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林業局自然教育基地評定辦法

《廣東省林業局自然教育基地評定辦法(試行)》是為全面推進自然教育規範發展,加強和規範自然教育基地評定工作,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充分發揮各類自然保護地社會功能大力開展自然教育工作的通知》(林科發〔2019〕34號)和《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 廣東省林業局關於加快發展森林旅遊的通知》(粵自然資發〔2019〕50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2023年2月6日,廣東省林業局發布《廣東省林業局自然教育基地評定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林業局自然教育基地評定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林業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林業局自然教育基地評定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林業局
  2023年 2月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自然教育規範發展,加強和規範自然教育基地評定工作,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充分發揮各類自然保護地社會功能大力開展自然教育工作的通知》(林科發〔2019〕34號)和《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 廣東省林業局關於加快發展森林旅遊的通知》(粵自然資發〔2019〕50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的申報、評定和監測評價等工作。
  第三條 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是指廣東省林業局評定的,具有一定規模的自然或近自然環境,具有明確的運營管理機構,建設較齊全的配套設施,可提供自然教育活動的專業場所。
  第四條 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的申報、評定和監測評價,堅持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不干預申報單位自主合法經營。
  第五條 廣東省林業局負責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的評定,成立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評定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專家委員會),承擔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的評定和監測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基地類型
  第六條 基地類型
  (一)自然資源類
  以森林、濕地、海洋等生態系統為特色自然教育資源,開展自然教育活動的場所。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海洋公園、石漠公園、礦山公園、國有林場等。
  (二)歷史文化類
  以歷史文化資源為特色自然教育資源,開展自然教育活動的場所。如文化遺產地、紅色革命基地、古驛道、古村落、綠美古樹鄉村、古樹公園等。
  (三)綜合體驗類
  以城鄉園區和豐富的設施設備為特色自然教育資源,開展自然教育活動的場所。如城市公園、植物園、樹木園、動物園、學校、森林生態綜合示範園、林下經濟示範基地、林業特色產業發展基地、現代農業產業園等。
  第三章 基地申報
  第七條申報條件
  (一)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經法人單位授權,能夠獨立開展自然教育活動的單位或場所。
  (二)符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相關規劃要求,土地權屬清晰,能夠滿足自然教育基地長期使用條件。
  (三)擁有良好的自然環境,具有一定規模的接待能力,配備有滿足自然教育活動開展要求的基礎設施、自然教育設施、安全設施等,如自然教育之家、自然教育徑、自然教育解說系統、自然教育場館等。
  (四)設有專職部門,配備專門的自然教育人員,有相對固定的自然教育資金投入,以保證基地內自然教育活動持續地開展。
  (五)編寫研發有配套的自然教育課程,體現自然教育基地的獨特性。
  (六)開展自然教育工作3年以上,最近3年無違法違規用地用礦、非法採伐林木和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第八條 申報單位向所在縣(市、區,下同)林業主管部門提交《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申報書》(附屬檔案1),經過縣、市(地級以上市,下同)林業主管部門審查,逐級報送至廣東省林業局;市林業主管部門直屬單位可以直接向市林業主管部門申報,再報送至廣東省林業局。
  第九條 廣東省林業局直屬單位可以直接向廣東省林業局申報。
  第四章 基地評定
  第十條 廣東省林業局委託評定專家委員會,對申報的基地採取審查申報材料、實地核查、集體合議等方式進行審核,提出評定建議。
  第十一條 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評定標準,結合《自然教育基地建設指引》(T/GDFS 4—2021)制定。
  第十二條 評定專家委員會出具評定意見,向廣東省林業局提出基地建議名單。
  第十三條 廣東省林業局對基地建議名單進行審核,並在省林業局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如無異議,由廣東省林業局發文公布,並頒發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評定牌匾。
  第十四條 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每年評定一次。評定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後開展綜合監測評價。
  第五章 監測評價
  第十五條廣東省林業局對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開展監測與評價,建立動態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被評定為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的單位,應當自評定之日起6個月內,制定印發自然教育基地建設規劃或方案並報廣東省林業局備案。在自然保護地、國有林場等範圍內開展自然教育項目建設的,其規劃建設內容還必須符合自然保護地、國有林場等法律法規及國土空間規劃要求。
  第十七條被評定為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的單位,應當著力提高基地質量,充分發揮省級自然教育基地的示範引領作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推動自然教育進校園、入社區,提高周邊居民的參與度和支持度。積極參與省舉辦的粵港澳自然教育嘉年華、粵港澳自然教育季、濕地日、愛鳥周、世界野生動植物日、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等各類省級自然教育活動和其他林業普法宣傳活動。
  第十八條 建立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監測評價制度,每5年進行一次綜合監測評價,第一次監測評價在基地被評定為省級基地後的第5年進行,監測評價程式如下:
  (一)基地應在監測評價年份向廣東省林業局填報《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考核自評表》(附屬檔案2)。
  (二)廣東省林業局委託評定專家委員會進行監測評價。
  (三)經監測評價合格的基地,繼續獲得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稱號,對監測評價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稱號,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收回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標誌牌並向社會公告:
  (一)在申報和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基地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基地造成重大社會負面影響的;
  (四)一年以上未開展自然教育活動的,或無法滿足自然教育開展條件的;
  (五)基地土地權屬發生重大改變的。
  第二十條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需要更改名稱的,應提交更名申請材料,由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林業局予以審核確認。
  第二十一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在基地評定和監測評價中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林業局已公布的廣東省自然教育基地納入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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