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最大限度減少災害發生及其帶來的損失,保護森林資源和國土生態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廣東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廣東省〈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和《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規定,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齊抓共管、協同聯動,預防為主、積極消滅,以人為本、科學撲救”的原則。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單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森林防火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對森林防火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有關單位明確的森林防火責任人,對本單位森林防火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及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相關責任人,在森林火災預防、撲救、災後處置中的工作責任以及責任追究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森林防火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五條 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如下森林防火管理責任:
(一)根據省森林防火規劃,組織編制本地區森林防火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二)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建立健全本級森林防火組織指揮體系,明確辦事機構及工作人員,推動鄉鎮全覆蓋。
(四)建立森林防火專家庫,組建森林防火專家組。
(五)建立森林防火監控系統及應急指揮平台。
(六)加強森林消防和護林員隊伍建設與管理,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七)劃定森林防火區,及時向社會公布。
(八)貫徹落實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在森林特別防火期,對本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進行安排部署、檢查督促。
第六條 森林防火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區域,落實聯防制度,實行信息共享,加強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完善森林防火責任制,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
第八條 在森林特別防火期內,實行森林防火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嚴密監測森林火情,及時做好相關處置工作。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要嚴格執行森林火災信息報告制度,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必須及時、如實、逐級向上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報告,不得漏報、遲報、瞞報、謊報。
第三章 預防責任
第九條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任:
(一)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森林防火宣傳,組織單位、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開展經常性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森林防火意識。
(二)建立健全護林員隊伍,劃定管護責任區,明確責任與任務,嚴格考核。
(三)堅決執行野外火源管理有關規定,制訂並落實本轄區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及時排查森林火災隱患並落實整改。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訂森林防火村規民約,嚴格管制野外農事、民俗用火。
(四)加強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管理,對經批准的生產、生活用火加強管理,督促落實防火措施;對未經批准的野外用火及時依法處理。
(五)根據需要組建專業化程度較高的森林火災撲救隊伍,配齊撲火裝備,開展必要的培訓和演練。
(六)做好本級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工作,及時更換、維修。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責任:
(一)組織宣傳、林業、教育、民政、旅遊、交通等有關單位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重點在家庭、社區、學校、農村以及機關、工礦企業中普及森林防火知識。
(二)組織氣象、林業部門和宣傳媒體及時發布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森林火險預警信息,落實預警回響應對措施。
(三)嚴格執行野外火源管理規定,採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火源。
1.進入森林特別防火期,應全面組織清理鐵路、高速公路、國道和省道以及其他主要道路兩旁的可燃物;對林緣地帶和林區內的營地、監獄(看守所)、廠礦、油(氣)站、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和電力、通信線路、石油天然氣管道、垃圾焚燒場以及森林旅遊區開展隱患排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
2.加強對進入森林防火區活動人員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嚴格管控各種生產、經營和建設、施工所需的野外用火,做好火災防範措施。
3.在森林特別防火期內,如遇持續高火險天氣,必須發布命令,在森林防火區內嚴禁一切野外用火。組織開展執法檢查,依法處罰違規野外用火。
(四)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每5000畝林地至少配備1名專職護林員,落實護林經費,明確責任,嚴格考核。
(五)建立專業森林消防隊伍並配齊裝備;組織、指導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企事業單位建立森林消防隊伍,組織開展防火培訓和演練。
(六)對在林區依法開辦工礦企業、設立旅遊區或者新建開發區的,督促其森林防火設施建設與項目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在林區成片造林的,督促其同步配套營造生物防火林帶,加強防火隔離帶的建設與維護。
(七)建設80平方米以上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可供300人以上使用的滅火機具和裝備。
第十一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責任:
(一)組織經常性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森林防火知識,指導、檢查、督促縣級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
(二)組織氣象、林業部門和宣傳媒體及時播發、刊載森林火險天氣預報以及森林防火公益廣告;及時發布森林火險等級和預警信息,落實預警回響應對措施。
(三)指導建立護林員管理制度,落實本級財政護林員補助經費。
(四)組織、指導縣級人民政府制定野外火源管理規定,加強檢查,督促及時排查森林火災隱患,督促依法整治在森林防火區違規用火行為;必要時,發布嚴禁野外用火命令。
(五)結合實際,建立市級機動森林消防專業隊,指導、督促縣級人民政府及市屬林場等單位加強專業或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
(六)建設200平方米以上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可供500人以上使用的滅火機具和裝備。
第四章 撲救責任
第十二條 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任:
(一)制訂本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二)發生森林火災,立即啟用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縣級人民政府及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三)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人員。
(四)負責森林火災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後勤保障工作和撲火隊伍相關補助。
(五)協助做好火災調查、火案查處工作。
(六)森林火災撲滅後,要對火場全面檢查、清理余火,留足人員看守火場,並經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撤離。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責任:
(一)組織編制、批准實施本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及應急預案操作手冊,組織開展必要的演練;組織指導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訂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並督促其加強演練。加強森林防火信息化、航空護林基礎設施建設。
(二)接到火情報告,立即委派本級林業主管部門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負責同志趕赴現場組織、指導處置工作,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市級人民政府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三)根據撲火救災工作需要,迅速調度縣專業或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支援。視情況調度轄區內其他消防隊伍增援,或請示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支援。
(四)組織、指導鎮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做好受火災威脅民眾的疏散、撤離,以及撲火人員的安全防護和後勤保障等工作。
(五)組織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開展火災調查及火案偵查工作。
(六)在森林火災撲滅後,督促當地鎮級政府全面做好清理余火、看守火場及其他善後工作。
(七)組織開展受災和損失情況的調查與評估,依法追究肇事者和相關責任人責任。
(八)組織有關部門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九)協調解決參加撲火人員的誤工補貼、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十)及時對火燒跡地採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復森林植被。
第十四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責任:
(一)組織編制、批准實施本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及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定期開展預案演練;指導縣級人民政府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並督促其加強演練。加強森林防火信息化建設、航空護林基地或起降場(點)建設,完善相關設施設備。
(二)發生火災後,督促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做好撲火救災工作,視情況派出工作組指導做好救災工作,並授權或委託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按照有關規定將撲火救災情況上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
(三)指導、督促做好受火災威脅民眾的疏散、撤離,以及撲火人員的安全防護和後勤保障等工作。
(四)責成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查明火因、偵破火案、懲處肇事者,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五)督促做好森林火災撲滅後的火場清理、看守以及其他善後工作。
第十五條 發生有如下情形的森林火災,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必須趕赴現場組織處置:
(一)啟用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必須派出領導到現場組織撲救山火,並及時向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對持續燃燒兩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的森林火災,主要負責同志必須立即前往現場組織處置,並視火情態勢報請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支援。
(二)對持續燃燒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因火災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縣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其他領導必須趕赴火場組織處置工作。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災,縣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必須趕到現場組織處置火情、處理善後工作:
1.持續燃燒8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因火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傷的;
3.危及居民區、營地、監獄(看守所)、廠房和軍事、供電、供氣設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倉庫、油庫等重要設施,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
4.需要請求市支援撲救的,以及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和省、市領導作出批示要求的。
(四)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災,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其他領導必須趕赴火場組織處置火情、處理善後工作:1持續燃燒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或因火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傷的;2距省界5公里以內或發生在地市交界的;3危及省級以上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
(五)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災,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必須趕赴火場組織處置火情、處理善後工作:
1.持續燃燒20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過火面積超過300公頃的;
3.人員傷亡情況達到較大以上森林火災等級的;
4.危及居民區、營地、監獄(看守所)、廠房區和軍事、供電、供氣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倉庫、油庫等重要設施的;
5.需要請求省支援撲救的,以及國家或省委、省政府領導作出批示要求的。
第十六條 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根據所啟動的處置森林火災應急回響,成立相應級別現場指揮部,明確(指定)現場指揮官。
第五章 部門責任
第十七條 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落實相應的森林防火責任:
(一)林業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並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二)發展改革(糧食)部門負責協調、指導森林防火發展規劃的編制及項目建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保障撲火救災糧食供應。
(三)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森林防火應急無線電頻率,並免徵通信頻率占用費;做好撲救森林火災所需的電力、成品油、藥品等保障工作。
(四)教育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各級各類學校(不含技校)開展森林防火知識和法律法規教育;協同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
(五)科技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森林防火科技攻關、森林防火科技項目立項和評審工作;將森林防火科學研究列入科技發展項目,協同有關部門推廣和運用森林防火先進技術。
(六)公安部門負責組織公安消防力量參與撲救森林火災;組織受森林火災威脅區域的民眾轉移、疏散;維持災區治安與交通秩序,必要時,對火場區域實行交通管制;組織、指導偵破森林火災案件;指導、督促設在林區的看守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七)民政部門負責教育、引導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園、公墓和墳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及時開放啟用避護場所,緊急轉移並妥善安置森林火災受災民眾,及時發放救災物資;指導開展受災民眾救助,協助做好傷亡人員親屬安撫工作。
(八)法務部門協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宣傳工作,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指導、督促設在林區的監獄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九)財政部門按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對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增強森林防火能力所需經費給予必要保障。
(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技校特別是林區的技校開展森林防火知識和法律法規教育;協同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
(十一)國土資源部門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及時提供森林防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數據、地圖和資料。
(十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督促公路管養單位及時清理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森林火災隱患;做好森林火災撲救人員和撲救物資等應急運輸保障。
(十三)農業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野外農事用火管理;協同做好農村森林火災預防工作。
(十四)衛生部門負責做好災區傷病員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組織醫務人員參加森林防火演練。
(十五)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協同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和有關信息傳播工作;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撲救新聞發布工作。
(十六)旅遊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督促旅遊區的經營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配備設施和設備,做好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對進入其經營範圍的人員、導遊和遊客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十七)省軍區負責協調解放軍各單位做好軍事禁區及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與當地政府建立防撲火聯動機制;組織、協調有森林防火任務的解放軍有關單位制定撲救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負責牽頭組織、協調駐粵解放軍、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森林撲火救災工作;協調部隊空管部門落實森林航空消防滅火飛行任務,必要時,協調增派增援飛機。
(十八)省武警總隊負責協調、監督武警部隊各單位做好轄區內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協調有森林防火任務的武警部隊有關單位制定撲救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協調、組織指揮駐粵武警部隊參與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十九)民航主管部門負責保障森林消防飛行航線與計畫的落實;協調租用民航企業的飛機執行森林航空消防飛行任務。必要時,協助調派飛機增援撲火救災、運送撲救人員、裝備和物資。
(二十)通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各地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提供撲火救災所需應急通信保障及服務工作;指導、協調運營企業協助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傳、火險信息發布以及報警電話(12119)等保障工作。
(二十一)氣象部門負責做好林火衛星監測、森林火險天氣等級預測預報及預警發布工作;提供森林火險天氣預測預報服務;及時提供火場區域天氣預報和相關氣象信息,並根據需要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
(二十二)鐵路部門負責組織、督促其經營單位做好所屬林地森林防火工作,並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好鐵路沿線森林火災危險地段防火工作;組織、協調所轄鐵路及城際軌道交通優先運送撲救人員、裝備和物資;保障災區鐵路及城際軌道交通運輸安全。
(二十三)電力、油氣、環衛監管部門負責協調、督促其管轄單位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及時清除管道、線路沿線的森林火災隱患;做好野外工程施工、焚燒垃圾等野外火源管理;在森林防火危險地段開設防火隔離帶,並組織人員進行巡護。
市、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因執行本辦法不力,造成森林火災頻繁發生或重大影響和損失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視情節對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
第十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約談縣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
(一)轄區內森林火災頻發,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年度森林火災發生率每10萬公頃森林面積超過10次,且森林火災受害率超過1‰的;轄區內森林面積不足10萬公頃,且森林火災受害率超過1‰的;
(三)因森林火災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傷的;
(四)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的;
(五)漏報、遲報、瞞報、謊報森林火災,情形嚴重的。
第二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約談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
(一)年度森林火災發生率每10萬公頃森林面積超過10次,且森林火災受害率超過1‰的;
(二)轄區內發生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的,或人員傷亡達到重大森林火災標準的;
(三)轄區內50%以上(含本數)的縣(市、區)發生了重大以上森林火災的;
(四)漏報、遲報、瞞報、謊報森林火災,情形特別嚴重的。
第二十一條 被約談單位應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約談要求,匯報相關情況,查找問題與原因,落實責任追究,提出整改措施。
約談6個月後,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派出工作組,對被約談的地級以上市或縣(市、區)落實整改情況進行檢查。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上級政府領導對下級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
第二十二條 對森林防火工作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處置不及時,導致森林火災頻發,並造成重大損失或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對敷衍塞責、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按照黨紀政紀嚴肅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