者,按照每批車輛競投指標數量,繳交按金,即發給競投資格通知書和應價牌。
第八條參加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使用權競投者,必須是企業的法人代表,若企業法人代表不能參加時,可出具委託證書委託他人參加。
第九條在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競投中,中標的企業,將發給《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使用權中標書》。中標者應在14天內到指定銀行付清所有車輛指標使用費,逾期不付者,收回車輛指標,按金不予退還。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十條競投者中標後,憑《粵港澳直通車貨運車輛指標使用權中標書》及項目有關材料到有關部門辦理項目報批、工商執照、稅務登記及車輛入境等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中標企業必須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年內將所有車輛投入營運,逾期不辦理入境的車輛指標,將予扣減。對連續拖欠國家稅款達二個季度以上者,企業法人代表或司機走私者,將視其情節,分別作出註銷公司或扣減車輛指標處理。凡被扣減的車輛指標,輛指標使用費不予退還,指標收回。
第十二條競投的車輛指標,獨資或合作經營期限為三年,營運範圍為全省各地。經營期滿後,如經營情況正常,原經營者要求繼續經營的,可按當時車輛指標競投的平均價由原經營者經營,如無意繼續經營的,將收回車輛指標,重新招標。
第十三條中標的企業在二年內不轉讓經營權,需轉讓經營權的企業,應報項目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章 獎懲
第十四條在公開競投活動中,發現有違反法律和政策規定,採取欺騙手段的,將無償收回車輛指標。
第十五條舉報違反本試行辦法的企業和個人,經查屬實的,將給予舉報者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競投所得收益,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山區交通、通信設施建設;口岸基礎設施的更新改造;交通、交警部門設施的添置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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