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做好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0年8月30日,廣東省教育廳以粵教辦〔2010〕12號印發《關於做好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領會精神實質,充分認識推進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著力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建立工作機制,做好高校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工作;建立管理機制,積極穩妥推進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積極創造條件,完善高校信息公開載體建設;加強監督評議,保障高校信息公開工作順利推進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做好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
  • 實質:政府公告
  • 文號:粵教辦〔2010〕12號
  • 地點:廣東省
意見內容,發布時間,

意見內容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做好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
粵教辦〔2010〕12號
各高等學校:
為認真組織實施《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以下簡稱《辦法》),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施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教辦廳函〔2010〕44號)的有關要求,根據我省實際,現就做好我省高校信息公開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領會精神實質,充分認識推進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意義
《辦法》將於今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辦法》的發布實施,是我國高等教育管理和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國高校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水平提高的重要標誌。制定和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面推進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舉措,是深化高校校務公開、促進高校依法治校、提高高校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廣泛接受民眾監督、加強高校黨風廉政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校園、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各高校要認真學習領會《辦法》,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辦法》的精神實質,切實提高對高校信息公開重要意義的認識,牢固樹立依法公開的觀念,進一步加大《辦法》貫徹執行的力度,把信息公開作為一項長期工作抓出成效。
高校的信息公開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高校師生的公民意識、維權意識很強,高校信息公開工作即將面臨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檢驗和評判,工作成功與否不僅關係本地區和本校的聲譽,也直接影響到高等教育在社會公眾中的形象。各高校要切實增強做好此項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充分估計和認識施行《辦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緊密結合本校實際和特點,認真做好貫徹實施《辦法》的各項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著力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高等學校是《辦法》的實施主體,校長是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高校要設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包括審定信息公開工作規劃和有關制度,研究決定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原則上設立在學校(校長)辦公室,是全校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主要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制定學校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則,研究制定信息公開工作方案,擬定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確定信息公開的具體範圍、形式、程式等事宜,以及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學校信息公開工作。
校內各單位、部門由其辦公室或者承擔辦公室職能的機構明確具體從事信息公開的工作人員,落實崗位職責,主動公開本部門應當公開的學校信息,積極協助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部門開展相應工作。信息化部門要主動配合信息公開工作部門開展工作,提供技術支持,並與學校信息化建設、電子校務等工作協同推進。
三、建立工作機制,做好高校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工作
各高校要建立高校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機制,明確公開的職責、方式、流程和時限要求,進一步細化信息公開的目錄和範圍,抓緊編制或修訂本校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和由近及遠的要求,重點對《條例》發布以後的信息進行全面清理。要依據《保密法》和《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科學界定公開和不公開的信息。凡符合《條例》第九條和《辦法》第七條要求的信息,均應編入本校信息公開目錄。對於《辦法》施行後製作、獲取的信息,還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及時明確其信息公開屬性,符合主動公開要求的要編入公開目錄。要將與師生員工和廣大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及民眾關心的熱點問題,作為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學校內部組織機構應從本單位、本部門的職能特點和工作實際出發,突出重點,編制更詳細、更具體的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指南,建立明確規範的內容體系,落實責任分工,避免公開的隨意性。
各高校要建立高校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機制,指定機構和人員負責本校的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工作,明確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審查、處理、答覆等環節的具體要求,並公開受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電話、電子信箱等內容;要向申請人提供統一規範的信息公開申請格式檔案(包括紙質文本或電子文本),並開闢信函、傳真、網上處理系統等多種受理信息公開申請的渠道。一般情況下,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應該是現有的。當收到申請後,應當進行申請人主體資格審查,並根據《辦法》第九條,注意分析研判申請人申請的信息是否與自身特殊需要具有關聯,必要時須要求申請人提供關聯性證明。對申請人申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信息,學校可以不予提供,但應當告知申請人。
學校對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時,應當諮詢有關法律專家、保密和檔案管理部門意見或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確定。
四、建立管理機制,積極穩妥推進高校信息公開工作
一是要建立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學校各級信息公開工作部門在公開前必須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信息不得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重點是對擬公開的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後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進行審查。要準確把握公開與保密的尺度,對難以確定密級的擬公開信息,由學校提出公開的初步意見交上級保密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審核期間可暫緩公開。學校要加強對保密審查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相關人員業務素質,確保審查程式嚴格規範。對因審核把關不嚴違反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導致嚴重後果的,應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二是建立重要信息發布審批機制。有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審批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公開。重要信息的發布原則上須經學校信息產生部門、保密部門和信息公開部門聯合審批。
三是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機制。學校發現不利於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對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學校要採取積極的輿情疏導措施,正面引導,主動及時公開相關學校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負面影響。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與公眾的信息溝通機制,不斷拓寬接受公眾反映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針對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問題,要加大公開力度,及時、規範、準確地公開信息,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傳播可能和空間。
四是進一步健全高校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要善於利用新聞發布會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增強高校信息公開的主動性、權威性。
五是建立重大事項決策信息預公開機制。對涉及到師生員工的切身利益,影響學校的改革發展,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重大事項決策要實行決策前信息公開和實施過程的動態信息公開。預公開機制要明確預公開的管理機構、事項、程式、形式、責任追究和監督機制。預公開過程中可採取散發意見卡、召開座談會、設立意見箱、公開電話等形式,確保學校各利益相關者充分參與,積極徵集和聽取各方意見,摒除決策中不合理的因素,控制和降低決策風險。學校內設監察部門要重點督查學校的重大事項決策信息預公開制度的實行情況,對應實行預公開的事項而未實行的,應向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反映,要求其實行預公開。
五、積極創造條件,完善高校信息公開載體建設
高校要充分發揮網站快速、便捷的優勢,努力把學校網站建成信息公開的第一平台。要集中精力,儘快建設學校網站信息公開專欄和信息公開意見箱,並於2010年8月底前開通,主動做好信息的管理、維護和更新工作,認真聽取社會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要綜合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以及新聞發布會、年鑑等形式或檔案館(室)、圖書館等場所,及時公開高校信息。有條件的高校可設定資料查閱室、索取點、公告欄、電子螢幕等設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檢索、查詢和利用高校信息。
六、加強監督評議,保障高校信息公開工作順利推進
省教育廳是我省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機構,負責省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各高校內設監察部門負責組織對本校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部門要積極聯合監察部門,組織開展監督評議工作,確保信息公開的依法依規有序開展。
一是要建立信息公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通過定期召開教代會、學代會、校情發布會等各種會議公開學校信息,積極推動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不斷引導師生員工依法有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要本著對學校、對師生員工負責的態度,深入了解師生員工的呼聲和要求,定期組織教職工代表對信息公開情況進行評估,對信息公開工作實行有效監督檢查。
二是要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學校應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幹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考核工作可與年終考核結合進行,對信息公開成績顯著的單位,給予表彰,對工作不利、效果不好的單位,要限期整改,並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
三是要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學校應當編制學校上一學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於每年10月底前報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中央部門所屬高校,還應當報送其上級主管部門。
四是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堅決杜絕形式主義、走過場,對搞虛假公開、欺上瞞下、侵犯師生員工民主權利的,要公開曝光,堅決糾正;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是要建立工作評議制度。省教育廳將定期對我省高校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各高校應積極主動接受評議,並配合做好向社會公布評議結果的工作。學校應建立健全本校的社會評議制度,通過意見箱、反饋卡、接待日、熱線電話、舉報電話和師生座談會等形式,拓展監督渠道,有效開展社會評議活動。
學校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於學校未按照本細則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並以適當方式向投訴人、舉報人告知處理結果。省教育廳將根據複議和申訴舉報的核實情況,按《辦法》第二十七條對相關學校予以處理。
各高校應將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人、工作機構、聯繫方式以及學校網站信息公開專欄網址於2010年8月31日前報送省教育廳辦公室。依據《辦法》制定的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要及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各高校要及時總結學習貫徹《辦法》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信息公開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有關工作建議,請及時報送省教育廳。

發布時間

廣東省教育廳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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