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依法管理收費制止亂收費的若干規定

亂收費,特別是國家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利用職權亂收費,是一種“以權謀錢”的腐敗行為。省委、省政府曾多次發布規定嚴加禁止。省人大常委會於1991年頒發了《廣東省行政事業性費管理條例》,從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關於依法管理收費制止亂收費的若干規定
  • 頒發時間:1991年
  • 執行時間:1992年1月1
  • 所屬:《廣東省行政事業性費管理條例》
  • 作用:禁止亂收費現象
(一九九三年十月四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亂收費,特別是國家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利用職權亂收費,是一種“以權謀錢”的腐敗行為。省委、省政府曾多次發布規定嚴加禁止。但是,一些部門和地方政府仍片面強調本地方、本部門的特殊需要,擅自製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加重了企業和人民民眾的負擔,成為當前廣大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社會問題。為了堅決剎住亂收費的不正之風,清除腐敗現象,加強廉政建設,特重申並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辦理公務一律不得收費(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及其授權機關和省政府規定以外),也不得將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公務交所屬事業單位(含中介服務機構)以有償服務名義進行收費,不得變無償服務為有償服務。
二、凡在省管的許可權範圍內需新增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或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各級黨政、部門領導不得違反程式越權批准收費,更不得口頭批准收費。凡越權制訂審批的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一律無效,物價部門不得發放《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加收任何費用。並應在固定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接受民眾監督。
四、各級業務主管部門不得利用職權擅自規定強制性服務(包括培訓)和進行壟斷性經營活動。凡屬國家和省規定的壟斷性、強制性的商品價格和經營服務收費,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規定,不得以保證金、抵押金、儲蓄金等形式變相收費。
五、要堅決實行“收支兩條線”。各級業務主管部門不得擅自下達收費、罰款和“創收”的指標,不得把法定的本應上繳的收費、罰沒收入與本地區、本部門的經費劃撥、職工獎金、福利掛鈎,嚴格禁止上繳提成。
六、除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規定需要發證並同意收費外,各級黨政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不得擅自發放各類證照。
七、公辦的教育、醫療收費項目由省統一規定。教育收費標準由各市或縣政府審定;醫療收費標準除省屬和中央、部隊駐穗醫院由省制定外,由各市政府審定;各市(除經濟特區外)核定的醫療收費標準高於省屬同等級醫院的,必須報省物價局審批。
八、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屬各收費單位的監督,建立健全內部約束機制。收費單位要樹立服務觀念,不得只收費不服務,只收費不管理。
以上規定,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遵守和貫徹執行。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收費管理工作的領導,把治理和制止亂收費作為反腐倡廉、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去年以來出台的各項收費進行一次清理整頓。凡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要在今年10月底以前自行取消,並公諸於眾。公安、郵電、交通、國土、教育、醫療等部門要圍繞民眾反映強烈的亂收費問題,制訂整改措施。各級物價部門要認真履行《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賦予的職責,嚴格依法管理收費,凡越權違法收費的,發現一個,處理一個,堅決剎住亂收費這股不正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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