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提高我省社會保險區域統籌層次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關於提高我省社會保險區域統籌層次的通知
  • 【發布文號】:粵府[2001]59號
  • 【發布日期】:2001-09-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2001]59號
【發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2001-09-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提高我省社會保險區域統籌層次的通知
(粵府〔2001〕59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目前,我省不少市的社會保險統籌層次過低,甚至在同一市的城區範圍內,市轄各區之間和市直單位的社保繳費比例、基金核算和管理、待遇計發等自成一體,標準不一,這種統籌層次過低的狀況,既不規範,又影響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能力的發揮,與我省社會保險發展的需要不相適應。為了加快完善我省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我省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和保障能力,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不斷推進我省社會保險事業的深入發展,現通知如下:
一、從2002年7月1日起,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市(以下統稱市)應在市的城區範圍內實行統一的社會保險繳費費率和待遇計發辦法。市轄各區(含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核算管理和使用,不再單獨核算,並逐步將市轄縣(市)也納入市級統一核算管理。
二、未實行市級統籌的市,其所屬縣(市)的繳費,按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統一繳費工資上下限標準。條件成熟時,全市應實行統一的繳費比例,同時還應採取過渡辦法逐步將基礎養老金和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計發基數統一起來。各市要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調劑力度,儘快向全市統籌過渡。
三、實施市區統籌後,撤銷原市轄區、鎮(街道)社會保險局(所、公司),在市轄區、鎮(街道)改設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運行及其社會保險業務、人員編制、經費,自2002年1月1日起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
四、各市要根據本市的社會保險各險種擴面和繳費工資、保險待遇調整後的實際情況,對基金的收支進行認真測算,並將其結果及擬實行的統一繳費費率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後,再按審批許可權報批並組織實施。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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