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許可實施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工作,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及其配套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而制定的辦法,適用於廣東省範圍內安檢機構(含設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線)常規檢驗資格許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許可實施辦法
- 地區:廣東省
- 適用:於廣東省範圍
- 類別:機動車安全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以下簡稱“資格許可”)工作,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及其配套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範圍內安檢機構(含設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線)常規檢驗資格許可。
安檢機構特殊檢驗資格許可按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安檢機構資格許可遵循統籌規劃、數量控制的原則。
同一市(地)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及其車輛檢測線的設定,若按規劃區域機動車保有量控制,則以每年2萬輛/線確定;若按每年機動車檢驗量控制,則以1.5萬輛/線確定。低於上述指標之一,一般不增加設定相同類別的安檢機構。
第四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質監部門”)負責本省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工作。
第五條
省質監部門依據國家質檢總局批准的本省安檢機構數量、規模的設定規劃,實施資格許可。
在同一規劃周期內,當設定規劃指標用完或者規劃未得到批准前,不受理資格許可申請。
第六條
安檢機構獲得資格許可,必須滿足國家質檢總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技術條 件》的要求。
第七條
申請安檢機構資格許可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設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線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證明檔案、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申請設立安檢機構、檢測線的固定場所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複印件;
(四)申請設立的安檢機構、檢測線的詳細地址及該地點在本縣(縣級市、區)的具體方點陣圖;(五)安檢機構建設規劃,包括建設周期、場地平面圖、檢測廠房設計方案、履行建設規劃的書面承諾等。
申請人應提交上述申請材料一式兩份,並提供原件供核對。
第八條
省質監部門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檢測”的原則,對申請設立安檢機構的規模進行控制。
地級以上市(不包括地級市)市區內申請設立安檢機構(包括檢測線),以半徑8公里範圍內不得有同類安檢機構(包括檢測線)為原則,地級市行政區域內申請設立安檢機構(包括檢測線),以半徑5公里範圍內不得有同類安檢機構(包括檢測線)為原則。但在同一區域內機動車保有量遠超過本辦法第三條 第二款規定數量的除外。
在同一規劃周期、同一行政區域(以縣、縣級市、區為單位)內,規劃設立同類檢測線少於2條 (含2條 )的,每個申請人只能申請設立1條 檢測線;多於2條的,每個申請人最多可以同時申請設立2條 檢測線,但應在同一檢測場所設定。
同類檢測線是指檢測車型相同的檢測線。
第九條
省質監部門應當在本省安檢機構數量、規模設定規劃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後15日內,在省質監部門網站予以公布,並同時公布接受資格許可申請的起止時間,該起止時間應不少於10日,公布時間與開始接受申請的時間間隔應不少於7日。
第十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質監部門應當予以接收;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質監部門應噹噹場向申請人傳送《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並一次告知。
省質監部門應詳細、準確記錄接收申請材料的時間(需補正申請材料的,以補正申請材料的時間為準),並出具接收材料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在規定的接受資格許可申請的時間截止前,省質監部門應當通過公眾可以查詢的途徑每天公布接受申請的情況。
第十二條
省質監部門應當對接收的申請材料,擬設安檢機構(檢測線)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 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省質監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申請人提前提出申請,或逾期提出申請(含逾期不能補正申請材料),或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 規定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二)同一規劃周期,同一行政區域內,符合本辦法第八條 規定的申請數量小於或等於規劃的數量時,對符合的申請作出受理決定;
(三)同一規劃周期,同一行政區域內,符合本辦法第八條 規定的申請數量大於規劃的數量時,按申請時間的先後順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對於申請時間相同但因數量限制不能都作出受理決定的,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後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在同一個工作日內提交申請材料的,視為申請時間相同。
第十四條
專家對擬建安檢機構(檢測線)布局的合理性,檢驗廠房、檢測線設計的符合性、合理性進行審核後出具審核意見。
省質監部門根據專家審核意見,按擇優的原則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
第十五條
省質監部門應當自接收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
第十六條
省質監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不含審查組現場審查的時間、受審查安檢機構審查不合格進行糾正所需要的時間),依據國家質檢總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辦理程式》的規定,組織對申請人的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查,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七條
申請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安檢機構建設的,可以向省質監部門申請延期審查,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9個月(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算)。
申請人在申請延長的期限內未完成安檢機構建設,省質監部門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並自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八條
省質監部門應及時在省質監部門網站公布獲得資格許可安檢機構(檢測線)的情況。
第十九條
安檢機構獲得資格許可證書和檢驗專用章後,方可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
第二十條
獲得受理的申請人不得擅自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和設立地點等要素。
第二十一條
同一規劃周期,同一行政區域內,提出申請的數量,或符合本辦法第八條 規定的申請數量,或準予行政許可的數量小於規劃的數量,省質監局根據機動車檢測需求的迫切程度,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九條 的規定公布餘下安檢機構數量、規模設定規劃及接受資格許可申請的起止時間,並按照本辦法第十條 至第十七條 的規定進行受理和審批;也可以將其與下一年度設定規劃一併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