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許可實施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工作,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及其配套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而制定的辦法,適用於廣東省範圍內安檢機構(含設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線)常規檢驗資格許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許可實施辦法
- 地區:廣東省
- 適用:於廣東省範圍
- 類別:機動車安全
《廣東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許可實施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工作,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及其配套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而制定的辦法,適用於廣東省範圍內安檢機構(含設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線)常規檢驗資格許可。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及其配套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而制定的辦法,適用於廣東省範圍內安檢機構(含設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線)常規檢驗資格許可。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0年修訂檔案 關於修訂《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許可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質監局、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為進一步做好新設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許可工作,...
為保障和促進電力建設的順利進行,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廣東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該《規定》經2005年12月1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8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6年1月5...
1.將第一條中的“《廣東省漁業管理實施辦法》”修改為“《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2.將第二條中的“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海監檢查機構”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3.第六...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制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共七章七十三條,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機動車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扣留機動車進行強制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定。檢驗合格的,由違法行為發現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發給檢驗合格標誌。被扣留機動...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辦法第一章 編輯 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計量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促進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十條 機動車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扣留機動車進行強制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定。檢驗合格的,由違法行為發現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發給檢驗合格標誌。被扣留機動車...
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後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每學期的開學前半個月為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時間。校車所有人應先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機動車檢驗,憑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單到重點車輛管理機構辦理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校車運營 ...
第十條 機動車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扣留機動車進行強制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定。檢驗合格的,由違法行為發現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比對工作;監督管理商品量、市場計量和校準行為以及計量仲裁檢定工作;依法管理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推行工業、服務業計量現代化管理制度;依法監督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開展...
接送小學生及幼兒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專用車輛。第三條 校車應當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關於核載人數、外觀標識、信號裝置、行駛記錄儀、輪胎、...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備案擅自變更具有合法資格的校車駕駛人、行駛路線、停靠站點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對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處以5000元罰款。其他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