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醫療保障局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管理辦法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公立醫療機構特需醫療服務行為,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提升醫療衛生服務水平,更好地滿足患者不同層次的醫療服務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18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等八部門印發的《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醫保發〔2021〕41號)等檔案精神,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印發《廣東省醫療保障局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醫療保障局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
  • 發布單位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 文號:粵醫保規〔2023〕7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醫保規〔2023〕7號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
為規範公立醫療機構特需醫療服務行為,根據國家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和我省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廣東省醫療保障局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12月14日

內容全文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立醫療機構特需醫療服務行為,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提升醫療衛生服務水平,更好地滿足患者不同層次的醫療服務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18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等八部門印發的《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醫保發〔2021〕41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需醫療服務是指公立醫療機構在保證基本醫療服務的前提下,在獨立區域開展並在服務設施、診療環境、服務時間、醫護隊伍、就醫體驗等方面提供的優質便利、滿足患者多層次需求、由患者自願選擇的醫療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獨立核算的二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特需醫療服務的備案管理、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
第四條 廣東省公立醫療機構特需醫療服務實施清單式管理。各地醫療保障部門指導、監督轄區內公立醫療機構在省規定的特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以下簡稱特需服務項目)範圍內,制定並按附屬檔案的格式公開本醫療機構特需服務項目清單。
第五條 特需醫療服務收入應體現對基本醫療服務的反哺作用,落實我省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有關要求,主要用於人員績效,體現醫護人員的技術勞務價值。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六條 特需服務項目在我省現行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內選擇形成,並明確拓展的特需醫療服務內容,不得以特需服務項目的形式變相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一)列入特需服務項目應符合以下特徵之一:
1. 我省現行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中屬於“一般醫療服務”的項目;
2. 屬於市級以上臨床重點專科的項目;
3. 以非疾病治療為目的的項目;
4. 現行價格構成中技術勞務占比未達60%的項目。
(二)符合上述特徵,但屬於以下情形的不列入特需服務項目:
1. 院前急救、急診、重症監護有關的項目;
2. 我省現行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中屬於“醫學影像”“超聲檢查”“檢驗”的項目;
3. 國家和省規定不宜納入特需醫療服務的項目。
第七條 嚴格控制特需醫療服務規模。特需醫療服務要在保證基本醫療服務項目供給規模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開展,不得擠占基本醫療服務資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含特需服務項目和試行期內新增項目,下同)的合計數量和合計費用所占比例分別不超過本醫療機構(不含跨地級市的非獨立法人資格的分院或院區)上年度已開展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總數量和醫療收入的10%。個性化需求較為集中的口腔、眼科、整形、婦產等專科醫院以及廣東省內與港澳(台)共建醫院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合計數量和合計費用占比超過10%的,各地可把握節奏,原則上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年內逐步落實相關控制要求。公立醫療機構在上年度基本醫療服務量減少的情況下,本年度不增加特需服務項目和規模。
第八條 特需醫療服務應在劃定的獨立區域開展,實行獨立管理,不能與基本醫療服務區域混用。
(一)特需門診應具備獨立的診區。有獨立的診室、候診室等,並有明顯標識加以區別,有專人為患者提供全程導醫服務。診區內的診療環境整潔、舒適,設專用導診服務台,輔助服務設施應滿足個性化要求。出診醫生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除夜診和節假日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醫生個人(院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退休返聘的特邀專家除外)每月法定工作日內在特需門診出診單元數(每半天為一個單元)與非特需門診出診單元數比例不超過1:2。
(二)特需病房應具備相對獨立區域。按照單人間或套間配置,除具備基本醫療設備條件外,還應設立獨立的衛生洗浴等相關生活服務設施。特需病房床位數占本醫療機構核定床位數的比例不得超過10%;實際開放床位未達到核定數的,特需病房配備的床位數不得超過實際床位的10%。特需病房的住院醫療組長須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主管醫生應經患者同意或由患者自由選定,患者檢查和治療均有專人導診陪護。
第三章 價格管理
第九條 特需服務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公立醫療機構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價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自主制定價格,與醫院等級、專業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確保服務高效、優質、質價相符。
第十條 特需服務項目實行打包收費。相同的特需服務項目可制定不同收費標準,不再實行除外收費,不得另外收取醫療器械費用。同一次診療服務,同一服務項目的特需服務項目與基本目錄項目不得同時收費。
第十一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特需醫療服務內容向患者提供服務和收費,要落實知情同意制度,由患者自願選擇,不得暗示或變相強制患者接受特需醫療服務。
第十二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做好價格公示工作(見附屬檔案1),在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場所顯著位置和醫療機構官網明確清晰地公示特需服務項目和價格、投訴渠道等有關事項,未公示的特需服務項目和價格,醫療機構不得收費。
第十三條 建立特需服務項目價格信息公開制度。各地醫療保障部門充分運用醫保信息化加快建立價格公開透明機制,可於入口網站、公眾號、手機應用程式(APP)等渠道公開醫療機構特需服務項目清單和價格,引導看病就醫。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十四條 公立醫療機構特需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備案管理(含線上)。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特需服務項目價格的備案工作。
第十五條 公立醫療機構向醫療保障部門提交加蓋公章的以下備案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填報承諾函(見附屬檔案3):
(一)XX醫療機構特需醫療服務(市場調節價)項目和價格情況表(見附屬檔案2);
(二)《(醫療機構XX年度)開展特需醫療服務情況的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特需服務項目年度服務量和收入的測算說明;
2. 特需服務項目設施、診療環境、服務形式、服務內容、人員資質、人員配備,以及本辦法第七條要求的其他情況;
3. 對照本辦法第二章要求的其他有關情況。
(三)醫療機構財務年報有關數據、特需醫療服務管理的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於醫務人員出診規定、價格公示和費用清單等相關規定)以及有關佐證材料。
第十六條 特需服務項目和價格有調整的須重新履行備案程式,只涉及價格調整的,提供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1點內容。
第十七條 特需服務項目應設顯著標識,項目收費編碼在現行目錄項目收費編碼後加“T”字母予以區分,並根據省公布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同步更新。各地醫療保障部門應及時做好特需服務項目編碼申請工作,對於新增、變更或停用的特需服務項目編碼,應及時報送至省醫療保障局,由省醫療保障局按規定程式在國家醫保信息平台維護編碼,並統一下發各地使用。
第五章 指導監督
第十八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服務流程,加強對特需醫療服務的內部管理,確保特需醫療服務活動有留痕、可追溯,其中定點醫療機構於患者結算後7日內將其結算數據上傳至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台。公立醫療機構每年3月底前向各地醫療保障部門報送開展特需醫療服務情況(參照附屬檔案2)。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部門將本轄區年度特需服務項目和價格備案情況報省醫療保障局。
第十九條 各地醫療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加強公立醫療機構特需醫療服務執行情況的管理。開展特需服務項目收入變化的監測,收入增加值從年度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總量中扣減;對於價格過高、投訴較多的特需服務項目,可開展價格和成本調查;項目執行情況納入醫療保障信用管理和醫保定點協定考核;適時組織專項督查檢查,綜合運用約談、函詢、提醒等手段進行監督,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和綜合監管。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和線索移交相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條 公立醫療機構擅自擴大特需醫療服務範圍、強制提供特需醫療服務、單次服務同時收取基本和特需兩項價格項目費用、醫療機構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含特需服務項目和試行期內新增項目)合計數量和總費用所占比例、特需床位數比例超出規定等不符合價格管理政策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一經查實,由各地醫療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視情況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公開,並將有關問題和整改情況報送省醫療保障局。省醫療保障局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各地實施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組織開展特需服務項目和價格管理工作。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展特需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在2024年6月30日前按本辦法要求重新履行特需服務項目備案程式,2024年7月1日起,未備案的特需服務項目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 非營利性非公立定點醫療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由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1. XX醫療機構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公示表
2. XX醫療機構特需醫療服務(市場調節價)項目和價格情況表
3. 廣東省公立醫療機構實施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承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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