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產假新規定

《廣東省產假新規定》是廣東省為提升新生兒照顧水平、鼓勵民眾執行基本生育國策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產假新規定
  • 所屬地區:廣東省
  • 發布單位:廣東省政府
檔案來源,檔案內容,

檔案來源

廣東省召開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會期兩天半。備受矚目的《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出爐,放寬再婚再生育政策的同時,生育獎勵假也有望從30天增加至80天。

檔案內容

生育獎勵假從30天延至80天
此外,進一步延長合法生育的獎勵假期,為提升新生兒照顧水平,鼓勵民眾執行基本生育國策,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獎勵假從30日延長至80日。
《修正案(草案)》將第三十一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
--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
現行的廣東省職工產假最少為128天,包括98天順產假和30天計生獎勵假。部腹產等難產的情況可增加30天,即158天。將30天的獎勵假延長至80天后,產假最少即可休178天。
放寬再婚再生育政策
《修正案(草案)》將可再婚再生育情況進行了細化,並增加了兜底條款。具體包括五種情況:
1、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兩個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現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七種情形可再生育
1.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