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嚴格遵守與港澳官方往來有關規定的通知

香港和澳門相繼回歸祖國後,我省各地、各部門與港澳之間的官方往來日益密切,對於促進粵港澳的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的合作和發展具有積極意義,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個別地方和單位未經批准擅自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政府有關部門聯繫和交往,這是違反中央有關規定的。為加強管理,進一步規範內地與港澳之間官方往來事宜,根據省政府領導同志的意見,特重申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關於嚴格遵守與港澳官方往來有關規定的通知
  • 發文單位:81902
  • 發布文號:粵府函[2000]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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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函[2000]465號
【發布日期】2000-08-28
【生效日期】2000-08-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
嚴格遵守與港澳官方往來有關規定的通知
(粵府函〔2000〕465號)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香港和澳門相繼回歸祖國後,我省各地、各部門與港澳之間的官方往來日益密切,對於促進粵港澳的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的合作和發展具有積極意義,但也存在一些問題,近期個別地方和單位未經批准擅自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政府有關部門聯繫和交往,這是違反中央有關規定的。為加強管理,進一步規範內地與港澳之間官方往來事宜,根據省政府領導同志的意見,特重申如下:
一、各地、各部門必須堅決執行中央規定,嚴格按中央要求處理涉港澳事務。處理與香港、澳門特區的官方、半官方往來事宜,特別是涉及與特區政府商談簽訂協定和建立合作關係等事宜,應嚴格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與特區政府部門發生聯繫。涉及重要和敏感的政治領域方面的交往更要嚴格管理,必須及時按規定請示報告,不得自作主張,不能輕易對外表態。
二、省港澳工作領導小組是我省統管涉港澳工作的專職機構,該領導小組下設的粵港澳邊境事務聯絡辦公室和粵港合作聯席會議聯絡辦公室,負責處理粵港澳邊境事務和我省與港澳官方、半官方交往的協調、審批、報批工作,負責辦理粵港合作、粵澳合作所涉及的有關事務。我省各地、各部門與香港和澳門特區的官方、半官方交往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通過規定渠道進行聯繫。
(一)有關邀請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來訪或訪問港澳時要求拜訪、會見等事宜,各地、各部門應按規定報省外辦審核,經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
(二)粵港澳官方往來,如屬一般性業務,人員為副廳級以下且按規定又須上報中央主管部門審批的,由邊境事務辦審核後呈國務院港澳辦、外交部審批,報領導小組組長備案。人員為副廳(含副廳)以上,或內容涉及重大事務的,如簽定協定或涉及敏感事項,由邊境事務辦審核報領導小組組長簽發後按程式上報。
(三)粵港澳半官方往來,內容純屬一般性的,無需兩地政府間協商決定的經濟、科技、文教、環保、衛生、體育和學術交流等問題,仍按原有程式,由邊境事務辦負責審批;如涉及重要內容和其他敏感問題,報領導小組組長或國務院港澳辦審批。
(四)通過粵港、粵澳邊境聯絡渠道安排的、當天往返的相關活動,由邊境事務辦按原有規定辦理。
三、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中央有關規定,加大歸口管理涉港澳事務的工作力度,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所屬單位和人員執行中央有關規定的監督和檢查,與中央總體部署保持高度一致,確保粵港、粵澳交往與合作健康有序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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