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促進醫療機構新技術發展,滿足民眾醫療服務需求,根據《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中醫藥局 國家藥監局關於印發〈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醫保發〔2021〕41號)有關精神和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印發《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
為規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4月1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促進醫療機構新技術發展,滿足民眾醫療服務需求,根據《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中醫藥局 國家藥監局關於印發〈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醫保發〔2021〕41號)有關精神和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是指按照一定規則和程式,將符合條件、全省統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未覆蓋的新醫療技術或新醫療活動,轉化為邊界清晰、要素完備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作為醫療機構服務患者的收費依據和計價單元的管理過程。
第四條 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按醫療機構提交材料、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受理並初審、省醫療保障局審核公布的程式開展。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條 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受理實行屬地管理,由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提出申請。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提交加蓋公章的《廣東省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信息材料》(見附屬檔案1),並對其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一)《廣東省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表》《廣東省新增(修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信息資料》和《廣東省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成本測算表》。
(二)衛生技術規範確認材料。其中屬限制類醫療技術的,還須提供衛生健康部門同意備案的材料。
(三)醫療機構審核論證同意新增的材料,涉及醫療新技術的須提交項目倫理審查結論。
(四)新增項目價值評估報告。價值評估報告需從項目的臨床價值、社會價值、經濟價值等維度所涉及的評估指標進行評價闡述(見附屬檔案2),並提供有關材料。屬於項目預期價格較高的項目(詳見《廣東省新增(修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信息資料》3.2條款內容),醫療機構需在價值評估報告中以分報告的形式作出特別說明。
(五)項目涉及使用大型醫用設備的,須提供該設備的配置許可證材料,並註明設備的資金來源;項目涉及使用醫用耗材的,須提供相關醫用耗材的詳細信息。屬於設備耗材費用占比較高的項目(詳見《廣東省新增(修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信息資料》的3.3條款內容),需提交生產企業出具的採購或擬採購價格特別說明、採購發票複印件等資料。
(六)開展附條件新增立項。價格預期較高,但理論上具有綜合經濟性優勢(如套用新技術後患者療程費用整體下降、住院費用整體下降或後續康復治療費用整體下降等)的擬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承諾新增的項目達到主張的臨床效果和經濟效果,以及開展真實世界研究所達到的預期目標及驗證事項,可申請附條件新增立項。附條件新增項目僅限於申請附條件立項的醫療機構試用。
第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負責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第八條 設定新增項目審核綠色通道,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直接向省醫療保障局提交材料,同步抄送所在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簡化審核流程:
(一)最佳化重大疾病、罕見病診療方案或填補診療手段空白的。
(二)區域醫療中心從輸出醫院重點引進,我省無相應價格項目的。
(三)配合落實國家和省重點改革和創新有關任務,並在相關政策已經明確的。
(四)重大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對於疾病診斷救治急需的新醫療技術。
(五)國家醫療保障局同意新增,且外省已實施的項目。
(六)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有必要優先審核的。
第三章 審 核
第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及省醫療保障局按規定對受理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組織逐級審核,原則上每年啟動一次審核工作,如遇緊急疫情等特殊情況,隨時進行審核。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核不予通過:
(一)屬於非醫療活動的,包括但不限於教育培訓、科研隨訪、數據處理、資料複製、便民服務、生活照料、精神慰藉、養生保健等。
(二)屬於醫療活動,但服務和收費的性質屬於公共衛生服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或醫療機構代收費的。
(三)屬於醫療活動,但僅發生於醫療機構之間、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不直接面向患者服務的。
(四)項目名稱不規範,沒有項目內涵或內涵不清晰,變更全省統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名稱、內涵的。
(五)按照技術細節、操作步驟、崗位分工、套用場景等拆分重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
(六)按特定設備、耗材、發明人、技術流派等要素設立,具有排他性的。
(七)屬於現行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可兼容的新醫療技術或新醫療活動。
(八)雖然使用新技術、新設備、新試劑等,但診療目的、服務產出與全省統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的項目一致,診療效果無明顯提高,成本上升較大的。
(九)不符合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的立項指南相關精神,或國家醫療保障局明確不予新增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或被相關職能部門取消或廢止的。
第十一條 對臨床診療以及公共衛生方面急需的新醫療技術和醫療活動,臨床試驗已有數據顯示療效並已承諾其預期臨床價值、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的,可附條件新增立項,並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中標註其相關事項。
重大疫情等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對於疾病診斷救治急需的新醫療技術,可設定臨時新增項目。
第十二條 省醫療保障局組織專家論證。論證時選取醫療、醫務、價格(收費)及醫保等領域專家,專家人數為不少於7人的奇數。與項目有利益關係的專家實行迴避。
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結合提交材料從新增項目臨床價值、社會價值、經濟價值等維度多方面的評估指標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必要時可開展項目答辯,最終獨立出具“建議立項”或“不建議立項”的論證意見並說明理由。凡三分之二及以上專家建議立項的項目視為通過專家論證。
對通過專家論證的項目,專家組應規範項目名稱、項目內涵、計價單位、除外內容和說明等價格要素內容。
第十三條 省醫療保障局參考專家論證意見,對論證通過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進行覆核,通過的項目掛網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醫療機構有異議的可向省醫療保障局提供書面意見。
第四章 實 施
第十四條 省醫療保障局公布實施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可在全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試行兩年。試行期間,醫療機構遵循公開透明、合法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試行價格,並報所在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部門備案。因病例極少沒有服務量等特殊原因的項目,理由清晰充分的,由原提交項目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提出申請,經省醫療保障局確認後可延長試行兩年。
第十五條 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在試行期間,遇下列情況之一,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可向省醫療保障局提出取消立項建議,省醫療保障局發文廢止。
(一)項目涉及的醫療技術被衛生行政部門禁止臨床套用,或重點管理類醫療技術被衛生行政部門註銷備案。
(二)項目涉及的關鍵設備、器械、試劑等相關註冊、批覆等廢止失效。
(三)臨床證明達不到預期診療效果。
(四)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規範方面難以明確界定、歧義較大,造成投訴、糾紛較多。
第五章 轉 歸
第十六條 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試行期結束的9個月前,原提交項目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結合本轄區醫療機構實施情況提出項目轉歸申請,有關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匯總本轄區新增項目使用情況報省醫療保障局(見附屬檔案3)。屬於綠色通道通過的新增項目由原提交項目的醫療機構直接向省醫療保障局提出轉歸申請。
經臨床證明達到預期診療效果、符合基本醫療服務診療範圍的項目,申請納入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對於療效好且符合市場調節價準入條件的項目,申請納入市場調節價項目。上述條件均不符合的項目,不予轉歸。屬於附條件新增立項的,轉歸時還需提交收錄在專業期刊的基於真實世界研究的評估報告,驗證達到承諾預期目標和驗證事項的可轉歸。若驗證結果不理想(如總體上可減輕患者費用負擔,但某些經濟性指標尚未達到預期等),不予通過轉歸或經專家論證大幅下調其價格水平後方可轉歸。
第十七條 省醫療保障局組織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轉歸專家論證,論證時由專家獨立出具“建議保留”或“不建議保留”的論證意見並說明理由。凡三分之二及以上專家建議保留的項目視為通過轉歸論證。
對通過轉歸論證的項目,專家組可對項目名稱、項目內涵、計價單位、除外內容、說明和價格等要素提出完善意見。
第十八條 省醫療保障局參考專家論證意見,對轉歸申請進行審核,將審核通過的項目區分為“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市場調節價項目”,並將結果掛網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醫療機構有異議的可向省醫療保障局提供書面意見。
第十九條 通過轉歸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按程式制定政府指導價,各醫療機構應配合開展定價有關工作。轉歸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在具體政府指導價公布實施前,醫療機構按價格管理有關要求備案後可按試行期價格政策收費。未申請轉歸或未通過轉歸的項目,試行期滿後自動廢止。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條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合規開展醫療服務,須在政府部門公布實施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範圍內選定項目收費。政府部門未公布實施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不得向患者收費。
第二十一條 省醫療保障局根據管理需要,對現行全省統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名稱、內涵、編碼、除外內容、計價單位、說明等要素進行修訂。
醫療機構可向所在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提出修訂建議,並按實際情況填報附屬檔案1中的《廣東省新增(修訂)醫療價格項目信息資料》,附上可以充分說明修訂必要性的依據和佐證材料,由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審核匯總後報省醫療保障局。
第二十二條 省醫療保障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專家論證工作規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國家醫療保障局如有新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粵醫保規〔2020〕5號)廢止。
附屬檔案:
1:廣東省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材料
2:廣東省醫療機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價值評估指標
3:廣東省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轉歸申請表

內容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等八部門印發的《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醫保發〔2021〕41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醫療服務價格重要事項報告的通知》(醫保辦函〔2023〕72號)等檔案精神,規範我省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管理,我局印發《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新增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粵醫保規〔2020〕5號,以下簡稱《新增辦法》)實施3年以來,明確了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以下簡稱新增項目)受理、審核、實施、轉歸流程和權責,對我省新增和修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起到了良好的規範作用,有力促進新技術新醫療活動進入臨床使用,推動公立醫療機構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等八部門印發的《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醫保發〔2021〕41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醫療服務價格重要事項報告的通知》(醫保辦函〔2023〕72號),國家提出了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新理念,對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的準入、受理、審批、評價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貫徹國家檔案精神,我局對《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粵醫保規〔2020〕5號)進行了修訂,出台《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粵醫保規〔2024〕2號)(簡稱《新增辦法》)。
二、主要內容
《新增辦法》包括總則、受理、審核、實施、轉歸、其他等6章共24條。與粵醫保規〔2020〕5號相比較,本次修訂主要內容是:
(一)構建價值評估體系
1.開展新增項目價值評估。醫療機構申報新增項目時需按照價值評估指標內容提供項目價值評估報告,並提交項目的功能產出、預期價格等信息資料。以價值醫療的視角,從新增項目的臨床價值、社會價值、經濟價值三個維度20項客觀指標,由專家組對第三方出具的價值評估報告,以及相關的價值評估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探索對新增醫療服務價格立項由定性向定量的轉變,進一步提升新增項目的科學性和規範性。
2.探索“附條件新增立項”。價格預期較高,但理論上具有綜合經濟性優勢的擬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承諾新增項目達到主張的臨床效果和經濟效果,以及開展真實世界研究所達到的預期目標及驗證事項,可申請附條件新增立項。試行期間同步開展項目真實世界研究,申請轉歸時提交收錄在專業期刊的基於真實世界研究的評估報告,驗證達到承諾預期目標和驗證事項的可轉歸,促進醫藥領域協同創新,更好地滿足患者醫療服務需求。
3.提高新增項目申報質量。項目涉及使用大型醫用設備的,須提供該設備的配置許可證材料,並註明設備的資金來源;項目涉及使用醫用耗材的,須提供相關醫用耗材的詳細信息,使申報的醫療服務項目內涵清晰,項目構成有依據、可溯源,確保醫療機構的項目申報的合法有效。
(二)開闢申報綠色通道
1.增加納入申請綠色通道的六種情形,包括最佳化重大疾病或填補診療手段空白的;區域醫療中心從輸出醫院重點引進,我省無相應價格項目的;配合落實國家和省重點改革和創新有關任務的;重大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對於疫情疾病後診斷救治急需的新醫療技術;國家醫療保障局同意新增、且外省已實施的項目;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有必要優先審核的。
2.明確對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急需的新醫療技術可簡化提交和審核流程,設定臨時新增項目。
上述流程為新增項目開闢了一條快捷立項通道,醫療機構可直接向我局提交相關申報材料,省略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的審批環節,進一步加快新增項目的審核速度,支持醫療技術創新發展。
(三)最佳化審核流程
1.明確項目審核條件。增加“按特定設備、耗材、發明人、技術流派等要素設立,具有排他性的”、“屬於現行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可兼容的新醫療技術或新醫療活動”、“不符合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的立項指南相關精神,或國家醫療保障局批覆外省明確不予新增的項目”等不予通過情形,加強對醫療機構申報項目的指導,使審核條件更清晰更具操作性。
2.簡化項目修訂流程。按照分類簡化兼容項目的原則,省醫保局根據管理需要對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名稱、內涵、計價說明、除外內容等要素進行修訂,並明確增加了“醫療機構可直接向省醫保局提交項目修訂材料”的路徑,我局將根據年度計畫在視窗期內集中受理,進一步增加項目的兼容性,規範醫療機構的收費行為。
3.做好項目定價銜接。新增項目試行期間由醫療機構遵循公開透明、合法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價格,試行期結束的9個月前由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或醫療機構提出項目轉歸申請,其中屬於附條件新增立項的還需提交收錄在專業期刊的基於真實世界研究的評估報告。項目通過轉歸後按符合條件納入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或市場調節價項目,執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考慮到省市兩級定價程式要求,明確了通過轉歸的新增項目在具體價格公布實施前,醫療機構可按試行期價格收費,確保醫療機構收費不斷檔,醫療機構的運營不受省市定價時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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