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會勞務介紹機構管理辦法》是廣東省勞動局頒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社會勞務介紹機構管理辦法
- 地區:廣東省
- 批准時間: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七日
- 頒發時間: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廣東省社會勞務介紹機構管理辦法》是廣東省勞動局頒發的檔案。
為維護勞務市場秩序,加強對社會勞務介紹機構的管理,根據《廣東省勞務市場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中文名稱廣東省社會勞務介紹機構管理辦法地區廣東省管理辦法內容(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七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廣...
《廣東省社會勞務介紹機構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1989年3月17日以粵辦函〔1989〕81號文批覆)的第十三條修改為:“對社會勞務介紹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一)不辦理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事項的,給予警告,責令...
社會職業介紹機構是指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根據《廣東省勞務市場管理規定》和國家勞動部《關於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管理問題的通知》的要求,開辦社會職業介紹機構,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並...
(八)為醫院、家庭介紹陪護人員。(九)提供其他與勞務交流活動有關的服務。第十一條中介服務者在開展職業介紹活動時,可按市物價部門規定收取服務費。第十二條中介服務者應依法納稅。中介服務者每月應向主管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管理費,...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經費管理,根據《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經費來源:(一)財政預算安排;(二)失業保險基金補助;(三)財政預算外資金補助;(四)提供...
二、要規範勞務市場和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名稱。 勞務市場中,由政府勞動部門開辦的中介服務機構,省和大中城市辦的綜合性機構稱為“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區、縣(縣級市)辦的綜合性機構稱為“職業介紹所”,街道、鄉鎮辦的綜合性機構稱為...
《廣東省社會勞務介紹機構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1989年3月17日以粵辦函[1989]81號文批覆)的第十三條修改為:"對社會勞務介紹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一)不辦理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事項的,給予警告,責令補辦有關...
廣東省人民政府2009年3月10日公布的《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同時廢止。政策全文 省長令 第 239 號 《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已經2017年2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96次常務會議修訂...
第八條 市(特區)勞動局指定有關部門建立勞動就業介紹機構,組織培訓待業人員,辦理職工年老、疾病、工傷、待業等項社會勞動保險業務。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九條 勞動契約是用人單位與職工為建立勞動關係而達成的協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涉外就業服務單位遵守有關聘用中國雇員管理規定的情況;(十一)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