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浙江麗水商會是由浙江麗水籍人士在廣東省範圍內投資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工商企業自願參加的全省性聯合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浙江麗水商會
- 地點:廣東省
- 性質:商會
- 職能:商會
商會概況,商會章程,
商會概況
廣東省浙江麗水商會於2009年12月19日在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註冊成立(註冊證書號:粵社證字第1196號)。
商會的主要任務: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增進商會與國內外團體及工商界人士的聯繫,推進合作與發展,為會員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和交流搭建服務平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法律、金融、稅務、工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廣東省浙江麗水商會。英文名:ZHEJIANG LIS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英文簡稱GD LS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性質:廣東省浙江麗水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合作的需要,浙江省麗水籍人士在廣東省範圍內投資興辦的不同所有制、不同行業的工商企業自願參加;經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省際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旨在凝麗企鄉情,聚麗企力量,紓麗企困難,拓麗企市場,建麗粵“橋樑”,護麗企權益,揚麗企精神,擴麗企影響,促麗企騰飛,倡麗企奉獻。發展壯大麗水企業,促進麗(水)粵兩地經濟合作、技術交流和文明和諧建設。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新華鎮鏡湖大道2號雲峰商業大廈806-809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在粵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構成 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本會會員企業須為浙江省麗水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內投資興辦,或由廣東省內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內投資興辦,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本商會每年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 本會的團體會員異地商會允許其他異地商會自願加入本會的,應將其作為團體會員,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團體會員入會資格、會費標準及各項會議的表決權並寫入章程,必須載明:各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各異地商會自願加入其相關異地商會的,應以團體會員加入,各項會議的表決權按其加入商會的章程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四)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本會名譽職務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名譽會長、顧問或名譽職務,但不具備會員身份,聘請專職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的除名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產生方式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制訂或修改章程;
(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權及罷免權;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舉方式 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的產生方式。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或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理事會享有對其聘任權及解聘權,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三條 商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五條 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每屆不得超過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或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條 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由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制訂變更和增補方式,其中必須載明: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 本會屆中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商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四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二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印章管理 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六條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十七條 評比達標表彰備案 商會開展面向商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八條 信息披露工作 商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程式,其中必須載明: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0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