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保護自然環境與資源,促進人類與自然和詣共處,實現人類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主要職責
喚起公眾意識、動員公眾參與、倡導生態文明。以環保事業為己任,通過廣泛聯絡國內外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吸引呼籲各界有識之士參與和支持環保事業,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籌集環保資金,為廣東的環保事業做作了積極的貢獻。 基金會圍繞政府的環保中心工作,組織開展了紅樹林濕地保護、東江水源水質保護、海洋瀕危物種保護和廣東省環保志願者行動周等大型環保公益活動和環保志願服務活動;在政策性公益項目上,聯繫相關企業開展了污水污泥處理、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廚餘廢棄物處理處置、農村環保節能減排以及新興環保技術等公益性工程服務項目。 基金會還設立了防治白色污染專項基金、宣傳教育專項基金以及低碳創業就業專項基金。並針對突出的環境民生問題,逐步開展公益維權服務活動。
組織機構
組織結構示意圖
廣東省環境保護基金會分為以下幾個部門:
委員會
秘書處
廣東省環境保護基金會顧問
廣東省環境保護基金會法律事務委員會
廣東省環境保護基金會專家委員會
廣東省環保志願者指導委員會
《環保公益基金》雜誌社
理事成員
榮譽理事長
理 事 長
陳堅
常務副理事長
袁 征
副 理 事 長
郝元文 黃三和 李子森 鄧少林 溫耀深 劉宇兵
榮譽副理事長
區岳州 姚振華 黃治洵 朱英傑
秘 書 長
袁 征(兼)
副 秘 書 長
陳向陽
理 事
陳堅 袁征 郝元文 黃三和 李子森 鄧少林 陳向陽 劉奕玲
許財 黃志剛 劉宇兵 劉嘉焯 溫耀深 湯運強 周新民 祝光富
潘遠來 陳先鑄
監 事
李國兆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環境保護基金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縮寫為GEP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廣東省內。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支持廣東省環境保護事業,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募集和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住所位於廣州市黃埔大道西868號跑馬地花園凱閱閣2605房,郵政編碼:510627。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單位是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第七條本基金會開展重大募捐、資助、投資、涉外活動和設立專項基金時,提前15個工作日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設立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及時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八條本基金會接受日常性捐贈的信息,在收到捐贈後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贈的信息,在收到捐贈款物後即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九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依法向社會募捐,或通過公益活動募集資金;接受國內外社會團體、企業組織、事業單位及個人的捐贈;
(二) 依法依規,採取購買有價證券、投資等資金管理方式,使資金保值、增值;
(三)資助環境保護活動的開展;
(四)資助有特殊作用的環境保護工程項目、優質產品、儀器的研發;資助開展環境法律與環保知識的宣傳教育、技術服務、人才培訓和學術交流;
(五)資助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及區域間的合作與交流;
(六)獎勵對環保事業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七)按照捐贈者的意願開展環保公益資助項目;
(八)承接政府職能轉移、購買服務和授權委託事項;
(九)依法開展環境公益訴訟等環境公益維權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條本基金會由1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的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環境保護公益事業;
(三)有良好的社會公眾形象;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八)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九)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二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指導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
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指導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並獲得過半數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三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基金會業務、日常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會財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時,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提議理事為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
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以及本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他需要基金會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在理事會議閉會期間,根據工作需要理事長可不定期召集理事長工作會議。
理事長工作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
理事長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召集和提議召開全體理事會議;
2、檢查理事會決議決策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3、代表審議本會簽署的重要活動和檔案;
4、聽取秘書處日常工作匯報;
5、討論決定提交理事會議審議的重大事宜。
召集理事長工作會議應在會議前五天通知會議人員,告知會議時間、地點和會議議程。
第十八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業務指導單位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一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環境保護活動的開展;
(二)資助有特殊作用的環境保護工程項目、優質產品、儀器的研發;資助開展環境法律與環保知識的宣傳教育、人才培訓和學術交流;
(三)資助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及區域間的合作與交流;
(四)獎勵對環保事業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五)按照捐贈者的意願開展環保公益資助項目。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募捐籌款活動;
(二)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兩個以上市(地)政府參與組織的公益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2014年5月12日 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4年5月12日廣東省環境保護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議第五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