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產假新規定》是廣東省為提升新生兒照顧水平、鼓勵民眾執行基本生育國策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產假新規定
- 所屬地區:廣東省
- 發布單位:廣東省政府
《廣東省產假新規定》是廣東省為提升新生兒照顧水平、鼓勵民眾執行基本生育國策制定的規定。
《廣東省產假新規定》是廣東省為提升新生兒照顧水平、鼓勵民眾執行基本生育國策制定的規定。檔案來源廣東省召開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會期兩天半。備受矚目的《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1日 條例修訂 通過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修訂 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三)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日的產假。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第二十八條 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幹部、職工,退休金加發5%(按工資100%發給的除外)。無子女的幹部、職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資100%發給。無子女的農民年老喪失勞動力時,按《廣東省...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經2014年9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14年11月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管理監督、法律責任、附則6章程48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2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女職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天數的規定與本條第二款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女職工...
規定解讀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21年7月16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務會議通過,8月6日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7號印發,自10月1日起施行。現將新《規定》有關內容解讀如下:一、《規定》的制定背景 早在2008年,我省就出台《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實現職工...
(五)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第六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三十天。屬於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按《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增加產假。第七條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經濟條件,參照《探親規定》制定具體辦法執行。第十八條 關於探親路費的報銷,按省財政廳頒發的《廣東省職工探親路費實施辦法》辦理。第十九條 《探親規定》從國務院公布施行之日,即1981年3月14日起執行。過去省有關職工的探親...
第三十五條 職工實行晚育並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第三十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後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本市戶籍人口,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由市、區人民政府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