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農業用水價格管理的指導意見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農業用水價格管理的指導意見》是為健全廣東省農業用水價格形成機制,規範農業用水價格管理,由廣東省發展改革委修訂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農業用水價格管理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5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檔案發布,全文,內容解讀,

檔案發布

2022年11月,廣東省發展改革委修訂印發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農業用水價格管理的指導意見》,自2022年11月15日起執行。

全文

一、農業用水價格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大中型灌區骨幹工程農業水價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具備條件的可由供需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有利於促進節水、保障工程良性運行和農業生產發展的原則協商定價;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和小型灌區農業水價,可實行政府定價,也可實行協商定價。縣域內農業用水條件、工程狀況相近的毗鄰區域,要加強溝通銜接,執行水價應儘可能統一。
  二、農業用水價格按照補償運行維護成本的原則核定,不計利潤和稅金。水資源緊缺、用戶承受能力強的地區,農業水價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各地進行農業水價測算,可參照《關於印發廣東省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實施細則的通知》(粵水管〔2000〕89號)等檔案執行。
  三、實行農業用水價格分類水價。結合實際區分水稻、其他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養殖業等用水類型,統籌考慮用水量、生產效益、區域農業發展政策等,在終端用水環節實行分類水價。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分類,合理確定各類水價,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經濟作物和養殖業用水價格可高於其他用水類型。地下水超採區要制定針對地下水的農業用水價格,使其價格高於當地地表水,促進地下水採補平衡和生態改善。
  四、實行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農業用水實行定額管理和總量“封頂”政策。各地可區分不同作物和養殖產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費”的原則,推行分檔水價制度,合理制定階梯和加價幅度。超計畫、超定額用水的,對超計畫、超定額用水部分,按照用水類別和超計畫用水幅度,以基本水價1倍至3倍累進加價計收水費,用水定額或計畫的標準按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探索實行基本水價與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其中:
  基本水價=(職工薪酬+管理費用+50%維修費)/農業用水需求量
  計量水價=(燃料及動力費+生產費用+水資源費+50%維修費)/農業用水年平均供水量
  農業用水需求量一般按照農業用水定額計算;農業用水年平均供水量採用供水計量點的年設計供水量並適當考慮3-5年內預計實際供水量計算。
  採用完全成本核定水價的地區,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各分攤50%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六、農業用水價格實行公示制度,由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其他管理單位定期將用水戶使用水量、水價、水費進行公示,接受用水戶監督。供水經營者和用水戶必須嚴格執行政府制定的水價政策或供用水協定,不得擅自變更水價。
  七、各地要積極引導用水戶參與水價管理,增加水價管理的透明度,減少中間環節加價和收費。
  以上規定自2022年11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此前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內容解讀

《指導意見》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
  一是農業用水價格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大中型灌區骨幹工程農業水價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和小型灌區農業水價,可實行政府定價,也可實行協商定價。
  二是農業用水價格按照補償運行維護成本的原則核定,不計利潤和稅金。
  三是農業用水價格實行分類管理,結合實際區分水稻、其他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養殖業等用水類型,統籌考慮用水量、生產效益、區域農業發展政策等,在終端用水環節實行分類水價;地下水超採區要制定針對地下水的農業用水價格,使其價格高於當地地表水,促進地下水採補平衡和生態改善。
  四是農業用水價格實行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按照“多用水多付費”的原則,推行分檔水價制度,合理制定階梯和加價幅度。
  五是農業用水探索實行基本水價與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明確兩部制水價的計算方法。
  六是農業用水價格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用水戶監督,引導用水戶參與水價管理,增加水價管理的透明度。
  《指導意見》的出台,將有利於保障農田水利工程正常運行,促進節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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