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學會成立,學會發展,學會章程,學術刊物,
學會成立
學會成立於己於人1963年,現有團體會員單位170多個,會員4500多人。設有礦業、黃金、煉鐵、煉鋼、軋鋼、理化檢驗、冶金建築、安全環保、工業衛生、冶金機電、冶金信息、冶金運輸共12個專業委員會,匯集聚了省內冶金行業各個領域的優秀人才。
學會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學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方針,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積極開展多層次多學科的學術活動,參與決策諮詢,搞好技術服務,積極完成政府部門交辦的工作,為廣東金屬工業的發展發揮了促進作用,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多次受到中國金屬學會和省科協表彰。
主要業務範圍
科技交流、技術培訓、諮詢服務、出版刊物、舉辦展覽、興辦經濟實體。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廣東省金屬學會。其英文譯名為:GUANG DONG PROVINCIAL METEL SOCIETY;縮寫為:GDPMS。
第二條 廣東省金屬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全省從事冶金礦產開發、鋼鐵和有色金屬、貴重金屬生產和行銷、金屬材料加工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 及相關企事業單位、院校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民眾團體和科技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冶金科技、管理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 量;是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的法人社團;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單位會員。
第三條 本會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貫徹實施科教興粵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冶金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現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促進冶金 科學技術的普及,促進冶金科技和管理人才的成長,為振興我省冶金工業,促進兩個文明建設,為建設和諧社會、為我省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接受中國金屬學會的業務指導。本會的掛靠單位是廣東省冶金工業總公司。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本會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中山二路48號后座(冶金大廈),郵政編碼:51008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術水平,促進冶金科技進步和管理進步,推動冶金行業經濟發展;
(二) 開展決策論證,提出決策建議,促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職稱資格評定,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等項任務;
(三) 開展國際科技交流,發展同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相關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促進民間國際冶金科技合作;
(四) 承辦技術培訓,並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工程;
(五) 舉辦相關高新技術和科技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的展覽活動;
(六) 普及冶金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和推廣先進生產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宣傳科學精神、科學方法、科學態度,破除封建迷信,反對邪教和偽科學;
(七) 編輯、出版、發行相關科技期刊;
(八) 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及在學會活動中成績突出的會員;
(九) 開展科技諮詢,興辦科技實體;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十) 參與科技政策、法規的制定;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一)、發展會員,進行組織建設;
(十二)、承辦政府職能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類,並另設榮譽會員稱號。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須擁護本會章程,堅持自願原則,並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個人會員:具有助理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相應水平的冶金科技
工作者;技術革新成就突出者;長期從事冶金企事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本會經中國金屬學會授權,對符合條件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以自願為原則可取得中國金屬學會個人會員資格。
(二) 單位會員:從事冶金礦業、鋼鐵和有色金屬、貴重金屬生產、金屬材料加工、貿易,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並在行業和學科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科研、教學、生產、 貿易、設計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其中,申請入會的個人,須有正式會員1人作介紹人。
(二) 初審。本會理事會委託本省冶金企事業科協和市級金屬學會對申請入會的個人進行資格初審;委託秘書處對申請入會的單位會員和其他個人進行資格初審。
(三) 經理事會討論批准,並公布。
(四) 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凡在學術上有突出成就並對促進本會有關學科發展有重大貢獻的會員,或對我省冶金和金屬材料工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或對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會員,在其 本人退休或工作調動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榮譽會員的稱號。榮譽會員是本會會員最高的、終身的榮譽稱號。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進行表彰和獎勵;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
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理事會成員的增補調整(候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
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控制在理事人數的1/3之內。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秘書長為專職;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辦事公正、民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
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的職責: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
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指導本會辦事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的職責: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
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主持本會財務管理工作;
(六)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辦事機構
第三十條 本會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設在掛靠單位。掛靠單位按任職條件推薦秘書長人選,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章 分支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開展學術活動的需要和精幹的原則,在理事會領導下,按不同專業設立若干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名稱規範定為“廣東省金屬學會 ××專業委員會”。其機構的設立、調整或撤銷由理事會通過,報廣東省科協審核,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和監管。
第三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本專業委員會的年度活動計畫;
(二) 開展各項學術活動和科技諮詢活動;
(三) 表彰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先進科技工作者;
(四) 按年度進行工作總結,向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報送年檢報告。
各專業委員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三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由正、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一般不超過30人。由該專業在學術上、管理上有較大成就、學風正派、身體健康、熱心學會工作的會員組成。其人選經 過民主協商推薦,報本會理事會批准。專業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作人員1—2人,協助處理工作事務。
第三十四條 為便於開展活動,各專業委員會可以選擇掛靠在適當的
企事業單位和部門。
第三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專業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因故不能或不便履行職責時,可由本人或原推薦單位提出更換,也可另行增補。更換和增補委員,由專業委員會討論決定,報本會理事會批准。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掛靠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撥款;
(五)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並制定會費收取
辦法。
(一)單位會員(團體會員)每年會費的收費標準:
1、理事長單位:10萬元;
2、副理事長單位(韶鋼集團公司、廣鋼企業集團公司):4萬元;
3、其他副理事長單位:1.5萬元;
4、常務理事單位:0.8萬元;
5、理事單位:0.5萬元;
6、其他會員單位:0.1—0.3萬元。
(二)個人會員每人每年的會費收費標準為10元。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
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經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於2008 年12月10日經本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學術刊物
《南方金屬》(雙月刊)是我省金屬行業的科技論壇,發行全國,有廣泛的影響。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機制逐步建立的新形勢下,廣東省金屬學會將不斷深化改革,充分發揮跨地區、跨部門的特點,充分利用人材信息和網路的優勢,以科技興粵為己任,以企事業單位為主戰場,積極開展技術諮詢業務,開發與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在擴大品種、提高質量節約能源、降低消耗、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勞力生產率等方面,熱忱為企事業提供優質服務,為建設金屬工業強省努力奮鬥。
廣東省金屬學會將面向社會,不斷壯大隊伍和實力。歡迎全省各地新興的金屬企事業單位及其領導幹部、科技人員加入學會的行列,共同為推動廣東省金屬工業的進步而努力。
廣東省金屬學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掛靠在單位是廣東省冶金工業總公司,常設工作機構是廣東省金屬學會秘書處及科技諮詢服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