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團體會員,接受省科協對本團體業務活動的相應指導。
學會的駐地在廣東省廣州市東風中路335號,郵編510045。
聯繫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廣衛路2號之一廣衛商務大廈616室
理事會
理事長
余錦和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原副巡視員
副理事長
傅家謨 中國科學院廣州地球化學研究所 中國科學院院士、省重點實驗室主任、研究員
陳克復 華南理工大學 中國工程院院士、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教授、
黃寧生 中國科學院廣州分院、廣東省科學院 常務副院長、研究員
許振成 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副所長、研究員
萬洪富 廣東省生態環境與土壤研究所 研究員
彭少麟 中山大學生態與進化研究所 所長、教授
葉向東 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院長、教授級高工
秘書長(兼)
葉向東 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院長、教授級高工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
中文名稱:廣東省環境科學學會
英文名稱:Guangdong Societ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縮寫:GDSES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以“獻身、求實、創新、協作”為主要內容的科學道德,發揚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發揮學科交叉、人才薈萃和橫向聯繫廣泛的優勢,團結組織熱愛環保事業、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會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和企事業單位,促進我省環境科技的創新提高、普及推廣以及與社會經濟的結合,為環境科技工作者和科技企業服務,促進環境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以環境科技進步切實推動我省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為實現我省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團體會員,接受省科協對本團體業務活動的相應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駐地在廣東省廣州市東風中路335號,郵編51004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省內外和國際環境科技的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環境團體和環境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圍繞業務主管部門的中心工作,組織重大學術課題的探討和考察,科學論證,為環境發展戰略、科技政策、巨觀規劃和有關法規標準的制定等方面提供決策和技術信息服務;
三、普及環境保護知識,提供環境保護技術培訓服務。開展繼續教育,推動社會環境教育工作,舉辦青少年環境科技活動和農村環境科普工作;
四、開拓環境科技市場,為促進環境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服務。興辦環保科技實體,提供環保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為污染防治、清潔生產技術創新提供服務,積極開展先進環境技術推廣套用示範工作;
五、開展環境技術評價和篩選推薦工作,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論證和技術成果鑑定等工作,協助政府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及其他獎項的評審工作;
六、編輯出版環境書刊和學術資料,傳播先進的環境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
七、反映環境科技工作者的呼聲和要求,維護環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薦人才,表彰和獎勵在環境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各方面人士;
八、發展會員,進行組織建設;
九、利用便捷的電子網路平台為會員和環境科技工作者服務,為社會公眾服務;。
十、承擔政府委託或轉移給學會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申請為個人會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熱心環境保護事業、積極參與並支持本團體工作的領導幹部、環境科技實業家或在環境科技普及、推廣、教育及宣傳等方面做出積極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
2、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的環境科技工作者;
3、高等院校畢業、從事環境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環境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者;
(四)申請為單位會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與環境科技密切相關、願意參加本團體有關活動、支持本團體工作的科技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2、重視環境保護,在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中作出成績、熱心支持環境科技公益事業的企事業單位。
3、基層環境學會,其他願意參加本團體活動並支持本團體工作、依法註冊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查,報理事長批准;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優先獲得本團體的書刊和學術資料,優先在本團體刊物上發表論文,以及享受本團體可能給予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各種學會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按規定名額民主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討論並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決定理事會成員的增補調整;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原則上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是理事長,或由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設秘書處作為本團體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根據本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負責本團體日常工作。
第五章 分支機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可根據學科分類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本團體設立若干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的名稱必須冠以廣東省環境科學學會,名稱規範定為“廣東省環境科學學會xxx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各分支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接受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各分支機構的設立、名稱、組成原則和業務範圍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定,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和監管。
第三十三條 為便於開展活動,各專業委員會可以選擇掛靠在適當的企事業單位和部門。掛靠單位由本團體秘書處和有關單位按雙向選擇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四條 各分支機構實行委員會制,委員為若干人。
專業委員會由正、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和委員組成。一般不超過30人。由該專業在學術上、管理上有較大成就、學風正派、身體健康、熱心學會工作的會員組成。其人選經過民主協商推薦。報本團體批准。專業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副秘書長1—2人,協助處理工作事務。
第三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專業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因故不能或不便履行職責時,可由本人或原推薦單位提出更換,也可另行增補。更換和增補委員,由專業委員會討論決定,報本團體批准。
第三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本專業委員會的學術、科普活動或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推薦重大科技成果和學術論文,推薦優秀科技人才;
(三)開展各項學術活動和科技諮詢活動;
(四)承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交辦和委託的有關任務;
(五)按年度進行工作總結。
各專業委員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興辦實體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並制定會費收取辦法。
(一) 團體會員每年會費的收費標準:
1. 常務理事單位:8000元
2. 理事單位:5000元
3. 其他會員單位:2000元
(二) 個人會員每人每年的會費收費標準為50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О一О年一月十五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