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是為加強民眾治安聯防組織建設,發揮民眾性自防自治的作用,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特制定本規定,於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8月10日,《廣東省群防群治組織監督管理規定》發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1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0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是為加強民眾治安聯防組織建設,發揮民眾性自防自治的作用,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特制定本規定,於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8月10日,《廣東省群防群治組織監督管理規定》發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同時廢止。
《廣東省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是為加強民眾治安聯防組織建設,發揮民眾性自防自治的作用,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特制定本規定,於1990年2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10日,《廣東省群防群治組織監督管理...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2017年7月20日修改的《廣東省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同時廢止。
廣東省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將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界定為民眾性自治組織,規定其組織活動在治安防範業務上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該組織及其成員的活動經費和經濟報酬,實行“民籌公助”,主要從受益單位和個人收取的治安聯防費中解決,...
第二十三條民眾治安聯防隊伍實行義務與有償服務相結合的辦法。向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農村專業戶和居民戶收取治安聯防費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治安聯防費必須嚴格管理,用於維護本地區的社會治安。第五章...
根據廣東省出台的相關規定,民眾聯防組織活動經費和經濟報酬,主要從受益單位和個人收取的治安聯防費中解決,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在很多地方的實際操作中,公安部門是收費主體,委託各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代為徵收。隨著治安...
第一條為發揮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作用,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治安聯防組織的名稱為治安聯防隊、治安聯防分隊。治安聯防組織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校園周邊安全區域內的單位以及民眾自治組織成立治安交通聯防組織,配合公安機關和學校維護校園周邊安全區域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治安交通聯防組織發現校園以及周邊安全區域有以下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師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
貴州省治安聯防組織管理規定 (1992年7月7日黔府辦發〔1992〕81號)第一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加強治安防範,充分發揮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治安聯防組織是協助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