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實施條例

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實施條例是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為促進促進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全面、協調與可持續發展而出台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實施條例
  • 通過時間:2006年7月28日
  • 公布時間:2006年7月28日
  • 施行時間:2006年11月1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貫徹實施,

基本信息

(2006年7月28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6年7月28日公布 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7月28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等二十七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實施《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促進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全面、協調與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的實施、監督、管理、修編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是綜合性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是統籌區域內各項建設,指導制定區域內相關專項規劃和市域規劃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的實施。其主要任務是:
(一)指導、協調、監督珠江三角洲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實施《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
(二)建立和健全《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實施的激勵、約束和監測機制,推行城鎮群協調發展的共同制度;
(三)對一級空間管治區實施強制性監督控制,對其他各級、各類空間管治區的管理進行指導;
(四)組織《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的修編。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珠江三角洲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在本轄區內的實施。其主要任務是:
(一)指導、協調、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實施《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
(二)對轄區內各級、各類空間管治區實行管理;
(三)組織市域規劃的修編。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珠江三角洲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實施《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的計畫及建議,並每年報告實施情況。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實施《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的協調會議制度。協調會議包括聯席會議和專題會議。
聯席會議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召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珠江三角洲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參加,對確定具有區域性影響的建設項目、提請修編《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進行協商並作出決定。
專題會議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珠江三角洲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召開,對涉及珠江三角洲的省域規劃和市域規劃的編制、一級空間管治區範圍的劃定、具有區域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等事項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省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第八條 涉及珠江三角洲的省域規劃和市域規劃應當與《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相協調,按照區域統籌、協調發展的原則加強規劃之間的相互銜接。
第九條 各級、各類空間管治區應當依據《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劃定,並按照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原則實施管理。
第十條 珠江三角洲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轄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確定的空間發展戰略和總體空間布局原則,合理調整和最佳化市域產業和空間結構,落實各級、各類空間管治區的發展指引與管治要求,促進珠江三角洲城鎮群的協調發展。
一級空間管治區範圍由珠江三角洲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具體的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珠江三角洲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一級空間管治區管理規定,明確管理主體的責任、保護範圍和控制要求,並予以公布。
二、三、四級空間管治區範圍由珠江三角洲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依照《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在市域規劃中劃定,並明確相應的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具有區域性影響的建設項目經省人民政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後,應當予以公布。
具有區域性影響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劃定的城際規劃建設協調地區內或者跨地級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二)區域性的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對區域自然環境與資源(包括水資源、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域資源、大氣環境、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四)對區域人文環境資源(包括歷史文化遺存、遺蹟等)的保護和利用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確定為具有區域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協調後,依法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分級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十三條 珠江三角洲行政區劃發生重大調整,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設項目,導致城鎮群總體空間結構和重大設施布局發生重大變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對《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進行修編。
修編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城鎮群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
(二)城鎮群環境容量和資源使用的狀況;
(三)城鎮群發展的目標與總體空間結構;
(四)主要城鎮、產業聚集區的功能定位與發展策略;
(五)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六)各級、各類空間管治區的劃定原則與管理要求;
(七)區域性交通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發展規劃;
(八)規劃實施的時序與保障措施。
《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修編草案應當由省人民政府召開聯席會議和專家評審會議進行審核,並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四條 珠江三角洲一級空間管治區範圍的劃定、具有區域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的修編應當徵詢公眾和專家意見。徵詢意見可以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方式。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群發展的動態監控信息系統,對各級、各類空間管治區進行監測。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珠江三角洲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省監控信息系統提供空間信息數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實施《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或者本條例的行為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或者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協調程式編制省域規劃、市域規劃或者劃定一級空間管治區範圍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更改一級空間管治區範圍或者不按要求進行保護和控制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核發具有區域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的,由其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本條例所稱珠江三角洲,包括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門市、東莞市、中山市,以及惠州市惠城區、惠陽區、惠東縣、博羅縣和肇慶市端州區、鼎湖區、高要市、四會市。
省域規劃是指省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或者直屬機構組織編制的城鄉建設、國土、農業、林業、交通、能源、環保、水利等規劃。
市域規劃是指珠江三角洲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
各級、各類空間管治區是指《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2004—2020)》確定的九類政策地區和四級空間管治區。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貫徹實施

10月25日下午,廣東省政府召開貫徹實施《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實施條例》(下稱《條例》)電視電話會議,全面部署《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我市有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恩平分會場參加了會議。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堅、常務副省長湯炳權出席會議並作講話。會議指出,為實施《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促進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全面、協調與可持續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我省編制了《條例》。該條例是廣東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重大實踐與創新,也是我省首次立法保護專項規劃。會議強調,各部門要統一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強學習和宣傳,不斷推進《規劃》的深入實施,確保廣東省珠三角地區區域之間協調發展、和諧發展;要通過實施《條例》,監督推動《規劃》的實施,從而最佳化珠江三角洲地區的空間,提升規劃建設的水平,創造良好人居環境和投資環境。
據悉,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條例》將於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在省的會議後,我市將抓好該《條例》的學習和宣傳,使規劃確立的理念深入人心,同時抓緊貫徹實施,為促進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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