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工作水平,增強消防救援人員職業榮譽感,激勵消防救援人員許黨報國、獻身使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有關優待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17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解讀2,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在職、退休消防救援人員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家屬。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撫恤優待對象不在本省的,按所在省份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所需經費除中央、省財政負擔部分外,由地級以上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不設縣的地市,由屬地政府根據地方實際情況明確經費保障機制,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四條 各地人民政府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保障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職責和義務。
第五條 各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消防救援人員榮譽,將消防救援隊伍(集體、個人)表彰獎勵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地方表彰獎勵體系,在重大節日期間組織走訪慰問當地消防救援隊伍和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舉辦有關重大慶典活動時可邀請消防英模代表參加。
第六條 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受到消防救援支隊級以上單位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對應業務部門表彰獎勵時,其入職前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應當組織人員到其家中走訪慰問,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七條 消防救援人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應當自收到消防救援隊伍發出的死亡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發給相應證明書和一次性撫恤金。
第八條 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褒揚金。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的,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的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對符合條件的遺屬發放定期撫恤金。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縣級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還應當按規定為其遺屬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九條 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為消防救援人員辦理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按規定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消防救援人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被認定為因公(因戰)傷殘的,按規定發放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保費具體標準和支付辦法待中央政策出台後,由省消防救援總隊商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十條 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並且符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
第十一條 享受國家撫恤和補助的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以及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參照《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優待;其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參照《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有關規定享受住房優待。
第十二條 從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的1級至4級殘疾消防救援人員,由國家供養終身。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對應業務部門批准後可安排集中供養。
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護理費,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負責發放;需要配置相關輔助器械的由省級對應業務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三條 鼓勵基金會等組織和個人對消防救援人員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業進行的公益性捐贈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享受相關稅收政策。
第十四條 正在執行公務並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救援車輛通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免交車輛通行費。
鼓勵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醫院、銀行等相關單位為消防救援隊伍提供優先服務。
第十五條 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優先購票、安檢、候車(船、機)、乘車(船、機)待遇,可使用優先通道(視窗),隨同出行的家屬(原則上不超過2人,不需要出具與消防救援人員本人的關係證明)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時,享受當地現役軍人同等優待政策。
殘疾消防救援人員憑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減收公布票價50%的優待;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時享受免費優待。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享受減免優待政策所需經費參照當地殘疾軍人享受減免優待政策經費保障辦法落實。
第十六條 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參觀遊覽公園、風景名勝區、面向公眾開放的文物和博物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等景區時,享受當地對現役軍人的同等優待。
第十七條 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員在省內各醫院看病就醫享受優待。
各級消防救援隊伍應與當地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員看病就醫優待機制。各定點醫院結合實際有效整合醫療資源,在掛號就診、專家會診、繳費取藥、住院治療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待遇。
第十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和消防救援隊伍要聯合協調指定當地三甲醫院或有較好醫療設施、較好醫療水平和較強醫療救治能力的醫院為本級定點救治醫院,並與各級消防救援隊伍簽訂合作框架協定。
定點醫院建立因公負傷消防救援人員緊急救治“綠色通道”,制定完善應急救治預案,按照“先救治、後辦手續”的救治原則,優先安排初診和搶救治療,優先安排醫療技術水平較高的專家參加會診和救治,優先安排住院床位,優先保障緊急搶救臨床用血和藥品。醫療費用結算按照“先診療、後結算”原則進行。
第十九條 各地人民政府應當為改善當地住房困難消防救援人員居住條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應保障,在制定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時,統籌考慮當地住房困難消防救援隊伍的住房需求。消防救援人員符合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條 預備消防士在職期間(2年),其家庭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規定發放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預備消防士和三、四級消防士入職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契約制人員)的,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後,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允許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預備消防士和三、四級消防士入職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契約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第二十一條 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退出證明,可享受現有的退役軍人就業培訓扶持、自主創業稅費優惠等優待政策。
經組織批准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工作不滿12年的,參照轉制前政策給予補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滿退休年齡的參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負責),根據本人意願也可選擇領取補助自主就業。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用、錄用、聘用工作人員或職工時,對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三級、四級消防士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後,報考國家公務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各地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提供免費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對應業務部門和主管單位,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可按規定享受現有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二條 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除勞動關係或聘用關係。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隨隊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配偶、子女,由駐地公安機關優先辦理落戶手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因工作調動需辦理落戶的,可選擇工作地、原籍、家庭生活基礎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入戶地公安機關應當優先辦理。
第二十四條 烈士、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和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英雄模範(含轉制前獲得的相應獎勵,以下簡稱英雄模範)的子女及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時享受相關優待。
烈士、英雄模範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就便進入公辦幼稚園就讀。
烈士、英雄模範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優先安排到國小和國中就讀。
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的,原則上按照當地當年各類普通高級中學最低錄取分數線降低30分以上錄取,英雄模範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原則上降低20分以上錄取,具體辦法參照各地關於軍隊的教育優待標準執行。
消防救援人員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所在地變更等,其子女需要轉學的,屬義務教育階段的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優先安排;屬普通高中的結合學生個人學習情況、個人意願和家庭實際,以學校等級相同、年級相銜接為原則,安排轉入適合的普通高中,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應及時按規定為其辦理相關手續,高一上學期和高三年級不接收轉學學生。
消防救援人員子女需要入讀中等職業學校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學生學習情況和消防救援人員意願,安排到教育質量較好的中等職業學校就讀。學生畢業時,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就業。
烈士子女報考本專科普通高等學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英雄模範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第二十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參照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政策,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完善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就業安置具體辦法,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隊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隨隊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消防救援人員家屬,參照隨軍家屬安置有關政策進行安置。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和英雄模範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隨隊家屬的學歷層次、專業特長及個人意願優先安置。
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狀況,對未就業的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業的除外)給予基本生活補貼,原則上按不低於當年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於每月初發放,資金承擔主體根據中央地方責任劃分情況確定。未就業的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消防救援人員退出、退休或調離本省後,其未就業隨隊家屬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待遇。
第二十六條 納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範圍的人員,工資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維持消防救援隊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經費繼續實行財政預算單列,落實公用經費最低保障標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提高保障標準,加大消防投入,確保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對應業務部門應當支持消防救援隊伍的培訓工作,可結合實際將消防救援人員納入本地、本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消防救援隊伍可根據人才培養需求與省內知名高校合作,採取獨立辦班等方式培養在職學歷人才,有條件的高校應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員參加各級組織的研究生學習班、函授、自學考試等在職繼續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訓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科技等對應業務部門應加強對消防救援科研項目的支持,鼓勵相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進技術、人才、產品等。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事項,仍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轉制前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內容與國家後續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政策為準。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1年。
印發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的通知
粵府函〔2020〕1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消防救援總隊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中辦發〔2018〕50號)和省委、省政府領導的指示精神,提高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水平,增強消防救援職業榮譽感和社會尊崇感,省消防救援總隊草擬了《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事宜作如下說明: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隊不再列武警部隊序列,全部退出現役,現役編制全部轉為行政編制,成建制劃歸應急管理部,與安全生產等應急救援隊伍一併作為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幹力量,承擔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救援工作,實行專門管理和政策保障,採取符合其自身特點的職務職級序列和管理辦法,提高職業榮譽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戰鬥力,充分發揮應急救援主力軍和國家隊的作用。2018年4月20日,公安部消防局正式轉隸為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2018年8月2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中辦發〔2018〕50號,以下簡稱《框架方案》)。2018年10月9日,公安部、應急管理部舉行公安消防部隊交接儀式,消防部隊整建制退出現役並劃轉應急管理部。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2018年11月9日,黨中央、國務院隆重舉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授旗儀式,習近平總書記親自授旗並致訓詞,要求建設一支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習近平總書記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授旗訓詞中指出,長期以來,消防隊伍作為同老百姓貼得最近、聯繫最緊的隊伍,有警必出、聞警即動,奮戰在人民民眾最需要的地方,特別是在重大災害事故面前,不畏艱險、衝鋒在前,作出了突出貢獻。改革轉制後,作為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和國家隊,承擔著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的重要職責,黨和人民寄予厚望。
2019年4月23日,省委主要領導在聽取全省消防工作和隊伍建設情況匯報時指出,消防救援隊伍是同老百姓貼得最近、聯繫最緊的隊伍,始終奮戰在人民民眾最需要的地方。特別是在處置超強颱風“天鴿”“山竹”和近期深圳抗洪搶險等急難險重任務中,全省消防指戰員不畏艱險、英勇向前,最大限度挽回了人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發揮了重大作用,作出了突出貢獻。要求要緊密結合總書記對廣東“四個走在全國前列”的要求,對標國際國內最高最好最優,比肩趕超港澳消防工作,加快提高我省消防力量、技術、裝備發展水平,提升消防專業化救援能力,力爭各項工作走在全國前列。要關心支持消防救援隊伍,讓消防指戰員受尊崇、有尊敬。2018年11月13日、12月30日和2019年1月9日聽取消防工作匯報和參加全省消防救援隊伍授旗授銜儀式時指出,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授旗訓詞精神,深刻領會總書記重要指示要求和殷切的希望,按照“四句話方針”要求,理順工作機制,全面加強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逐步實現向“全災種、大應急”的轉型升級,將隊伍建設成為召之即來、戰之能勝、最大限度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隊伍,時刻保持應急狀態,切實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要求各地各部門要一如既往地重視、關心、支持消防工作和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著力構建齊抓共管、群防群治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中央深化改革決策的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公安消防部隊2018年底前完成轉制任務。《框架方案》指出,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專門管理和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吸收現役制和職業制兩方面優勢,平移部隊現有政策、待遇標準。要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職業的榮譽體系和符合消防救援職業特點的保障機制。《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方案(試行)》(系《框架方案》子方案,以下簡稱《職業保障方案》)從生活待遇保障、職業榮譽保障、社會優待保障、科技和人才保障、財政預算保障等五個方面對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作出了明確規定。制定出台我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是貫徹落實中央改革部署、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的實際行動,有利於做好部隊原有優待政策的有序對接,確保隊伍平穩過渡。
二是提升消防救援職業榮譽感的需要。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作為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和國家隊,承擔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的重要職責。消防救援工作危險係數高、犧牲奉獻大,特別是一線消防救援崗位高強度、高風險、高危害,實行24小時駐勤備戰,需要黨和國家在政治上給予特殊關懷。制定出台我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有利於增強消防救援隊伍的責任感、榮譽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為服務“四個走在全國前列”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有利於傳遞省委、省政府的關心關愛之情,有效解除消防救援人員的後顧之憂;有利於保障國家和社會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的各項優待在我省落地見效,在全社會營造尊崇消防救援職業的良好氛圍。
三是推動我省率先建立消防救援職業榮譽體系的需要。改革轉制以來,全國各地積極推動落實消防救援隊伍優待政策,探索建立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機制,如湖北省、福建福州、莆田、寧夏銀川、湖南郴州及江蘇南通、蘇州、鹽城等地市已相繼出台了關於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機制的規範性檔案。省政府領導要求,要積極推進廣東省在全國率先建立消防救援隊伍榮譽體系。制定出台我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發揚廣東敢為人先、敢闖敢試精神,推動我省消防救援工作走在全國前列的具體行動,有利於為全國消防救援隊伍優待工作提供廣東經驗,加快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職業的榮譽體系;有利於進一步明確各地各部門的職責任務,便於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實推動我省消防救援人員優待工作落到實處。
四是建設適應廣東經濟社會發展消防救援隊伍的需要。廣東是經濟強省、人口大省,消防隱患存量多,火災總量大,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傳統和非傳統的因素相互交織,消防安全形勢嚴峻。而我省消防行政編制占常住人口比例較低,與香港、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均有較大差距。特別是改革轉制後,隨著應急救援職責的拓展,面對“大應急、全災種”的要求,我省消防救援力量嚴重不足的問題將更加突出。制定出台我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有利於增強消防職業的吸引力,便於吸收更多社會有志青年充實到消防救援隊伍,有效緩解我省消防救援力量不足的矛盾,為提高我省消防救援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水平奠定基礎。
五是建立匹配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消防救援人才隊伍的需要。在我省全面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國家戰略的歷史節點,建立與之匹配的消防救援人才隊伍,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十分必要。《框架方案》指出,下一步根據消防救援隊伍整合情況,在財政預算保障上將按照消防救援工作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意見,調整完善保障機制。《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招錄使用和退出管理方案(試行)》(系《框架方案》子方案)明確,招錄對象主要從本省級行政區域常住人口中招錄,根據需要也可面向其他省份招錄。在消防救援隊伍財政預算實行中央保障和地方保障相結合的基礎上,制定出台我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有利於充分體現廣東經濟強省、改革開放前沿陣地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主力軍的優勢;有利於保留我省消防救援隊伍中跨省工作的消防救援骨幹力量,避免人才流失;有利於面向全國吸納招錄更多優秀人才加入我省消防救援隊伍,為保障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消防救援人才支撐。
三、《辦法》制定和參考的政策依據
(一)轉制前執行的相關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
2.《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3.《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2010年7月21日國務院第120次常務會議、2010年3月29日中央軍事委員會常務會議通過);
4.國務院、中央軍委《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5.《廣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
6.民政部《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2007〕34號);
7.國務院、中央軍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8.《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
9.《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
10.《關於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發〔2016〕13號);
11.民政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裝備部《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政聯〔2009〕4號);
12.《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國辦發[2000]62號);
13.《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16號);
14.《廣東省擁軍優屬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6號);
15.國務院、中央軍委《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國發〔2013〕42號);
16.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軍區《廣東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粵府〔2014〕34號);
17.教育部、總政治部《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政聯〔2011〕7號);
18.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軍區政治部《關於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細則》(政乾〔2013〕138號);
19.廣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關於建立全省公安消防官兵因公負傷緊急救治“綠色通道”工作機制的通知》(粵衛〔2014〕45號)。
(二)轉制後執行的相關政策規定。
1.中共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發〔2018〕11號);
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中辦發〔2018〕50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國務院令第705號);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發〔2018〕114號);
6.《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公路〔2019〕5號);
7.《應急管理部 教育部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
8.《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應急管理部 國家鐵路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保障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交通出行優待權益有關事項的通知》(交運規〔2019〕4號);
9.《應急管理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退役軍人事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文物局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有關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84號)。
四、《辦法》制定過程
為貫徹落實《框架方案》,省消防救援總隊草擬了本《辦法》。在制定《辦法》過程中,省消防救援總隊牽頭成立起草工作專班,組織總隊機關各部門、15個處室負責人4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起草工作組共收集查閱了省內外、港澳地區70多個、超過130餘萬字的相關法規檔案和資料。《辦法》成稿後,省消防救援總隊分五個階段先後徵求了各方意見,集思廣益,充分論證,確保各項內容合法合規、有效管用。一是在內部廣泛深入徵求意見。《辦法》在內部3次徵求總隊機關各部門意見、1次徵求23個支隊級單位意見,共收集意見建議120餘條。二是充分徵求省直部門和地市政府意見。《辦法》初稿於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間共徵得21個省直部門的修改意見42條。相關意見建議經匯總整合後,修訂稿於2019年5月至7月間共徵得全省21個地級以上市政府的修改意見63條。2019年8月23日,根據省司法廳審核反饋意見,《辦法》送審稿再次徵求了7個省直部門意見,共收集意見建議25條。三是及時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2019年6月18日至8月8日,省消防救援總隊通過廣東消防信息網向社會公眾廣泛徵求意見,網上徵求意見期間未收到公眾的意見建議,也未發現負面網路輿情。四是注重提請上級部門審核把關。根據2019年3月15日省政府消防工作協調會有關要求,省消防救援總隊及時提請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對《辦法》進行審核。4月23日,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回複審核同意意見,並要求總隊推動《辦法》儘快實施。五是嚴格落實規範性檔案審查程式。為確保《辦法》內容規範合法,省消防救援總隊嚴格按程式將《辦法》送省司法廳審查,通過反覆溝通協商,省司法廳於9月24日書面回復了最終審核意見。省消防救援總隊根據省司法廳審核意見對《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形成了《辦法》草案。
五、《辦法》的總體思路
(一)嚴格遵循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通過制定出台我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細化落實《框架方案》的工作措施,加強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確保隊伍順利轉制。
(二)嚴格執行平移部隊原有政策的要求。在主要內容方面,總體在《職業保障方案》明確的框架內容基礎上,以部隊原有優待政策規定和國家部委新出台的有關政策為依據,結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職業特點,將部分重點內容綜合梳理納入《辦法》,確保內容合理合規。
(三)注重緊貼時代發展和日常生活需求。在部分內容中,除總體參照部隊原有政策和國家部委新出台的外,充分結合當前消防救援人員和家屬日常生活現實需求,緊貼廣東改革開放實際,對保障內容進行了少量拓展,確保《辦法》緊跟社會發展步伐,體現新時代的特點。
(四)《辦法》涵蓋的主要內容。
1.總體概況。從第一條到第四條,對本辦法制定的目的、保障範圍、經費來源,對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的責任義務作出了規定和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保障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職責和義務。
2.職業榮譽保障。第五條到第十三條對消防救援隊伍的職業榮譽保障進行了規定,明確政府應當在重大節日期間或在消防救援人員受到立功表彰獎勵時走訪慰問消防救援隊伍和人員,同時對消防救援人員死亡、傷殘應當享受的撫恤優待和購買社會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進行了規定。
3.社會優待保障。第十四條到二十五條對消防救援隊伍的社會優待保障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在交通出行、參觀遊覽、看病就醫、住房保障、家屬隨調隨遷、子女入學入托等方面享受社會優待,預備消防士在職期間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規定發放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退出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在就業培訓、自主創業、報考應聘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等方面享受社會優待。
4.經費和其他保障。第二十六條到第二十八條對消防救援隊伍經費預算保障和生活待遇保障進行了規定,明確消防救援總隊、支隊、大隊暫按轉改政策和現行辦法確保工資待遇不降低。第二十九條對消防救援隊伍人才培訓工作進行了規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消防救援隊伍的培訓工作,消防救援人員參加相關教育和考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第三十條對消防科技保障進行了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科技等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消防救援科研項目的支持。
5.補充條款。第三十一條對本辦法未明確的職業保障事項進行明確。第三十二條明確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對辦法生效時間和有效期作出規定,並明確本辦法內容與國家後續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政策為準。
解讀2
2月25日,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訊息,《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正式印發,試行期1年。
《辦法》共32條,在平移部隊原有保障政策和落實國家對消防救援隊伍有關保障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廣東實際進行了融合、細化和延伸,具有涵蓋內容範圍廣、新舊政策融合好、落地執行操作性強等特點。主要從職業榮譽、傷亡撫恤、救助基金、社會優待、醫療保障、住房保障、人員落戶、子女教育、家屬安置、福利待遇、經費保障、教育培訓、科技和人才保障等13個方面進一步明確各項保障的政策措施和標準要求,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辦法》中所稱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在職、退休消防救援人員和烈士遺屬及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家屬。
《辦法》顯示,消防救援人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應當自收到消防救援隊伍發出的死亡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向其遺屬發給相應證明書和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褒揚金。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的,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的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對符合條件的遺屬發放定期撫恤金。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縣級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還應當按規定為其遺屬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其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並且符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
另外,從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的1級至4級殘疾消防救援人員,由國家供養終身。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對應業務部門批准後可安排集中供養。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護理費,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負責發放;需要配置相關輔助器械的由省級對應業務部門負責解決。
在出行方面,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優先購票、安檢、候車(船、機)、乘車(船、機)待遇,可使用優先通道(視窗),隨同出行的家屬(原則上不超過2人,不需要出具與消防救援人員本人的關係證明)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參觀公園、風景名勝區、博物單位等景區時,享受當地現役軍人同等優待政策。
殘疾消防救援人員憑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減收公布票價50%的優待;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時享受免費優待,享受減免優待政策所需經費參照當地殘疾軍人享受減免優待政策經費保障辦法落實。
在就業方面,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退出證明,可享受現有的退役軍人就業培訓扶持、自主創業稅費優惠等優待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對應業務部門和主管單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按規定享受現有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 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